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快照如 果 您 有 任 何 意 见 或 建 议 请 电 邮 d m b e i j i n g 2 @ 3 0 0 . c n I f y o u h a v e a n y c o m m e n t s o r s u g g e s t i o n s p l e a s e s e n d y o u r E m a i l t o d m b e i j i n g 2 @ 3 0 0 . c n 中 贤 律 师 事 务 所 首 页 关 于 本 所 中 贤 简 介 中 贤 团 队 业 务 范 围 公 司 综 合 业 务 金 融 债 券 业 务 投 融 资 业 务 房 地 产 与 建 设 工 程 知 识 产 权 与 数 据 中 贤 研 究 公 司 法 金 融 资 管 知 识 产 权 地 产 工 程 争 议 解 决 中 贤 实 务 新 法 解 读 经 典 案 例 服 务 客 户 联 系 我 们 首 页 关 于 本 所 中 贤 简 介 中 贤 团 队 业 务 范 围 公 司 综 合 业 务 金 融 债 券 业 务 投 融 资 业 务 房 地 产 与 建 设 工 程 知 识 产 权 与 数 据 中 贤 研 究 公 司 法 金 融 资 管 知 识 产 权 地 产 工 程 争 议 解 决 中 贤 实 务 新 法 解 读 经 典 案 例 服 务 客 户 联 系 我 们 0 1 0 8 7 5 3 1 5 5 3 行 , 致 远 ; 做 , 不 同 匠 心 中 贤 , 谋 深 虑 远 您 身 边 的 法 律 护 航 者 崇 法 贵 中 贤 声 远 达 关 于 本 所 北 京 中 贤 律 师 事 务 所 成 立 于 2 0 1 8 年 , 是 一 家 专 注 于 重 大 、 复 杂 民 商 事 争 议 解 决 、 公 司 法 务 、 投 融 资 、 知 产 与 数 据 、 金 融 债 券 、 工 程 与 地 产 、 刑 事 辩 护 、 行 政 等 专 业 法 律 服 务 的 综 合 性 、 精 品 化 律 师 事 务 所 。 中 贤 自 成 立 以 来 , 一 直 坚 持 “ 最 精 、 最 专 的 业 务 理 念 ” , 遵 循 “ 在 最 擅 长 的 领 域 做 到 最 好 的 ” 发 展 战 略 , 能 够 在 为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法 律 服 务 的 同 时 , 通 过 充 分 的 资 源 整 合 , 最 大 限 度 维 护 客 户 利 益 , 实 现 客 户 的 需 求 和 目 标 。 匠 心 庖 丁 解 牛 精 益 求 精 品 质 美 玉 无 瑕 追 求 极 致 卓 越 慎 终 如 始 超 越 期 待 中 贤 简 介 致 力 于 打 造 一 家 客 户 信 赖 、 高 效 至 上 的 优 质 律 师 事 务 所 。 C o m m i t t e d t o b u i l d i n g a h i g h q u a l i t y l a w f i r m t h a t i s t r u s t w o r t h y a n d e f f i c i e n t f o r c l i e n t s . 中 贤 团 队 拥 有 精 湛 的 诉 讼 技 能 并 通 晓 商 业 本 质 的 优 秀 律 师 精 锐 E x c e l l e n t l a w y e r s w i t h s u p e r b l i t i g a t i o n s k i l l s a n d a g o o d u n d e r s t a n d i n g o f t h e n a t u r e o f b u s i n e s s 中 贤 专 家 众 多 国 内 外 学 术 界 具 有 扎 实 理 论 功 底 和 丰 富 司 法 实 践 经 验 的 专 家 学 者 。 S u c c e s s d e p e n d s o n n e v e r e n d i n g e f f o r t s 业 务 领 域 诉 讼 可 视 化 中 贤 倾 力 打 造 了 “ 8 3 6 + 1 全 留 痕 办 案 法 ” 实 现 了 诉 讼 服 务 的 流 程 化 、 标 准 化 和 可 视 化 , 在 保 证 办 案 质 量 的 同 时 又 让 客 户 对 案 件 进 展 有 了 直 观 的 了 解 。 