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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R 法 宝 H R 劳 动 法 学 习 平 台 , 视 频 课 程 , H R 法 律 法 规 , 案 例 , 劳 动 法 律 师 咨 询 , 文 件 下 载 , H R 法 律 服 务 , 劳 动 法 律 法 规 目 前 所 在 区 域 : 北 京 请 选 择 您 的 城 市 : 北 京 上 海 广 州 深 圳 天 津 苏 州 杭 州 南 京 无 锡 青 岛 武 汉 更 多 城 市 : 华 东 : 上 海 浙 江 江 苏 安 徽 上 海 杭 州 湖 州 嘉 兴 金 华 丽 水 宁 波 绍 兴 台 州 温 州 舟 山 衢 州 南 京 苏 州 无 锡 常 州 淮 安 连 云 港 南 通 宿 迁 泰 州 徐 州 盐 城 扬 州 镇 江 合 肥 安 庆 蚌 埠 池 州 滁 州 阜 阳 淮 北 淮 南 黄 山 六 安 马 鞍 山 宿 州 铜 陵 芜 湖 宣 城 亳 州 华 南 : 广 东 福 建 海 南 广 西 广 州 深 圳 潮 州 东 莞 佛 山 河 源 惠 州 江 门 揭 阳 茂 名 梅 州 清 远 汕 头 汕 尾 韶 关 阳 江 云 浮 湛 江 肇 庆 中 山 珠 海 福 州 龙 岩 南 平 宁 德 莆 田 泉 州 三 明 厦 门 漳 州 万 宁 东 方 五 指 山 儋 州 海 口 琼 海 三 亚 文 昌 南 宁 桂 林 百 色 北 海 崇 左 防 城 港 贵 港 河 池 贺 州 来 宾 柳 州 钦 州 梧 州 玉 林 华 北 : 北 京 天 津 河 北 山 东 山 西 内 蒙 古 北 京 天 津 石 家 庄 保 定 沧 州 承 德 邯 郸 衡 水 廊 坊 秦 皇 岛 唐 山 邢 台 张 家 口 济 南 青 岛 滨 州 德 州 东 营 菏 泽 济 宁 莱 芜 聊 城 临 沂 日 照 泰 安 威 海 潍 坊 烟 台 枣 庄 淄 博 太 原 长 治 大 同 晋 城 晋 中 临 汾 吕 梁 朔 州 忻 州 阳 泉 运 城 呼 和 浩 特 阿 拉 善 盟 包 头 赤 峰 鄂 尔 多 斯 呼 伦 贝 尔 通 辽 乌 海 乌 兰 察 布 锡 林 郭 勒 盟 兴 安 盟 巴 彦 淖 尔 华 中 : 湖 北 江 西 湖 南 河 南 武 汉 仙 桃 鄂 州 黄 冈 黄 石 荆 门 荆 州 潜 江 神 农 架 十 堰 随 州 天 门 咸 宁 孝 感 宜 昌 恩 施 土 家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襄 阳 南 昌 抚 州 赣 州 吉 安 景 德 镇 九 江 萍 乡 上 饶 新 余 宜 春 鹰 潭 长 沙 张 家 界 常 德 郴 州 衡 阳 怀 化 娄 底 邵 阳 湘 潭 湘 西 土 家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益 阳 永 州 岳 阳 株 洲 郑 州 洛 阳 开 封 安 阳 鹤 壁 济 源 焦 作 南 阳 平 顶 山 三 门 峡 商 丘 新 乡 信 阳 许 昌 周 口 驻 马 店 漯 河 濮 阳 东 北 : 辽 宁 吉 林 黑 龙 江 沈 阳 大 连 鞍 山 本 溪 朝 阳 丹 东 抚 顺 阜 新 葫 芦 岛 锦 州 辽 阳 盘 锦 铁 岭 营 口 长 春 吉 林 白 城 白 山 辽 源 四 平 松 原 通 化 延 边 朝 鲜 族 自 治 州 哈 尔 滨 大 庆 鹤 岗 黑 河 鸡 西 佳 木 斯 牡 丹 江 七 台 河 齐 齐 哈 尔 双 鸭 山 绥 化 伊 春 西 南 : 重 庆 四 川 云 南 贵 州 西 藏 重 庆 成 都 绵 阳 阿 坝 藏 族 羌 族 自 治 州 巴 中 达 州 德 阳 广 安 广 元 乐 山 凉 山 彝 族 自 治 州 眉 山 南 充 内 江 攀 枝 花 遂 宁 雅 安 宜 宾 资 阳 自 贡 泸 州 昆 明 怒 江 傈 僳 族 自 治 州 普 洱 丽 江 保 山 楚 雄 彝 族 自 治 州 大 理 白 族 自 治 州 德 宏 傣 族 景 颇 族 自 治 州 迪 庆 藏 族 自 治 州 红 河 哈 尼 族 彝 族 自 治 州 临 沧 曲 靖 文 山 壮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西 双 版 纳 傣 族 自 治 州 玉 溪 昭 通 贵 阳 安 顺 毕 节 六 盘 水 黔 东 南 苗 族 侗 族 自 治 州 黔 南 布 依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黔 西 南 布 依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铜 仁 遵 义 拉 萨 林 芝 地 区 那 曲 地 区 日 喀 则 地 区 山 南 地 区 西 北 : 陕 西 甘 肃 宁 夏 青 海 新 疆 西 安 安 康 宝 鸡 汉 中 商 洛 铜 川 渭 南 咸 阳 延 安 榆 林 兰 州 白 银 定 西 甘 南 藏 族 自 治 州 嘉 峪 关 金 昌 酒 泉 临 夏 回 族 自 治 州 陇 南 平 凉 庆 阳 天 水 武 威 张 掖 银 川 固 原 石 嘴 山 吴 忠 中 卫 西 宁 果 洛 藏 族 自 治 州 海 北 藏 族 自 治 州 海 东 海 南 藏 族 自 治 州 海 西 蒙 古 族 藏 族 自 治 州 黄 南 藏 族 自 治 州 玉 树 藏 族 自 治 州 乌 鲁 木 齐 巴 音 郭 楞 蒙 古 自 治 州 博 尔 塔 拉 蒙 古 自 治 州 昌 吉 回 族 自 治 州 哈 密 地 区 克 拉 玛 依 石 河 子 吐 鲁 番 地 区 五 家 渠 伊 犁 哈 萨 克 自 治 州 塔 城 地 区 登 录 | 注 册 | 首 页 欢 迎 !     剩 余 0 积 分 | 我 的 帐 户 | 退 出 | 首 页 H R 劳 动 法 学 习 平 台 首 页 购 买 会 员 关 于 登 录 | 注 册 账 户 | 退 出 O p e n N a v 产 品 / 服 务 购 买 会 员 关 于 0 7 5 5 8 6 1 4 6 7 5 8 首 页 视 频 学 习 咨 询 委 托 购 买 会 员 关 于 帮 助 改 进 建 议 购 买 V I P 4 0 0 1 1 0 1 1 0 0 法 规 案 例 视 频 学 习 咨 询 / 委 托 文 件 下 载 产 品 服 务 法 规 / 案 列 搜 索 视 频 学 习 咨 询 委 托 A I 智 能 问 答 文 件 下 载 合 同 到 期 提 醒 雇 主 责 任 险 争 议 员 工 搜 索 法 规     案 例 北 京 ▼       搜 索 生 效 法 律     精 确 搜 索 新 版 案 例 搜 索     精 确 搜 索 d i v . d d ) . c s s ( d i s p l a y ) = = n o n e ) s h o w D r o p d o w n ( ) ; e l s e h i d e D r o p d o w n ( ) ; > 北 京 ▼       目 前 所 在 区 域 : 北 京 请 选 择 您 的 城 市 : 北 京 上 海 广 州 深 圳 天 津 苏 州 杭 州 南 京 无 锡 青 岛 武 汉 更 多 城 市 : 华 东 : 上 海 浙 江 江 苏 安 徽 上 海 杭 州 湖 州 嘉 兴 金 华 丽 水 宁 波 绍 兴 台 州 温 州 舟 山 衢 州 南 京 苏 州 无 锡 常 州 淮 安 连 云 港 南 通 宿 迁 泰 州 徐 州 盐 城 扬 州 镇 江 合 肥 安 庆 蚌 埠 池 州 滁 州 阜 阳 淮 北 淮 南 黄 山 六 安 马 鞍 山 宿 州 铜 陵 芜 湖 宣 城 亳 州 华 南 : 广 东 福 建 海 南 广 西 广 州 深 圳 潮 州 东 莞 佛 山 河 源 惠 州 江 门 揭 阳 茂 名 梅 州 清 远 汕 头 汕 尾 韶 关 阳 江 云 浮 湛 江 肇 庆 中 山 珠 海 福 州 龙 岩 南 平 宁 德 莆 田 泉 州 三 明 厦 门 漳 州 万 宁 东 方 五 指 山 儋 州 海 口 琼 海 三 亚 文 昌 南 宁 桂 林 百 色 北 海 崇 左 防 城 港 贵 港 河 池 贺 州 来 宾 柳 州 钦 州 梧 州 玉 林 华 北 : 北 京 天 津 河 北 山 东 山 西 内 蒙 古 北 京 天 津 石 家 庄 保 定 沧 州 承 德 邯 郸 衡 水 廊 坊 秦 皇 岛 唐 山 邢 台 张 家 口 济 南 青 岛 滨 州 德 州 东 营 菏 泽 济 宁 莱 芜 聊 城 临 沂 日 照 泰 安 威 海 潍 坊 烟 台 枣 庄 淄 博 太 原 长 治 大 同 晋 城 晋 中 临 汾 吕 梁 朔 州 忻 州 阳 泉 运 城 呼 和 浩 特 阿 拉 善 盟 包 头 赤 峰 鄂 尔 多 斯 呼 伦 贝 尔 通 辽 乌 海 乌 兰 察 布 锡 林 郭 勒 盟 兴 安 盟 巴 彦 淖 尔 华 中 : 湖 北 江 西 湖 南 河 南 武 汉 仙 桃 鄂 州 黄 冈 黄 石 荆 门 荆 州 潜 江 神 农 架 十 堰 随 州 天 门 咸 宁 孝 感 宜 昌 恩 施 土 家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襄 阳 南 昌 抚 州 赣 州 吉 安 景 德 镇 九 江 萍 乡 上 饶 新 余 宜 春 鹰 潭 长 沙 张 家 界 常 德 郴 州 衡 阳 怀 化 娄 底 邵 阳 湘 潭 湘 西 土 家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益 阳 永 州 岳 阳 株 洲 郑 州 洛 阳 开 封 安 阳 鹤 壁 济 源 焦 作 南 阳 平 顶 山 三 门 峡 商 丘 新 乡 信 阳 许 昌 周 口 驻 马 店 漯 河 濮 阳 东 北 : 辽 宁 吉 林 黑 龙 江 沈 阳 大 连 鞍 山 本 溪 朝 阳 丹 东 抚 顺 阜 新 葫 芦 岛 锦 州 辽 阳 盘 锦 铁 岭 营 口 长 春 吉 林 白 城 白 山 辽 源 四 平 松 原 通 化 延 边 朝 鲜 族 自 治 州 哈 尔 滨 大 庆 鹤 岗 黑 河 鸡 西 佳 木 斯 牡 丹 江 七 台 河 齐 齐 哈 尔 双 鸭 山 绥 化 伊 春 西 南 : 重 庆 四 川 云 南 贵 州 西 藏 重 庆 成 都 绵 阳 阿 坝 藏 族 羌 族 自 治 州 巴 中 达 州 德 阳 广 安 广 元 乐 山 凉 山 彝 族 自 治 州 眉 山 南 充 内 江 攀 枝 花 遂 宁 雅 安 宜 宾 资 阳 自 贡 泸 州 昆 明 怒 江 傈 僳 族 自 治 州 普 洱 丽 江 保 山 楚 雄 彝 族 自 治 州 大 理 白 族 自 治 州 德 宏 傣 族 景 颇 族 自 治 州 迪 庆 藏 族 自 治 州 红 河 哈 尼 族 彝 