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8导航-人人都在用的上网导航网址大全
免费加入

热度:

编号:50764

分类:商业服务

加入:2024-10-25 20:50:49

点入:2025-06-16 15:04:13

备案:-

名称:-

SEO更新时间
2025-06-16T15:04:17

百度权重:百度权重0
百度移动:百度移动0
360 权重:360权重0
搜狗权重:搜狗权重0
尚轩_西安尚轩_科研与教学用精密仪器

访问网站

http://www.shangxuanie.com

举报/报错
网站标签

教学用精密仪器仪表设备器件和实验用材料西安尚轩进出口有限公司


网站描述

西安尚轩进出口有限公司是一家为科研院所、高校和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的专业外贸公司,主要经营科研与教学用精密仪器、仪表、设备、器件和实验用材料等国外先进商品的进口贸易代理和销售服务,以及产业化精密、高技术产品的外销拓展。


上一篇:零壹桥

下一篇:启微企服-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启域网络旗下企业服务平台。以企业微信为依托,提升企业数字化管理和营销水平,同时为企业客户提供平价域名注册,域名查询,商标注册,虚拟主机,邮局托管等服务。 - 启微企服

seo综合信息
SEO信息 百度来访IP:- | 移动端来访IP:- | 出站链接:3 | 站内链接:16
IP网速: IP地址:- 地址:- | 网速:677毫秒
ALEXA排名 世界排名:- | 预估IP:- | 预估PV:-
备案信息 - | 名称:- | 已创建:未知
收录 百度 360 搜狗 谷歌
查询 0 0 0 0
电脑关键词 手机关键词 页面友好 首页位置 索引 近期收录
0 0 电脑端优秀 - 0 0
服务器信息 协议类型 - 页面类型 - 服务器类型 - 程序支持 - 连接标识 - 消息发送 - GZIP检测 - 源文件大小 - 压缩后大小 - 压缩率 -
网站快照