非 诉 定 制 化 在 非 诉 定 制 化 领 域 , 中 贤 通 过 “ K S G 式 服 务 ” , 为 客 户 提 供 了 专 属 团 队 的 订 制 服 务 , 坚 持 通 过 全 面 细 致 调 研 、 精 准 一 体 化 服 务 , 为 客 户 提 供 高 端 尊 享 的 法 律 体 验 。 0 1 地 产 工 程 0 2 知 识 产 权 0 3 公 司 法 务 0 4 金 融 资 管 0 5 争 议 解 决 新 闻 动 态 您 / 身 / 边 / 的 / 法 / 律 / 护 / 航 / 者 律 所 新 闻 模 拟 法 庭 交 通 事 故 无 责 认 定 不 影 响 民 事 赔 偿 责 任 的 承 担 0 1 2 0 1 5 年 5 月 9 日 2 3 时 左 右 , 被 告 宋 某 驾 驶 津 x x x x x 号 小 型 轿 车 由 东 向 西 行 驶 至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南 苑 机 场 附 近 , 适 有 被 告 刘 某 驾 驶 京 x x x x x 号 中 型 普 通 客 车 同 方 向 从 后 方 驶 来 , 刘 某 驾 驶 的 车 辆 右 前 部 与 宋 某 驾 驶 的 车 辆 左 后 侧 刮 撞 , 后 双 方 车 辆 失 控 , 刘 某 车 前 部 与 由 西 向 东 正 常 行 驶 的 吕 某 驾 驶 的 自 行 车 前 部 发 生 碰 撞 , 造 成 吕 某 当 场 死 亡 。 梁 某 某 与 北 京 某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解 散 纠 纷 案 0 1 2 0 1 0 年 7 月 1 4 日 , 原 告 梁 某 某 ( 以 下 简 称 原 告 ) 与 杨 某 、 卓 某 、 陈 某 等 七 人 共 同 出 资 成 立 了 被 告 北 京 某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被 告 ) , 原 告 持 有 被 告 1 6 . 6 7 % 的 股 权 。 2 0 1 7 年 7 月 , 原 告 认 为 , 公 司 成 立 后 , 因 法 定 代 表 人 卓 某 怠 于 行 使 管 理 职 责 , 无 视 其 他 股 东 , 致 使 被 告 长 期 处 于 管 理 混 乱 、 经 营 不 善 状 态 , 且 公 司 连 续 三 年 未 按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召 开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 亦 未 向 原 告 等 股 东 提 供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 通 报 公 司 经 营 状 况 , 如 继 续 经 营 将 使 原 告 股 东 利 益 遭 受 严 重 损 失 , 故 以 此 为 由 , 起 诉 至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 要 求 解 散 被 告 。 郑 某 诉 天 津 某 置 地 有 限 公 司 商 品 房 预 售 合 同 纠 纷 案 郑 某 ( 以 下 简 称 原 告 ) 与 天 津 某 置 地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被 告 ) 签 订 了 《 房 屋 预 定 合 同 》 , 约 定 原 告 预 定 被 告 开 发 的 房 屋 , 建 筑 面 积 4 5 1 . 2 8 平 米 , 售 价 7 3 3 2 7 元 / 平 米 , 总 价 2 9 7 8 . 1 万 元 。 合 同 签 订 后 , 原 告 于 2 0 1 2 年 1 0 月 2 9 日 向 被 告 交 付 房 款 1 0 0 0 万 元 , 同 时 被 告 向 原 告 开 具 收 据 , 后 被 告 违 反 约 定 , 不 但 没 有 交 付 房 屋 而 且 没 有 返 还 房 款 , 故 诉 至 天 津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 要 求 解 除 原 被 告 签 订 的 《 房 屋 预 定 合 同 》 , 并 判 令 被 告 返 还 购 房 款 1 0 0 0 万 元 及 人 民 银 行 同 期 贷 款 利 息 。 