族 自 治 州 临 沧 曲 靖 文 山 壮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西 双 版 纳 傣 族 自 治 州 玉 溪 昭 通 贵 阳 安 顺 毕 节 六 盘 水 黔 东 南 苗 族 侗 族 自 治 州 黔 南 布 依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黔 西 南 布 依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铜 仁 遵 义 拉 萨 林 芝 地 区 那 曲 地 区 日 喀 则 地 区 山 南 地 区 西 北 : 陕 西 甘 肃 宁 夏 青 海 新 疆 西 安 安 康 宝 鸡 汉 中 商 洛 铜 川 渭 南 咸 阳 延 安 榆 林 兰 州 白 银 定 西 甘 南 藏 族 自 治 州 嘉 峪 关 金 昌 酒 泉 临 夏 回 族 自 治 州 陇 南 平 凉 庆 阳 天 水 武 威 张 掖 银 川 固 原 石 嘴 山 吴 忠 中 卫 西 宁 果 洛 藏 族 自 治 州 海 北 藏 族 自 治 州 海 东 海 南 藏 族 自 治 州 海 西 蒙 古 族 藏 族 自 治 州 黄 南 藏 族 自 治 州 玉 树 藏 族 自 治 州 乌 鲁 木 齐 巴 音 郭 楞 蒙 古 自 治 州 博 尔 塔 拉 蒙 古 自 治 州 昌 吉 回 族 自 治 州 哈 密 地 区 克 拉 玛 依 石 河 子 吐 鲁 番 地 区 五 家 渠 伊 犁 哈 萨 克 自 治 州 塔 城 地 区 最 新 法 规 常 用 法 规 合 计 : 1 0 , 9 8 8 部 搜 索 结 果     按 法 律 等 级 排 序 按 法 律 实 施 时 间 排 序 国 务 院 关 于 渐 进 式 延 迟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的 办 法 2 0 2 5 0 1 0 1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坚 持 以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为 指 导 , 深 入 贯 彻 党 的 二 十 大 和 二 十 届 二 中 、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 综 合 考 虑 我 国 人 均 预 期 寿 命 、 健 康 水 平 、 人 口 结 构 、 国 民 受 教 育 程 度 、 劳 动 力 供 给 等 因 素 , 按 照 小 步 调 整 、 弹 性 实 施 、 分 类 推 进 、 统 筹 兼 顾 的 原 则 , 实 施 渐 进 式 延 迟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 为 了 做 好 这 项 工 作 ,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一 条 从 2 0 2 5 年 1 月 1 日 起 , 男 职 … 实 施 弹 性 退 休 制 度 暂 行 办 法 2 0 2 5 0 1 0 1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财 政 部     人 社 部 发 〔 2 0 2 4 〕 9 4 号 为 贯 彻 落 实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实 施 渐 进 式 延 迟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的 决 定 》 , 体 现 自 愿 、 弹 性 原 则 , 切 实 保 障 职 工 合 法 权 益 , 促 进 人 力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一 条 职 工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按 月 领 取 基 本 养 老 金 最 低 缴 费 年 限 , 可 以 自 愿 选 择 弹 性 提 前 退 休 , 提 前 时 间 距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最 长 不 超 过 3 年 , 且 退 休 年 龄 不 得 低 于 女 职 工 5 0 周 岁 、 5 5 周 岁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关 于 职 工 全 年 月 平 均 工 作 时 间 和 工 资 折 算 问 题 的 通 知 2 0 2 5 0 1 0 1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人 社 部 发 〔 2 0 2 5 〕 2 号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及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 局 ) :     根 据 《 国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的 决 定 》 ( 国 务 院 令 第 7 9 5 号 ) 的 规 定 , 全 体 公 民 的 节 日 假 期 由 原 来 的 1 1 天 增 设 为 1 3 天 。 据 此 , 职 工 全 年 月 平 均 制 度 工 作 时 间 和 工 资 折 算 办 法 分 别 调 整 如 下 :     一 、 制 度 工 作 时 间 的 计 算     年 工 作 日 : 3 6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 国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 全 国 年 节 及 纪 念 日 放 假 办 法 〉 的 决 定 》 贯 彻 实 施 工 作 的 通 知 ( 2 0 2 5 ) 2 0 2 5 0 1 0 1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办 公 厅     人 社 厅 函 〔 2 0 2 5 〕 1 号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及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 局 ) :     为 做 好 《 国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的 决 定 》 ( 国 务 院 令 第 7 9 5 号 ) 贯 彻 实 施 工 作 , 保 障 广 大 职 工 休 息 休 假 权 益 , 进 一 步 增 强 广 大 职 工 的 获 得 感 、 幸 福 感 、 安 全 感 ,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 加 强 政 策 指 导 , 推 动 实 现 职 工 法 定 休 假 应 休 尽 休     …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术 语 ( G B / T 4 0 5 5 0 2 0 2 1 ) 2 0 2 2 0 9 0 1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G B / T 4 0 5 5 0 2 0 2 1 1 、 范 围 本 文 件 界 定 了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的 基 本 概 念 、 机 构 、 人 员 、 场 所 、 程 序 、 文 书 及 评 价 的 术 语 。 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活 动 的 管 理 、 服 务 、 学 术 研 究 和 国 际 交 流 。 2 、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本 文 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 3 、 基 本 术 语 3 . 1 劳 动 争 议 l a b o r d i s p u t e 基 于 劳 动 关 系 而 发 生 的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之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与 诉 讼 衔 接 有 关 问 题 的 意 见 ( 一 ) 2 0 2 2 0 2 2 1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人 社 部 发 ﹝ 2 0 2 2 ﹞ 9 号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 局 ) 、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 解 放 军 军 事 法 院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分 院 : 为 贯 彻 党 中 央 关 于 健 全 社 会 矛 盾 纠 纷 多 元 预 防 调 处 化 解 综 合 机 制 的 要 求 , 落 实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加 强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与 诉 讼 衔 接 机 制 建 设 的 意 见 》 ( 人 社 部 … 最 高 法 院 民 一 庭 ​ : 关 于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人 员 的 用 工 认 定 ( 2 0 2 1 ) 2 0 2 1 0 7 0 1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一 庭     最 高 法 院 出 版 物 《 人 民 司 法 》 2 0 2 1 年 第 7 期 关 于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人 员 的 用 工 认 定 问 题 , 司 法 实 践 中 仍 有 争 议 , 劳 动 争 议 司 法 解 释 一 第 3 2 条 对 此 作 了 规 定 。 