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王小军人民币24万元、港币8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32万余元。
收受龚刚模人民币3万元。
收受马当人民币1万元。
收受王天伦人民币20万元。
三、检方统计文强及其家庭成员能够说明来源的非犯罪所得:406万余元
(一)家庭收入:
(1)1992年调入重庆市公安系统前:文强个人存款人民币35万元,周晓亚个人存款人民币2万元,美金2万元。
(2)1992年-2009年间:
文强——工资收入人民币21万余元、工资补贴收入47万余元。
破案奖金人民币30万元、出差补助人民币10万余元、公派出国节余5000美金。
周晓亚——工资奖金及退休金收入34万余元。
投资儿子文伽昊开网吧费用23万元。
文伽昊——无工作,无收入。
(二)银行存款利息人民5000余元、股票账户收入15.77万元、放贷利息11.5万元。
(三)家中别人赠送贵重物品价值16万余元。
(四)房产租金及出租车公司经营收入共计72万余元。
(五)家庭亲戚红包等收入78万元。
(六)购房款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