被 告 辩 称 , 双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不 成 立 , 未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 双 方 之 间 并 未 达 成 购 买 房 屋 的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和 实 际 缔 约 要 求 ; 原 告 诉 请 1 0 0 0 万 元 的 房 款 并 不 属 实 , 原 告 未 向 被 告 实 际 支 付 该 笔 款 项 。 本 案 第 三 人 赵 某 辩 称 , 同 意 被 告 答 辩 意 见 , 涉 案 1 0 0 0 万 元 房 款 系 由 其 支 付 ; 另 一 第 三 人 青 县 某 投 资 公 司 辩 称 , 对 于 原 被 告 之 间 的 情 况 不 清 楚 , 但 其 与 被 告 签 订 了 正 式 的 购 房 合 同 , 交 齐 了 总 房 款 2 8 5 4 . 8 万 元 , 其 中 一 笔 是 第 三 人 赵 某 所 交 的 1 0 0 0 万 元 , 剩 余 款 项 系 该 公 司 交 付 , 被 告 开 具 了 发 票 , 同 时 也 协 助 办 理 了 房 产 证 , 第 三 人 赵 某 用 其 所 交 1 0 0 0 万 元 购 房 款 折 抵 了 其 欠 该 公 司 的 款 项 。 中 贤 律 师 代 理 生 产 者 责 任 纠 纷 再 审 案 获 胜 诉 本 所 王 东 律 师 、 付 云 鹏 实 习 律 师 作 为 北 京 好 药 师 大 药 房 连 锁 有 限 公 司 的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于 2 0 1 9 年 3 月 6 日 在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参 与 了 本 案 的 再 审 审 查 。 之 后 , 本 案 又 经 历 多 次 庭 前 谈 话 和 调 解 。 经 过 本 所 律 师 的 不 懈 坚 持 、 据 理 力 争 , 最 终 ,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出 具 了 民 事 裁 定 书 , 驳 回 了 山 东 康 美 药 业 有 限 公 司 的 再 审 申 请 。 郑 某 诉 天 津 某 置 地 有 限 公 司 商 品 房 预 售 合 同 纠 纷 案 0 1 郑 某 ( 以 下 简 称 原 告 ) 与 天 津 某 置 地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被 告 ) 签 订 了 《 房 屋 预 定 合 同 》 , 约 定 原 告 预 定 被 告 开 发 的 房 屋 , 建 筑 面 积 4 5 1 . 2 8 平 米 , 售 价 7 3 3 2 7 元 / 平 米 , 总 价 2 9 7 8 . 1 万 元 。 合 同 签 订 后 , 原 告 于 2 0 1 2 年 1 0 月 2 9 日 向 被 告 交 付 房 款 1 0 0 0 万 元 , 同 时 被 告 向 原 告 开 具 收 据 , 后 被 告 违 反 约 定 , 不 但 没 有 交 付 房 屋 而 且 没 有 返 还 房 款 , 故 诉 至 天 津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 要 求 解 除 原 被 告 签 订 的 《 房 屋 预 定 合 同 》 , 并 判 令 被 告 返 还 购 房 款 1 0 0 0 万 元 及 人 民 银 行 同 期 贷 款 利 息 。 被 告 辩 称 , 双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不 成 立 , 未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 双 方 之 间 并 未 达 成 购 买 房 屋 的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和 实 际 缔 约 要 求 ; 原 告 诉 请 1 0 0 0 万 元 的 房 款 并 不 属 实 , 原 告 未 向 被 告 实 际 支 付 该 笔 款 项 。 本 案 第 三 人 赵 某 辩 称 , 同 意 被 告 答 辩 意 见 , 涉 案 1 0 0 0 万 元 房 款 系 由 其 支 付 ; 另 一 第 三 人 青 县 某 投 资 公 司 辩 称 , 对 于 原 被 告 之 间 的 情 况 不 清 楚 , 但 其 与 被 告 签 订 了 正 式 的 购 房 合 同 , 交 齐 了 总 房 款 2 8 5 4 . 