准 确 理 解 这 一 条 , 应 当 注 意 以 下 两 个 方 面 : 第 一 , 关 于 与 依 法 享 受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或 者 领 取 退 休 金 人 员 建 立 的 用 工 关 系 的 性 质 认 定 。 依 法 享 受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或 者 领 取 退 休 金 人 员 再 就 业 情 况 非 常 普 遍 , 对 于 这 类 人 员 的 用 工 … 职 业 病 诊 断 与 鉴 定 管 理 办 法 2 0 2 1 0 1 0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令 第 6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诊 断 机 构 第 三 章 诊 断 第 四 章 鉴 定 第 五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职 业 病 诊 断 与 鉴 定 工 作 , 加 强 职 业 病 诊 断 与 鉴 定 管 理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 )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职 业 病 诊 断 与 鉴 定 工 作 应 当 按 照 《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 、 本 办 法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解 释 ( 一 ) 2 0 2 1 0 1 0 1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法 释 〔 2 0 2 0 〕 2 6 号     为 正 确 审 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仲 裁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等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 结 合 审 判 实 践 , 制 定 本 解 释 。 第 一 条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之 间 发 生 的 下 列 纠 纷 , 属 于 劳 动 争 议 , 当 事 人 不 服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机 构 作 出 的 裁 决 , 依 法 提 起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对 十 三 届 全 国 人 大 三 次 会 议 第 4 2 4 2 号 关 于 修 改 突 发 疾 病 经 抢 救 无 效 4 8 小 时 内 死 亡 视 同 工 伤 条 款 的 建 议 的 答 复 2 0 2 0 1 1 1 8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人 社 建 字 〔 2 0 2 0 〕 2 0 9 号 您 提 出 的 关 于 修 改 《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 的 建 议 收 悉 , 现 答 复 如 下 : 关 于 修 改 突 发 疾 病 经 抢 救 无 效 4 8 小 时 内 死 亡 视 同 工 伤 条 款 的 建 议 , 充 分 体 现 了 您 的 人 道 主 义 精 神 。 我 国 工 伤 保 险 制 度 是 保 障 职 工 因 工 作 原 因 受 到 事 故 伤 害 或 者 患 职 业 病 时 获 得 医 疗 救 治 和 经 济 补 偿 的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 其 保 障 主 体 是 “ 因 工 作 受 到 事 故 伤 害 ” 和 “ 患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对 十 三 届 全 国 人 大 三 次 会 议 第 5 6 0 6 号 建 议 的 答 复 2 0 2 0 1 1 1 0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人 社 建 字 〔 2 0 2 0 〕 1 3 6 号 您 提 出 的 关 于 建 设 统 筹 推 广 “ 电 子 劳 动 合 同 ” , 打 造 人 力 资 源 行 业 诚 信 生 态 云 平 台 的 建 议 收 悉 , 经 商 中 央 宣 传 部 、 司 法 部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现 答 复 如 下 : 劳 动 合 同 是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 明 确 各 自 权 利 义 务 的 书 面 凭 证 。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对 于 规 范 企 业 用 工 管 理 、 维 护 劳 动 者 合 法 权 益 、 减 少 和 快 速 调 处 劳 动 纠 纷 有 着 重 要 作 用 。 《 劳 动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对 十 三 届 全 国 人 大 三 次 会 议 第 5 1 6 1 号 建 议 的 答 复 2 0 2 0 1 1 0 2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人 社 建 字 〔 2 0 2 0 〕 1 6 6 号 您 提 出 的 关 于 修 改 上 下 班 途 中 交 通 事 故 工 伤 认 定 的 建 议 收 悉 , 现 答 复 如 下 : 《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 在 上 下 班 途 中 , 受 到 非 本 人 主 要 责 任 的 交 通 事 故 或 者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 客 运 轮 渡 、 火 车 事 故 伤 害 的 ” , 应 认 定 为 工 伤 。 这 一 规 定 实 际 上 是 延 伸 了 工 伤 认 定 的 范 围 , 将 发 生 工 伤 的 情 形 从 工 作 时 间 和 工 作 地 点 延 伸 到 了 上 下 班 途 中 , 目 的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共 享 用 工 指 导 和 服 务 的 通 知 2 0 2 0 0 9 3 0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办 公 厅     人 社 厅 发 〔 2 0 2 0 〕 9 8 号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及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 局 ) : 企 业 之 间 开 展 共 享 用 工 , 进 行 用 工 余 缺 调 剂 合 作 , 对 解 决 用 工 余 缺 矛 盾 、 提 升 人 力 资 源 配 置 效 率 和 稳 就 业 发 挥 了 积 极 作 用 。 为 加 强 对 共 享 用 工 的 指 导 和 服 务 , 促 进 共 享 用 工 有 序 开 展 , 进 一 步 发 挥 共 享 用 工 对 稳 就 业 的 作 用 ,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 支 持 企 业 间 开 展 … 国 家 医 保 局 财 政 部 关 于 扩 大 长 期 护 理 保 险 制 度 试 点 的 指 导 意 见 2 0 2 0 0 9 1 0     国 家 医 保 局 财 政 部     医 保 发 〔 2 0 2 0 〕 3 7 号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委 、 直 属 机 构 : 探 索 建 立 长 期 护 理 保 险 制 度 , 是 党 中 央 、 国 务 院 为 应 对 人 口 老 龄 化 、 健 全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作 出 的 一 项 重 要 部 署 。 近 年 来 , 部 分 地 方 积 极 开 展 长 期 护 理 保 险 制 度 试 点 , 在 制 度 框 架 、 政 策 标 准 、 运 行 机 制 、 管 理 办 法 等 方 面 进 行 了 有 益 探 索 , 取 得 初 步 成 效 。 为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 国 务 院 关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对 十 三 届 全 国 人 大 三 次 会 议 第 4 2 9 8 号 建 议 的 答 复 2 0 2 0 0 8 2 4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人 社 建 字 〔 2 0 2 0 〕 8 号 您 提 出 的 关 于 按 职 工 工 龄 计 增 带 薪 年 休 假 天 数 的 建 议 收 悉 , 现 答 复 如 下 : 国 家 高 度 重 视 保 障 广 大 职 工 的 休 息 休 假 权 益 。 随 着 我 国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 国 家 已 多 次 对 休 息 休 假 制 度 进 行 修 订 和 完 善 。 