昨日下午1点30分,上海二中院在C205法庭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宋祖德、刘信达的委托代理人及徐大雯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宋、刘两人追加多家媒体为第三人的申请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被驳回。双方都未向法院提供新证据,仍就有关博客文章是否宋、刘两人本人上传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昨天,宋祖德并未出席庭审,但委托了新的律师诉讼。该律师指出,一审法院的判决证据不足,且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没有法律依据。该律师表示,根据1999年上海高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超过5万元,因此20万元的赔偿数额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徐大雯代理律师富敏荣则提出异议称,上述司法解释中提到赔偿限额的标准是根据当时上海人均GDP计算。1999年上海人均GDP约为398美元,而10年后的2009年上海人均GDP已经高达1万余美元。据此,该案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定为20万元并无不妥,相反这正是法律精神的体现。
两个小时后,审判长敲响法槌,宣布休庭。15分钟后,合议庭成员重返法庭,当庭作出宣判。二审法院认为,宋、刘两人应对自己的博客内容承担法律责任,徐大雯一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诽谤文章由宋、刘两人上传到博客。宋、刘两人事后也未澄清、删除文章,反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可博客文章的内容。宋祖德、刘信达辩称涉案博客文章并非两人本人上传,系他人冒用两人的名义,但两人对此既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印证,也无法作出令人信服的合理解释。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宋、刘两人构成对谢晋名誉的共同侵权,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