8 万 元 , 其 中 一 笔 是 第 三 人 赵 某 所 交 的 1 0 0 0 万 元 , 剩 余 款 项 系 该 公 司 交 付 , 被 告 开 具 了 发 票 , 同 时 也 协 助 办 理 了 房 产 证 , 第 三 人 赵 某 用 其 所 交 1 0 0 0 万 元 购 房 款 折 抵 了 其 欠 该 公 司 的 款 项 。 上 一 页 1 2 下 一 页 梁 某 某 与 北 京 某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解 散 纠 纷 案 0 1 2 0 1 0 年 7 月 1 4 日 , 原 告 梁 某 某 ( 以 下 简 称 原 告 ) 与 杨 某 、 卓 某 、 陈 某 等 七 人 共 同 出 资 成 立 了 被 告 北 京 某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被 告 ) , 原 告 持 有 被 告 1 6 . 6 7 % 的 股 权 。 2 0 1 7 年 7 月 , 原 告 认 为 , 公 司 成 立 后 , 因 法 定 代 表 人 卓 某 怠 于 行 使 管 理 职 责 , 无 视 其 他 股 东 , 致 使 被 告 长 期 处 于 管 理 混 乱 、 经 营 不 善 状 态 , 且 公 司 连 续 三 年 未 按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召 开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 亦 未 向 原 告 等 股 东 提 供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 通 报 公 司 经 营 状 况 , 如 继 续 经 营 将 使 原 告 股 东 利 益 遭 受 严 重 损 失 , 故 以 此 为 由 , 起 诉 至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 要 求 解 散 被 告 。 郑 某 诉 天 津 某 置 地 有 限 公 司 商 品 房 预 售 合 同 纠 纷 案 郑 某 ( 以 下 简 称 原 告 ) 与 天 津 某 置 地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被 告 ) 签 订 了 《 房 屋 预 定 合 同 》 , 约 定 原 告 预 定 被 告 开 发 的 房 屋 , 建 筑 面 积 4 5 1 . 2 8 平 米 , 售 价 7 3 3 2 7 元 / 平 米 , 总 价 2 9 7 8 . 1 万 元 。 合 同 签 订 后 , 原 告 于 2 0 1 2 年 1 0 月 2 9 日 向 被 告 交 付 房 款 1 0 0 0 万 元 , 同 时 被 告 向 原 告 开 具 收 据 , 后 被 告 违 反 约 定 , 不 但 没 有 交 付 房 屋 而 且 没 有 返 还 房 款 , 故 诉 至 天 津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 要 求 解 除 原 被 告 签 订 的 《 房 屋 预 定 合 同 》 , 并 判 令 被 告 返 还 购 房 款 1 0 0 0 万 元 及 人 民 银 行 同 期 贷 款 利 息 。 被 告 辩 称 , 双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不 成 立 , 未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 双 方 之 间 并 未 达 成 购 买 房 屋 的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和 实 际 缔 约 要 求 ; 原 告 诉 请 1 0 0 0 万 元 的 房 款 并 不 属 实 , 原 告 未 向 被 告 实 际 支 付 该 笔 款 项 。 本 案 第 三 人 赵 某 辩 称 , 同 意 被 告 答 辩 意 见 , 涉 案 1 0 0 0 万 元 房 款 系 由 其 支 付 ; 另 一 第 三 人 青 县 某 投 资 公 司 辩 称 , 对 于 原 被 告 之 间 的 情 况 不 清 楚 , 但 其 与 被 告 签 订 了 正 式 的 购 房 合 同 , 交 齐 了 总 房 款 2 8 5 4 . 