目 前 , 职 工 可 以 享 受 的 假 期 种 类 较 多 , 每 年 可 依 法 享 受 包 括 1 1 天 法 定 节 假 日 和 最 长 1 5 天 的 带 薪 年 休 假 , 加 上 每 周 2 天 休 息 日 , 职 工 每 年 固 定 休 息 休 假 … 人 社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仲 裁 法 律 援 助 工 作 的 意 见 2 0 2 0 0 6 2 2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司 法 部 财 政 部     人 社 部 发 〔 2 0 2 0 〕 5 2 号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及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 局 ) 、 司 法 厅 ( 局 ) 、 财 政 厅 ( 局 ) : 加 强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调 解 仲 裁 法 律 援 助 工 作 ( 以 下 简 称 调 解 仲 裁 法 律 援 助 工 作 ) , 保 障 符 合 条 件 的 劳 动 者 特 别 是 贫 困 农 民 工 及 时 获 得 法 律 援 助 服 务 , 对 于 维 护 劳 动 者 合 法 权 益 、 确 保 法 律 正 确 实 施 、 促 进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近 年 来 , 一 些 地 方 主 动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延 长 阶 段 性 减 免 企 业 社 会 保 险 费 政 策 实 施 期 限 等 问 题 的 通 知 2 0 2 0 0 6 2 2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人 社 部 发 〔 2 0 2 0 〕 4 9 号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 按 照 党 中 央 、 国 务 院 决 策 部 署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 财 政 部 、 税 务 总 局 印 发 《 关 于 阶 段 性 减 免 企 业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通 知 》 ( 人 社 部 发 [ 2 0 2 0 ] 1 1 号 ) , 自 2 0 2 0 年 2 月 起 阶 段 性 减 免 企 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失 业 保 险 、 工 伤 保 险 ( 以 下 称 三 项 社 会 保 险 ) 单 位 缴 费 部 分 , 减 轻 了 企 … 中 国 银 保 监 会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关 于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查 询 相 关 单 位 银 行 账 户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2 0 2 0 0 5 2 7     中 国 银 保 监 会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银 保 监 发 〔 2 0 2 0 〕 2 3 号 各 银 保 监 局 ,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及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 局 ) , 各 政 策 性 银 行 、 大 型 银 行 、 股 份 制 银 行 , 外 资 银 行 : 为 依 法 查 处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违 法 行 为 , 切 实 维 护 农 民 工 工 资 报 酬 权 益 , 根 据 《 保 障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7 2 4 号 ) 相 关 规 定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在 查 处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案 件 时 , 有 权 依 法 向 有 关 … 关 于 应 对 疫 情 影 响 进 一 步 做 好 集 体 协 商 工 作 的 通 知 2 0 2 0 0 5 1 9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中 国 企 业 联 合 会 / 中 国 企 业 家 协 会 中 华 全 国 工 商 业 联 合 会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总 工 会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 局 ) 、 企 业 联 合 会 / 企 业 家 协 会 、 工 商 业 联 合 会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 企 业 联 合 会 / 企 业 家 协 会 、 工 商 业 联 合 会 :     为 深 入 贯 彻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关 于 统 筹 推 进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和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系 列 重 要 指 示 精 神 , 落 实 党 中 央 、 国 务 院 有 关 决 策 部 署 , 全 面 实 施 集 体 协 商 “ 稳 就 业 促 发 展 构 … 保 障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条 例 2 0 2 0 0 5 0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7 2 4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工 资 支 付 形 式 与 周 期 第 三 章 工 资 清 偿 第 四 章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特 别 规 定 第 五 章 监 督 检 查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行 为 , 保 障 农 民 工 按 时 足 额 获 得 工 资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保 障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 适 用 本 条 例 。 本 条 例 所 称 农 民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 2 0 1 2 年 修 订 ) 2 0 1 3 0 7 0 1     全 国 人 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七 十 三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劳 动 合 同 的 订 立 第 三 章 劳 动 合 同 的 履 行 和 变 更 第 四 章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 和 终 止 第 五 章 特 别 规 定 第 六 章 监 督 检 查 第 七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一 节 集 体 合 同 第 二 节 劳 务 派 遣 第 三 节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第 一 条 ( 立 法 宗 旨 ) 为 了 完 善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 明 确 劳 动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保 护 劳 动 者 的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仲 裁 法 2 0 0 8 0 5 0 1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八 十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调 解 第 三 章 仲 裁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第 二 节 申 请 和 受 理 第 三 节 开 庭 和 裁 决 第 一 条 为 了 公 正 及 时 解 决 劳 动 争 议 , 保 护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 促 进 劳 动 关 系 和 谐 稳 定 , 制 定 本 法 。 第 二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发 生 的 下 列 劳 动 争 议 , 适 用 本 法 : ( 一 ) 因 确 认 劳 动 关 系 发 生 的 争 议 ; … 国 务 院 关 于 职 工 工 作 时 间 的 规 定 1 9 9 5 0 5 0 1         国 务 院 令 第 1 7 4 号 第 一 条 为 了 合 理 安 排 职 工 的 工 作 和 休 息 时 间 , 维 护 职 工 的 休 息 权 利 , 调 动 职 工 的 积 极 性 ,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事 业 发 展 , 根 据 宪 法 有 关 规 定 , 制 定 本 规 定 。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国 家 机 关 、 社 会 团 体 、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以 及 其 他 组 织 的 职 工 。 