8 万 元 , 其 中 一 笔 是 第 三 人 赵 某 所 交 的 1 0 0 0 万 元 , 剩 余 款 项 系 该 公 司 交 付 , 被 告 开 具 了 发 票 , 同 时 也 协 助 办 理 了 房 产 证 , 第 三 人 赵 某 用 其 所 交 1 0 0 0 万 元 购 房 款 折 抵 了 其 欠 该 公 司 的 款 项 。 中 贤 律 师 代 理 生 产 者 责 任 纠 纷 再 审 案 获 胜 诉 本 所 王 东 律 师 、 付 云 鹏 实 习 律 师 作 为 北 京 好 药 师 大 药 房 连 锁 有 限 公 司 的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于 2 0 1 9 年 3 月 6 日 在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参 与 了 本 案 的 再 审 审 查 。 之 后 , 本 案 又 经 历 多 次 庭 前 谈 话 和 调 解 。 经 过 本 所 律 师 的 不 懈 坚 持 、 据 理 力 争 , 最 终 ,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出 具 了 民 事 裁 定 书 , 驳 回 了 山 东 康 美 药 业 有 限 公 司 的 再 审 申 请 。 郑 某 诉 天 津 某 置 地 有 限 公 司 商 品 房 预 售 合 同 纠 纷 案 0 1 郑 某 ( 以 下 简 称 原 告 ) 与 天 津 某 置 地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被 告 ) 签 订 了 《 房 屋 预 定 合 同 》 , 约 定 原 告 预 定 被 告 开 发 的 房 屋 , 建 筑 面 积 4 5 1 . 2 8 平 米 , 售 价 7 3 3 2 7 元 / 平 米 , 总 价 2 9 7 8 . 1 万 元 。 合 同 签 订 后 , 原 告 于 2 0 1 2 年 1 0 月 2 9 日 向 被 告 交 付 房 款 1 0 0 0 万 元 , 同 时 被 告 向 原 告 开 具 收 据 , 后 被 告 违 反 约 定 , 不 但 没 有 交 付 房 屋 而 且 没 有 返 还 房 款 , 故 诉 至 天 津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 要 求 解 除 原 被 告 签 订 的 《 房 屋 预 定 合 同 》 , 并 判 令 被 告 返 还 购 房 款 1 0 0 0 万 元 及 人 民 银 行 同 期 贷 款 利 息 。 被 告 辩 称 , 双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不 成 立 , 未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 双 方 之 间 并 未 达 成 购 买 房 屋 的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和 实 际 缔 约 要 求 ; 原 告 诉 请 1 0 0 0 万 元 的 房 款 并 不 属 实 , 原 告 未 向 被 告 实 际 支 付 该 笔 款 项 。 本 案 第 三 人 赵 某 辩 称 , 同 意 被 告 答 辩 意 见 , 涉 案 1 0 0 0 万 元 房 款 系 由 其 支 付 ; 另 一 第 三 人 青 县 某 投 资 公 司 辩 称 , 对 于 原 被 告 之 间 的 情 况 不 清 楚 , 但 其 与 被 告 签 订 了 正 式 的 购 房 合 同 , 交 齐 了 总 房 款 2 8 5 4 . 8 万 元 , 其 中 一 笔 是 第 三 人 赵 某 所 交 的 1 0 0 0 万 元 , 剩 余 款 项 系 该 公 司 交 付 , 被 告 开 具 了 发 票 , 同 时 也 协 助 办 理 了 房 产 证 , 第 三 人 赵 某 用 其 所 交 1 0 0 0 万 元 购 房 款 折 抵 了 其 欠 该 公 司 的 款 项 。 郑 某 诉 天 津 某 置 地 有 限 公 司 商 品 房 预 售 合 同 纠 纷 案 郑 某 ( 以 下 简 称 原 告 ) 与 天 津 某 置 地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被 告 ) 签 订 了 《 房 屋 预 定 合 同 》 , 约 定 原 告 预 定 被 告 开 发 的 房 屋 , 建 筑 面 积 4 5 1 . 2 8 平 米 , 售 价 7 3 3 2 7 元 / 平 米 , 总 价 2 9 7 8 . 1 万 元 。 合 同 签 订 后 , 原 告 于 2 0 1 2 年 1 0 月 2 9 日 向 被 告 交 付 房 款 1 0 0 0 万 元 , 同 时 被 告 向 原 告 开 具 收 据 , 后 被 告 违 反 约 定 , 不 但 没 有 交 付 房 屋 而 且 没 有 返 还 房 款 , 故 诉 至 天 津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 要 求 解 除 原 被 告 签 订 的 《 房 屋 预 定 合 同 》 , 并 判 令 被 告 返 还 购 房 款 1 0 0 0 万 元 及 人 民 银 行 同 期 贷 款 利 息 。 被 告 辩 称 , 双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不 成 立 , 未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 双 方 之 间 并 未 达 成 购 买 房 屋 的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和 实 际 缔 约 要 求 ; 原 告 诉 请 1 0 0 0 万 元 的 房 款 并 不 属 实 , 原 告 未 向 被 告 实 际 支 付 该 笔 款 项 。 本 案 第 三 人 赵 某 辩 称 , 同 意 被 告 答 辩 意 见 , 涉 案 1 0 0 0 万 元 房 款 系 由 其 支 付 ; 另 一 第 三 人 青 县 某 投 资 公 司 辩 称 , 对 于 原 被 告 之 间 的 情 况 不 清 楚 , 但 其 与 被 告 签 订 了 正 式 的 购 房 合 同 , 交 齐 了 总 房 款 2 8 5 4 . 8 万 元 , 其 中 一 笔 是 第 三 人 赵 某 所 交 的 1 0 0 0 万 元 , 剩 余 款 项 系 该 公 司 交 付 , 被 告 开 具 了 发 票 , 同 时 也 协 助 办 理 了 房 产 证 , 第 三 人 赵 某 用 其 所 交 1 0 0 0 万 元 购 房 款 折 抵 了 其 欠 该 公 司 的 款 项 。 上 一 页 1 2 下 一 页 服 务 客 户 匠 / 心 / 打 / 造 / 品 / 质 , 努 / 力 / 超 / 越 / 期 / 待 中 国 科 学 院 行 政 管 理 局 中 国 科 学 院 行 政 管 理 局 查 看 详 情 中 科 华 控 ( 北 京 )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中 科 华 控 ( 北 京 )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查 看 详 情 北 京 佳 宜 影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佳 宜 影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查 看 详 情 中 国 科 学 院 微 生 物 研 究 所 中 国 科 学 院 微 生 物 研 究 所 查 看 详 情 联 系 我 们 招 贤 纳 士 E X C E L L E N T T A L E N T I N T R O D U C T I O N 作 为 一 家 秉 持 着 互 利 共 赢 理 念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 中 贤 始 终 坚 持 , 不 管 是 品 牌 的 竞 争 , 亦 或 是 技 术 竞 争 , 归 根 结 底 , 是 律 师 品 格 和 律 所 品 质 的 竞 争 。 在 万 众 竞 先 的 时 代 里 , 中 贤 始 终 秉 持 着 开 放 、 学 习 的 态 度 , 多 方 交 流 与 学 习 , 以 他 人 之 长 补 己 之 短 , 为 促 进 律 师 行 业 的 合 作 与 发 展 贡 献 中 贤 力 量 ; 中 贤 始 终 坚 持 客 户 的 利 益 至 上 , 通 过 不 断 学 习 , 优 化 服 务 、 优 化 技 术 , 为 打 造 更 好 的 服 务 奠 基 ; 在 律 所 文 化 打 造 上 , 把 专 业 至 上 的 理 念 作 为 律 所 核 心 文 化 理 念 , 始 终 坚 持 , 专 业 决 定 服 务 , 服 务 决 定 品 牌 , 中 贤 品 牌 , 源 自 中 贤 专 业 。 