第 三 条 职 工 每 日 工 作 8 小 时 , 每 周 工 作 4 0 小 时 。 第 四 条 在 特 殊 条 件 下 从 … 最 低 工 资 规 定 2 0 0 4 0 3 0 1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2 1 号 第 一 条 为 了 维 护 劳 动 者 取 得 劳 动 报 酬 的 合 法 权 益 , 保 障 劳 动 者 个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的 基 本 生 活 , 根 据 劳 动 法 和 国 务 院 有 关 规 定 , 制 定 本 规 定 。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企 业 、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 有 雇 工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 以 下 统 称 用 人 单 位 ) 和 与 之 形 成 劳 动 关 系 的 劳 动 者 。 国 家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和 与 之 建 立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的 劳 动 者 … 关 于 工 资 总 额 组 成 的 规 定 1 9 9 0 0 1 0 1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统 计 局 令 第 1 号 国 函 【 1 9 8 9 】 6 5 号 批 准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工 资 总 额 的 组 成 第 三 章 工 资 总 额 不 包 括 的 项 目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统 一 工 资 总 额 的 计 算 范 围 , 保 证 国 家 对 工 资 进 行 统 一 的 统 计 核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 有 利 于 编 制 、 检 查 计 划 和 进 行 工 资 管 理 以 及 正 确 地 反 映 职 工 的 工 资 收 入 , 制 定 本 规 定 。 第 二 条 全 民 所 有 制 和 集 体 所 有 制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 各 种 合 营 单 位 , 各 级 国 家 机 关 、 政 … 全 国 年 节 及 纪 念 日 放 假 办 法 2 0 0 8 0 1 0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5 1 3 号 第 一 条 为 统 一 全 国 年 节 及 纪 念 日 的 假 期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全 体 公 民 放 假 的 节 日 : ( 一 ) 新 年 , 放 假 1 天 ( 1 月 1 日 ) ; ( 二 ) 春 节 , 放 假 3 天 ( 农 历 除 夕 、 正 月 初 一 、 初 二 ) ; ( 三 ) 清 明 节 , 放 假 1 天 ( 农 历 清 明 当 日 ) ; ( 四 ) 劳 动 节 , 放 假 1 天 ( 5 月 1 日 ) ; ( 五 ) 端 午 节 , 放 假 1 … 工 资 支 付 暂 行 规 定 1 9 9 5 0 1 0 1     劳 动 部     劳 部 发 [ 1 9 9 4 ] 4 8 9 号 第 一 条 为 维 护 劳 动 者 通 过 劳 动 获 得 劳 动 报 酬 的 权 利 , 规 范 用 人 单 位 的 工 资 支 付 行 为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 有 关 规 定 , 制 定 本 规 定 。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企 业 、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 以 下 统 称 用 人 单 位 ) 和 与 之 形 成 劳 动 关 系 的 劳 动 者 。     国 家 机 关 、 事 业 组 织 、 社 会 团 体 和 与 之 建 立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的 劳 动 者 , 依 照 本 规 定 执 行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实 施 条 例 2 0 0 8 0 9 1 8     国 务 院     国 务 院 令 第 5 3 5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劳 动 合 同 的 订 立 第 三 章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 和 终 止 第 四 章 劳 务 派 遣 特 别 规 定 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贯 彻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劳 动 合 同 法 )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劳 动 行 政 等 有 关 部 门 以 及 工 会 等 组 织 ,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 推 动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贯 彻 实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会 法 ( 2 0 0 1 修 正 ) 2 0 0 1 1 0 2 7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主 席 令 第 五 十 七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工 会 组 织 第 三 章 工 会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第 四 章 基 层 工 会 组 织 第 五 章 工 会 的 经 费 和 财 产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一 条 为 保 障 工 会 在 国 家 政 治 、 经 济 和 社 会 生 活 中 的 地 位 , 确 定 工 会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发 挥 工 会 在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事 业 中 的 作 用 , 根 据 宪 法 , 制 定 本 法 。 第 二 条 工 会 是 职 工 自 愿 结 合 的 工 人 阶 级 的 群 众 … 关 于 废 止 部 分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政 策 性 司 发 文 的 通 知 2 0 0 0 0 3 2 9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办 公 厅     劳 社 厅 发 [ 2 0 0 0 ] 5 号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劳 动 (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 厅 ( 局 ) ,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劳 动 保 障 工 作 机 构 :     为 了 做 好 劳 动 保 障 系 统 《 行 政 复 议 法 》 的 贯 彻 实 施 工 作 , 根 据 《 行 政 复 议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我 部 对 各 司 局 1 9 8 8 年 以 来 的 政 策 性 司 发 文 进 行 了 认 真 清 理 , 决 定 废 止 部 分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政 策 性 司 发 文 。 现 将 废 止 的 政 策 性 司 发 文 目 录 予 以 公 布 , 其 中 , 带 。 号 的 文 … 关 于 废 止 原 劳 动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如 何 确 认 临 时 工 用 工 主 体 两 个 复 函 的 通 知 2 0 0 2 0 6 2 4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劳 社 部 函 [ 2 0 0 2 ] 1 0 8 号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 局 ) :     经 研 究 , 决 定 废 止 原 劳 动 部 办 公 厅 《 关 于 如 何 确 认 临 时 工 用 工 主 体 的 复 函 》 ( 劳 办 力 字 [ 1 9 9 3 ] 1 7 号 ) 和 《 关 于 如 何 确 认 临 时 工 用 工 主 体 的 复 函 》 ( 劳 办 发 [ 1 9 9 4 ] 1 0 9 号 ) 两 个 文 件 。 