M O R E > 首 页 关 于 本 所 中 贤 简 介 中 贤 团 队 业 务 范 围 公 司 综 合 业 务 金 融 债 券 业 务 投 融 资 业 务 房 地 产 与 建 设 工 程 知 识 产 权 与 数 据 中 贤 研 究 公 司 法 金 融 资 管 知 识 产 权 地 产 工 程 争 议 解 决 中 贤 实 务 新 法 解 读 经 典 案 例 服 务 客 户 联 系 我 们 电 话 : 0 1 0 8 7 5 3 1 5 5 3 邮 编 : 1 0 0 0 7 0 地 址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南 四 环 路 西 路 1 8 6 号 汉 威 国 际 广 场 四 区 4 号 楼 9 层 2 1 2 3 室 北 京 中 贤 律 师 事 务 所 版 权 所 有 © 北 京 中 贤 律 师 事 务 所 网 站 备 案 号 : 京 I C P 备 1 8 0 5 1 0 6 5 号 企 业 宣 传 片 网 站 建 设 : 中 企 动 力 北 二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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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随着手机功能的不断增强和使用时间的延长,华为手机卡顿问题逐渐成为用户普遍面临的困扰,很多用户并不知道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本文将介绍15个简单有效的操作方法,帮助提升华为手机的流畅度,一、清理手机内存合理利用华为手机自带的清理工具或第三方应用,清理后台运行的无用程序和缓存文件,释放手机内存空间,二、关闭不常用的后台应用通过设...。
互联网资讯 2025-01-11 13:35:39
根据提供的材料,我对字节跳动在2月14日举办的AllHands全员会上透露的信息进行了详细分析,在关于AI业务方面,字节跳动提出了2025年的重点发展目标,梁汝波强调了几个关键点,一是追求智能上限,这意味着字节跳动希望其AI技术能够达到行业顶尖水平;二是探索新的交互方式,这表明字节跳动正在尝试创新的技术应用,以改善用户体验;三是加强规...。
互联网资讯 2025-02-15 13:09:30
感谢IT之家网友刺客、华南吴彦祖提供的线索!IT之家2月18日北京时间中午12点报道,马斯克旗下的人工智能公司xAI正式推出了其新一代大模型Grok3,这款新模型被马斯克形容为,地球上最聪明的人工智能,,并且它的能力相较于前代产品Grok2有了显著提升,根据官方说法,Grok3不仅在数学推理、科学逻辑推理和代码编写等方面表现出色,在多...。
互联网资讯 2025-02-19 13:01:09
关于清远市森林覆盖率,2010年数据,的详细分析说明,一、清远市森林覆盖率概述清远市位于广东省中北部,是一个地势多样、山地丘陵众多的城市,其丰富的地形地貌为森林植被的生长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截至2010年,清远市的森林覆盖率达到67.78%,这一数据在当时在全国范围内处于较高水平,森林覆盖率是指一个地区森林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它体...。
互联网资讯 2025-02-22 16:20:43
SD,WAN跨境专线是一种利用软件定义广域网技术来实现跨国网络连接的服务,近年来,随着企业全球化布局的加速,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关注如何通过更高效、灵活的方式来进行国际通信和数据传输,SD,WAN技术以其低延迟、高带宽以及成本效益高等特点受到了广泛关注,在探讨SD,WAN跨境专线是否合法之前,我们需要明确几个概念,并从多个角度进行深入分...。
互联网资讯 2025-02-23 12:25:57
根据快科技2月26日的报道,近期在许昌市的天使城购物中心发生了一场备受瞩目的交流活动,此次活动的主角包括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简称,新东方,的创始人俞敏洪先生,以及物美集团的创始人兼董事长张文中先生,他们受到了当地知名企业的胖东来董事长于东来的热烈欢迎,活动现场,于东来亲自带领两位嘉宾参观了胖东来的食品区、礼品区和酒水区,并进行了详细...。
互联网资讯 2025-02-26 14:5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