全 国 总 工 会 废 止 劳 动 保 险 规 章 和 政 策 文 件 共 6 1 件 2 0 0 9 0 1 2 1         附 件 : 废 止 劳 动 保 险 规 章 和 政 策 文 件 目 录 序 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 文 单 位 发 文 时 间 清 理 意 见 废 止 理 由 1 关 于 实 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保 险 条 例 ” 的 厂 矿 企 业 原 有 劳 动 保 险 事 业 处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全 国 总 工 会 1 9 5 1 年 4 月 1 6 日 废 止 适 用 期 已 过 2 关 于 工 会 疗 养 事 业 若 干 问 题 的 暂 时 规 定 1 9 5 4 年 4 月 2 2 日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第 … 中 国 工 会 章 程 ( 修 正 案 ) 2 0 0 3 0 9 2 6     中 国 工 会 第 十 四 次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通 过     第 一 章 会 员 第 二 章 组 织 制 度 第 三 章 全 国 组 织 第 四 章 地 方 组 织 第 五 章 基 层 组 织 第 六 章 工 会 干 部 第 七 章 工 会 经 费 和 财 产 第 八 章 会 徽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一 条 凡 在 中 国 境 内 的 企 业 、 事 业 、 机 关 单 位 中 以 工 资 收 入 为 主 要 生 活 来 源 的 体 力 劳 动 者 和 脑 力 劳 动 者 , 不 分 民 族 、 种 族 、 性 别 、 职 业 、 宗 教 信 仰 、 教 育 程 度 , 承 认 工 会 章 程 , 都 可 … 劳 动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废 止 劳 动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通 知 1 9 9 0 1 1 1 9     劳 动 部     劳 办 政 字 〔 1 9 9 0 〕 7 7 号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劳 动 ( 劳 动 人 事 ) 厅 ( 局 ) :     为 了 做 好 贯 彻 实 施 行 政 诉 讼 法 的 工 作 , 我 们 对 劳 动 部 及 劳 动 部 和 国 务 院 其 他 部 委 联 合 发 布 的 劳 动 规 章 、 规 范 性 文 件 进 行 了 清 理 。 经 研 究 , 决 定 对 一 件 劳 动 行 政 规 章 和 二 件 规 范 性 文 件 予 以 废 止 。 附 件 : 1 . 废 止 的 劳 动 规 章 目 录 2 . 废 止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目 录 废 止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裁 判 文 书 引 用 法 律 、 法 规 等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2 0 0 9 1 1 0 4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法 释 〔 2 0 0 9 〕 1 4 号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裁 判 文 书 引 用 法 律 、 法 规 等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的 工 作 , 提 高 裁 判 质 量 , 确 保 司 法 统 一 , 维 护 法 律 权 威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立 法 法 》 等 法 律 规 定 , 制 定 本 规 定 。 第 一 条 人 民 法 院 的 裁 判 文 书 应 当 依 法 引 用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等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作 为 裁 判 依 据 。 引 用 时 应 当 准 确 完 整 写 明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的 名 称 、 条 款 序 号 , 需 要 引 用 具 体 条 文 的 , 应 当 整 条 引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制 作 法 律 文 书 如 何 引 用 法 律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批 复 1 9 8 6 1 0 2 8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法 ( 研 ) 复 < 1 9 8 6 > 3 1 号 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     你 院 苏 法 民 ( 1 9 8 6 ) 1 1 号 请 示 收 悉 。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制 作 法 律 文 书 应 如 何 引 用 法 律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问 题 , 经 研 究 , 答 复 如 下 : 根 据 宪 法 、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国 家 立 法 权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行 使 ; 国 务 院 有 权 根 据 宪 法 和 法 律 制 定 行 政 法 规 ; 各 省 、 直 辖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 集 体 合 同 规 定 2 0 0 4 0 5 0 1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2 2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集 体 协 商 内 容 第 三 章 集 体 协 商 代 表 第 四 章 集 体 协 商 程 序 第 五 章 集 体 合 同 的 订 立 、 变 更 、 解 除 和 终 止 第 六 章 集 体 合 同 审 查 第 七 章 集 体 协 商 争 议 的 协 调 处 理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集 体 协 商 和 签 订 集 体 合 同 行 为 , 依 法 维 护 劳 动 者 和 用 人 单 位 的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 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 职 工 带 薪 年 休 假 条 例 2 0 0 8 0 1 0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5 1 4 号 第 一 条 为 了 维 护 职 工 休 息 休 假 权 利 , 调 动 职 工 工 作 积 极 性 , 根 据 劳 动 法 和 公 务 员 法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机 关 、 团 体 、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 有 雇 工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等 单 位 的 职 工 连 续 工 作 1 年 以 上 的 , 享 受 带 薪 年 休 假 ( 以 下 简 称 年 休 假 ) 。 单 位 应 当 保 证 职 工 享 受 年 休 假 。 职 工 在 年 休 假 期 间 享 受 与 正 常 工 作 期 间 相 同 的 工 资 收 入 。 第 三 条 职 工 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担 保 法 1 9 9 5 1 0 0 1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主 席 令 第 5 0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保   证 第 三 章 抵   押 第 四 章 质   押 第 五 章 留   置 第 六 章 定   金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一 节 保 证 和 保 证 人 第 一 节 抵 押 和 抵 押 物 第 一 节 动 产 质 押 第 二 节 保 证 合 同 和 保 证 方 式 第 二 节 抵 押 合 同 和 抵 押 物 登 记 第 二 节 权 利 质 押 第 三 节 保 证 责 任 第 三 节 抵 押 的 效 力 第 四 节 抵 押 权 的 实 现 第 五 节 最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立 法 法 2 0 1 5 0 3 1 5     全 国 人 大     主 席 令 第 2 0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法 律 第 三 章 行 政 法 规 第 四 章 地 方 性 法 规 、 自 治 条 例 和 单 行 条 例 、 规 章 第 五 章 适 用 与 备 案 审 查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一 节 立 法 权 限 第 一 节 地 方 性 法 规 、 自 治 条 例 和 单 行 条 例 第 二 节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立 法 程 序 第 二 节 规 章 第 三 节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立 法 程 序 第 四 节 法 律 解 释 第 五 节 其 他 规 … 最 新 案 例 合 计 : 2 , 0 7 0 , 5 6 0 篇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联 合 发 布 第 一 批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典 型 案 例 的 通 知 2 0 2 0 0 7 1 0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人 社 部 函 〔 2 0 2 0 〕 6 2 号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联 合 发 布 第 一 批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典 型 案 例 的 通 知 人 社 部 函 〔 2 0 2 0 〕 6 2 号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 局 ) 、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 解 放 军 军 事 法 院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分 院 : 为 贯 彻 落 实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联 合 发 布 的 《 关 于 加 … 广 东 省 人 社 厅 发 布 第 二 批 疫 情 防 控 期 间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典 型 案 例 2 0 2 0 0 5 1 8     广 东 省 人 社 厅     广 东 省 人 社 厅 发 布 第 二 批 疫 情 防 控 期 间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典 型 案 例 1 春 节 延 长 假 和 延 迟 复 工 期 间 工 资 争 议 案 【 基 本 案 情 】 黄 某 是 某 消 毒 防 护 用 品 公 司 的 员 工 , 2 0 2 0 年 1 月 3 1 日 至 2 0 2 0 年 2 月 9 日 期 间 , 公 司 应 政 府 抗 疫 防 疫 号 召 生 产 消 毒 防 护 用 品 , 黄 某 应 公 司 要 求 上 班 。 2 0 2 0 年 3 月 , 黄 某 认 为 公 司 在 上 述 期 间 安 排 其 上 班 且 没 有 相 应 补 休 , 应 按 照 不 低 于 工 资 … 浙 江 湖 州 南 太 湖 法 院 发 布 全 国 首 个 “ 劳 动 者 维 权 异 常 名 录 ” 2 0 2 0 0 4 2 8     浙 江 湖 州 南 太 湖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2 0 2 0 年 4 月 3 0 日 , 湖 州 南 太 湖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联 合 湖 州 市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院 、 湖 州 市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支 队 共 同 出 台 《 关 于 建 立 “ 劳 动 者 维 权 异 常 名 录 ” 的 实 施 意 见 》 ( 以 下 简 称 《 意 见 》 ) , 并 召 开 新 闻 发 布 会 , 由 湖 州 南 太 湖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率 先 发 布 全 国 首 个 “ 劳 动 者 维 权 异 常 名 录 ” , 在 依 法 保 护 劳 动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同 时 , 对 那 些 权 利 滥 用 的 行 为 依 法 予 以 规 制 , … 广 东 省 人 社 厅 发 布 第 一 批 疫 情 防 控 期 间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典 型 案 例 2 0 2 0 0 3 1 9     广 东 省 人 社 厅     0 1 彭 某 与 深 圳 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未 签 劳 动 合 同 二 倍 工 资 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基 本 案 情 】 彭 某 与 深 圳 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的 劳 动 合 同 于 2 0 2 0 年 1 月 5 日 期 满 后 未 续 签 , 继 续 工 作 至 1 月 2 0 日 后 回 外 省 过 年 , 原 计 划 2 月 3 日 正 式 开 工 。 因 疫 情 防 控 需 要 , 公 司 所 在 的 办 公 楼 在 2 月 份 封 闭 , 2 月 3 日 后 彭 某 在 外 省 老 家 远 … 江 苏 省 高 院 公 布 2 0 1 6 2 0 1 8 年 劳 动 争 议 审 判 白 皮 书 及 十 大 典 型 案 例 2 0 1 9 0 7 0 7     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1 、 企 业 是 否 可 以 辞 退 乙 肝 病 毒 携 带 者 ? 案 号 : 南 京 江 宁 法 院 ( 2 0 1 8 ) 苏 0 1 1 5 民 初 9 0 6 3 号 【 简 要 案 情 】 王 某 于 2 0 0 6 年 4 月 入 职 南 京 某 电 子 公 司 任 工 程 师 。 2 0 1 7 年 9 月 , 公 司 安 排 员 工 进 行 年 度 体 检 , 王 某 被 检 出 乙 肝 指 标 异 常 , 并 被 公 司 得 知 。 2 0 1 7 年 1 1 月 1 日 , 公 司 通 知 王 某 脱 岗 治 疗 。 2 0 1 7 年 1 1 月 2 日 , 王 某 赴 医 院 检 查 , 诊 断 为 转 … 北 京 市 2 0 1 8 年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典 型 案 例 2 0 1 8 1 0 1 9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为 宣 传 普 及 劳 动 法 律 知 识 , 促 进 用 人 单 位 合 法 合 规 用 工 , 引 导 劳 动 者 依 法 理 性 维 权 , 预 防 和 减 少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发 生 , 促 进 首 都 劳 动 人 事 关 系 和 谐 稳 定 , 1 0 月 1 9 日 , 北 京 市 人 力 社 保 局 发 布 2 0 1 8 年 本 市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十 大 典 型 案 例 。 这 是 继 2 0 1 5 年 、 2 0 1 6 年 、 2 0 1 7 年 后 , 本 市 第 四 次 发 布 典 型 仲 裁 案 例 。 本 次 发 布 的 十 大 案 例 是 从 2 0 1 7 年 全 市 劳 … 邱 为 与 牡 丹 江 首 控 石 油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劳 动 争 议 纠 纷 一 案 2 0 1 8 0 7 2 4     牡 丹 江 市 爱 民 区 人 民 法 院     ( 2 0 1 8 ) 黑 1 0 0 4 执 3 4 4 号 以 调 解 方 式 结 案 的 陈 文 彬 与 哈 尔 滨 杰 帅 玻 璃 制 品 有 限 公 司 劳 动 争 议 一 案 2 0 1 8 0 7 2 3     哈 尔 滨 市 道 外 区 人 民 法 院     ( 2 0 1 8 ) 黑 0 1 0 4 执 1 2 3 3 号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不 宜 在 互 联 网 公 布 的 其 他 情 形 井 彦 旭 与 哈 尔 滨 铁 路 局 牡 丹 江 机 务 段 劳 动 争 议 纠 纷 一 案 2 0 1 8 0 7 2 3     牡 丹 江 市 爱 民 区 人 民 法 院     ( 2 0 1 8 ) 黑 1 0 0 4 执 5 7 号 以 调 解 方 式 结 案 的 库 治 芳 与 哈 尔 滨 天 禹 世 纪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劳 动 争 议 一 案 2 0 1 8 0 7 2 3     哈 尔 滨 市 道 外 区 人 民 法 院     ( 2 0 1 8 ) 黑 0 1 0 4 执 5 0 5 号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不 宜 在 互 联 网 公 布 的 其 他 情 形 黄 广 明 与 余 进 业 追 索 劳 动 报 酬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调 解 书 2 0 1 8 0 7 2 3     韶 关 市 浈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 2 0 1 8 ) 粤 0 2 0 4 民 初 1 6 7 4 号 以 调 解 方 式 结 案 的 肇 庆 市 广 安 达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与 刘 锦 冰 劳 动 争 议 一 审 民 事 调 解 书 2 0 1 8 0 7 2 3     肇 庆 市 端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 2 0 1 8 ) 粤 1 2 0 2 民 初 2 2 3 2 号 以 调 解 方 式 结 案 的 帅 国 能 与 阿 洛 木 果 追 索 劳 动 报 酬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调 解 书 2 0 1 8 0 7 2 0     越 西 县 人 民 法 院     ( 2 0 1 8 ) 川 3 4 3 4 民 初 6 5 7 号 以 调 解 方 式 结 案 的 鞠 远 东 、 昆 仑 智 业 ( 天 津 )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劳 动 争 议 执 行 实 施 类 执 行 裁 定 书 2 0 1 8 0 7 1 9     天 津 市 南 开 区 人 民 法 院     ( 2 0 1 8 ) 津 0 1 0 4 执 1 9 5 6 号 申 请 执 行 人 : 鞠 远 东 , 男 , 1 9 8 7 年 2 月 出 生 , 汉 族 , 住 天 津 市 河 东 区 。 被 执 行 人 : 昆 仑 智 业 ( 天 津 )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住 所 地 天 津 市 南 开 区 长 江 道 众 望 大 厦 C 座 5 0 2 。 法 定 代 表 人 : 汪 轶 。 申 请 执 行 人 鞠 远 东 与 被 执 行 人 昆 仑 智 业 ( 天 津 )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劳 动 争 议 执 行 一 案 , 本 院 作 出 的 ( 2 0 1 7 ) 津 0 1 0 4 民 初 1 3 4 8 2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已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 被 执 行 … 佛 山 市 源 田 床 具 机 械 有 限 公 司 与 韦 祖 根 劳 动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南 法 民 事 调 解 书 2 0 1 8 0 7 1 9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 2 0 1 8 ) 粤 0 6 0 5 民 初 8 6 1 2 号 以 调 解 方 式 结 案 的 徐 家 国 、 宜 城 市 国 营 金 牛 山 林 场 石 料 厂 劳 动 争 议 执 行 实 施 类 执 行 裁 定 书 2 0 1 8 0 7 1 9     宜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 2 0 1 7 ) 鄂 0 6 8 4 执 4 5 2 号 申 请 执 行 人 徐 家 国 , 男 , 生 于 1 9 6 4 年 9 月 2 5 日 , 汉 族 , 住 宜 城 市 。 被 执 行 人 宜 城 市 国 营 金 牛 山 林 场 石 料 厂 。 法 定 代 表 人 肖 天 作 , 系 该 公 司 经 理 。 本 院 在 申 请 执 行 徐 家 国 与 宜 城 市 国 营 金 牛 山 林 场 石 料 厂 劳 动 争 议 纠 纷 一 案 中 , 宜 城 市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作 出 的 宜 劳 仲 裁 字 ( 2 0 1 6 ) 2 3 号 仲 裁 裁 决 书 已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 因 被 执 行 人 宜 城 市 国 营 金 牛 山 林 场 石 … 郑 妮 娜 与 兰 台 ( 湖 北 ) 晶 体 材 料 有 限 公 司 劳 动 争 议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 2 0 1 8 0 7 1 9     宜 昌 市 三 峡 坝 区 人 民 法 院     ( 2 0 1 8 ) 鄂 0 5 9 1 民 初 6 2 5 号 原 告 : 郑 妮 娜 , 女 , 汉 族 , 1 9 7 9 年 1 1 月 2 5 日 出 生 , 住 宜 昌 市 西 陵 区 。 委 托 代 理 人 : 姜 成 柱 、 汪 琦 , 湖 北 七 君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特 别 授 权 ) 。 被 告 : 兰 台 ( 湖 北 ) 晶 体 材 料 有 限 公 司 , 住 所 地 宜 昌 高 新 区 兰 台 路 1 9 号 。 法 定 代 表 人 : 上 官 东 方 , 该 公 司 董 事 长 。 原 告 郑 妮 娜 与 被 告 兰 台 ( 湖 北 ) 晶 体 材 料 有 限 公 司 劳 动 争 议 纠 纷 一 案 , 本 院 于 2 0 1 8 年 6 月 6 日 立 … 朱 丽 萍 、 广 州 市 罗 仕 企 业 咨 询 服 务 连 锁 有 限 公 司 美 素 分 公 司 劳 动 争 议 二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2 0 1 8 0 7 1 9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 2 0 1 8 ) 粤 0 1 民 终 8 7 5 6 、 8 7 5 7 号 上 诉 人 ( 原 审 2 4 5 5 2 号 案 被 告 、 2 4 5 6 7 号 案 原 告 ) : 朱 丽 萍 , 身 份 证 住 址 江 西 省 九 江 市 彭 泽 县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仲 兆 庶 、 李 志 勇 , 北 京 市 盈 科 ( 广 州 )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被 上 诉 人 ( 原 审 2 4 5 6 7 号 案 被 告 ) : 广 州 市 罗 仕 企 业 咨 询 服 务 连 锁 有 限 公 司 , 住 所 地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江 燕 路 首 层 6 0 号 铺 。 法 定 代 表 人 : 罗 伟 明 , 总 经 理 。 被 上 诉 人 ( 原 审 2 4 … 王 世 杰 与 宁 夏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机 关 服 务 中 心 劳 动 争 议 执 行 实 施 类 执 行 通 知 书 2 0 1 8 0 7 1 8     银 川 市 兴 庆 区 人 民 法 院     ( 2 0 1 8 ) 宁 0 1 0 4 执 5 4 0 5 号 王 世 杰 : 申 请 执 行 人 王 世 杰 与 被 执 行 人 宁 夏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机 关 服 务 中 心 劳 动 争 议 一 案 , 本 院 作 出 的 ( 2 0 1 7 ) 宁 0 1 0 4 民 初 5 0 4 5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已 经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 确 定 被 执 行 人 宁 夏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机 关 服 务 中 心 向 申 请 执 行 人 王 世 杰 支 付 节 假 日 加 班 工 资 差 额 4 7 1 元 、 失 业 保 险 损 失 1 9 2 4 元 , 加 倍 支 付 迟 延 履 行 期 间 的 债 务 利 息 ( 暂 未 计 算 ) , 承 担 一 审 … 贺 劲 松 与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第 九 师 一 六 二 团 确 认 劳 动 关 系 纠 纷 二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2 0 1 8 0 7 1 8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第 九 师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 2 0 1 8 ) 兵 0 9 民 终 4 7 号 上 诉 人 ( 原 审 原 告 ) 贺 劲 松 , 男 , 1 9 5 2 年 8 月 1 9 日 出 生 , 住 第 九 师 一 六 二 团 。 被 上 诉 人 ( 原 审 被 告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第 九 师 一 六 二 团 。 住 所 地 : 新 疆 塔 城 市 第 九 师 一 六 二 团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1 1 9 9 0 9 0 0 0 1 0 6 3 1 1 0 5 1 。 法 定 代 表 人 王 战 生 , 该 团 团 长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张 忠 , 新 疆 西 陲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唐 晓 江 , 第 九 师 一 六 … H R 法 宝 劳 动 法 学 习 平 台 长 按 二 维 码 , 可 识 别 并 关 注 公 众 号 0 7 5 5 8 6 1 4 6 7 5 8 工 作 日 : 9 : 0 0 1 8 : 0 0 C o p y r i g h t © 2 0 2 5 辰 飞 信 息 粤 I C P 备 0 6 1 2 1 7 9 1 号 1 1 关 于 我 们 关 于 我 们 联 系 我 们 意 见 / 建 议 常 见 问 题 新 手 帮 助 支 付 帮 助 律 师 入 口 律 师 登 录 律 师 注 册 扫 描 二 维 码 关 注 微 信 公 众 号 帮 你 解 决 法 律 问 题 服 务 支 持 售 后 服 务 / 投 诉 处 理 周 一 至 周 日 9 : 0 0 2 1 : 0 0 友 情 链 接 : 老 板 栗 搜 根 网 科 艺 嘉 I T 桔 子 创 投 圈 新 浪 创 业 腾 讯 创 业 果 壳 网 京 东 众 创 智 城 外 包 网 3 W 咖 啡 搜 狗 创 业 网 站 地 图 关 于 我 们 产 品 与 服 务 友 情 合 作 诚 聘 英 才 会 员 中 心 C o p y r i g h t © 2 0 0 6 2 0 2 5 辰 飞 信 息     粤 I C P 备 0 6 1 2 1 7 9 1 号 1 1 微 信 帐 号 微 信 公 众 号 服 务 热 线 0 7 5 5 8 6 1 4 6 7 5 8 工 作 日 : 9 : 0 0 1 8 : 0 0 在 线 客 服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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