尚 轩 _ 西 安 尚 轩 _ 科 研 与 教 学 用 精 密 仪 器 Y o u a r e u s i n g a n o u t d a t e d b r o w s e r . U p g r a d e y o u r b r o w s e r t o d a y o r i n s t a l l G o o g l e C h r o m e F r a m e t o b e t t e r e x p e r i e n c e t h i s s i t e . 中 文 E n g l i s h 客 户 登 陆 首 页 关 于 尚 轩 我 们 的 服 务 加 入 我 们 可 提 供 的 产 品 激 光 、 通 信 与 微 定 位 光 谱 、 成 像 与 分 析 仪 器 计 量 与 检 测 仪 器 光 学 器 件 、 材 料 联 系 我 们 与 人 交 , 止 于 信 。 尚 轩 进 出 口 素 位 行 , 义 为 利 。 尚 轩 进 出 口 更 专 业 的 通 关 能 力 与 海 关 、 检 验 检 疫 通 关 精 英 团 队 合 作 , 专 业 、 守 法 、 负 责 的 优 点 让 现 场 审 批 变 得 更 高 效 。 我 们 坚 持 全 国 通 关 一 体 化 , 这 一 切 , 只 为 合 规 申 报 、 便 捷 放 行 。 更 快 捷 的 物 流 运 送 机 制 与 全 球 知 名 物 流 企 业 合 作 , 提 供 优 质 服 务 , 确 保 航 线 便 捷 、 价 格 实 惠 ; 亦 可 提 供 国 内 保 税 服 务 , 减 少 仓 储 等 成 本 。 这 一 切 , 只 为 货 物 安 全 、 快 速 送 达 。 更 先 进 的 全 程 业 务 跟 踪 系 统 客 户 可 以 用 手 机 、 P A D 随 手 查 阅 合 同 签 订 、 货 款 支 付 、 进 口 报 批 手 续 办 理 、 现 场 通 关 等 实 时 状 态 , 让 具 体 业 务 透 明 化 。 这 一 切 , 只 为 专 业 、 专 注 地 服 务 于 客 户 。 我 们 的 合 作 伙 伴 最 新 动 态 2 0 2 0 春 节 放 假 通 知 尚 轩 春 节 放 假 安 排 : 放 假 时 间 为 2 0 2 0 年 1 月 2 1 日 至 2 0 2 0 年 1 月 3 0 日 , 共 1 0 天 , 1 月 3 1 日 正 式 上 班 , 特 此 通 知 !   2 0 2 0 1 1 9 2 0 1 9 劳 动 节 放 假 通 知 尚 轩 劳 动 节 放 假 安 排 : 放 假 时 间 为 2 0 1 9 年 5 月 1 日 至 2 0 1 9 年 5 月 4 日 , 共 4 天 , 5 月 5 日 正 式 上 班 , 4 月 2 8 日 、 5 月 5 日 正 常 上 班 , 特 此 通 知 ! 2 0 1 9 4 2 4 对 美 加 征 关 税 ( 第 二 批 ) 商 品 清 单 请 各 合 作 方 积 极 关 注 最 新 动 向 , 可 通 过 中 国 商 务 部 、 财 政 部 关 税 司 官 方 网 站 获 取 相 关 政 策 。 具 体 加 征 商 品 税 目 清 单 ( 4 个 附 件 ) 可 在 如 下 财 政 部 关 税 司 网 站 进 行 下 载 : h t t p : / / g s s . m o f . g o v . c n / z h e n g w u x i n x i / z h e n g c e f a b u / 2 0 1 8 0 8 / t 2 0 1 8 0 8 0 3 _ 2 9 8 0 9 5 0 . h t m l 2 0 1 8 9 1 8 2 0 1 8 光 学 应 用 产 品 技 术 交 流 论 坛 我 们 诚 挚 邀 请 您 参 加 2 0 1 8 年 9 月 1 2 日 ( 星 期 三 ) 在 中 科 院 西 安 光 机 所 中 科 尚 诚 酒 店 举 办 的 西 安 尚 轩 进 出 口 有 限 公 司 暨 德 国 马 尔 集 团 光 学 共 聚 焦 测 量 仪 、 光 学 非 球 面 测 量 仪 , 美 国 珀 金 埃 尔 默 ( P E ) 光 谱 分 析 等 产 品 技 术 交 流 会 , 恭 候 各 位 专 家 、 学 者 光 临 指 导 。 2 0 1 8 9 7 客 户 评 价 M I C H E A L C F O F G Y H B C O M P A N Y 政 策 法 规 解 读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 科 研 院 所 等 科 研 机 构 免 税 进 口 科 学 研 究 、 科 技 开 发 和 教 学 用 品 管 理 细 则 》 的 通 知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 科 研 院 所 等 科 研 机 构 免 税 进 口 科 学 研 究 、 科 技 开 发 和 教 学 用 品 管 理 细 则 》 的 通 知 国 科 发 政 〔 2 0 2 1 〕 2 7 0 号 有 关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部 委 、 人 民 团 体 , 有 关 单 位 ,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计 划 单 列 市 科 技 厅 、 财 政 厅 ( 局 )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科 技 局 、 财 政 局 , 海 关 总 署 广 东 分 署 、 各 直 属 海 关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计 划 单 列 市 税 务 局 , 财 政 部 各 地 监 管 局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驻 各 地 特 派 员 办 事 处 :     根 据 《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 十 四 五 ” 期 间 支 持 科 技 创 新 进 口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关 税 〔 2 0 2 1 〕 2 3 号 ) 、 《 财 政 部 中 央 宣 传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民 政 部 商 务 部 文 化 和 旅 游 部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 十 四 五 ” 期 间 支 持 科 技 创 新 进 口 税 收 政 策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 财 关 税 〔 2 0 2 1 〕 2 4 号 ) 规 定 , 为 落 实 科 研 院 所 等 科 研 机 构 免 税 进 口 科 学 研 究 、 科 技 开 发 和 教 学 用 品 政 策 , 科 技 部 、 财 政 部 、 海 关 总 署 、 税 务 总 局 研 究 制 定 了 《 科 研 院 所 等 科 研 机 构 免 税 进 口 科 学 研 究 、 科 技 开 发 和 教 学 用 品 管 理 细 则 》 。 现 印 发 你 们 , 请 遵 照 执 行 。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2 0 2 1 年 9 月 3 0 日   ( 此 件 主 动 公 开 )   科 研 院 所 等 科 研 机 构 免 税 进 口 科 学 研 究 、 科 技 开 发 和 教 学 用 品 管 理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 十 四 五 ” 期 间 支 持 科 技 创 新 进 口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关 税 〔 2 0 2 1 〕 2 3 号 ) 、 《 财 政 部 中 央 宣 传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民 政 部 商 务 部 文 化 和 旅 游 部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 十 四 五 ” 期 间 支 持 科 技 创 新 进 口 税 收 政 策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 财 关 税 〔 2 0 2 1 〕 2 4 号 ) 要 求 , 为 加 强 和 规 范 对 科 研 院 所 、 国 家 实 验 室 、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 企 业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 国 家 技 术 创 新 中 心 、 国 家 临 床 医 学 研 究 中 心 、 国 家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 转 制 为 企 业 或 进 入 企 业 的 主 要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开 发 工 作 的 机 构 、 科 技 类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性 质 社 会 研 发 机 构 、 事 业 单 位 性 质 社 会 研 发 机 构 ( 以 下 统 称 “ 科 研 院 所 等 科 研 机 构 ” ) 免 税 进 口 科 学 研 究 、 科 技 开 发 和 教 学 用 品 的 管 理 , 特 制 定 本 细 则 。 第 二 章   科 研 院 所     第 二 条 中 央 级 科 研 院 所 是 指 由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各 部 委 、 人 民 团 体 、 有 关 单 位 举 办 , 由 中 央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批 复 设 立 , 主 要 从 事 基 础 前 沿 研 究 、 公 益 性 研 究 、 应 用 技 术 研 发 的 事 业 单 位 。     第 三 条 符 合 条 件 的 科 研 院 所 应 向 举 办 部 门 ( 单 位 ) 提 出 免 税 资 格 申 请 , 提 交 中 央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批 复 文 件 、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以 及 本 院 所 职 责 、 机 构 、 编 制 文 件 、 章 程 等 材 料 。 科 研 院 所 举 办 部 门 ( 单 位 ) 初 步 审 核 后 , 以 部 门 ( 单 位 ) 发 函 将 审 核 后 的 名 单 及 上 述 申 报 材 料 提 交 科 技 部 进 行 核 定 。 科 技 部 根 据 相 关 文 件 要 求 核 定 符 合 免 税 资 格 的 科 研 院 所 及 其 所 属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图 书 馆 、 研 究 生 院 ( 以 下 称 “ 科 研 院 所 ” ) 名 单 , 将 符 合 条 件 的 科 研 院 所 名 单 注 明 批 次 函 告 海 关 总 署 , 并 抄 送 财 政 部 、 税 务 总 局 。     第 四 条 符 合 免 税 资 格 条 件 的 名 单 内 科 研 院 所 可 持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 按 规 定 向 主 管 海 关 申 请 办 理 进 口 科 学 研 究 、 科 技 开 发 和 教 学 用 品 的 减 免 税 手 续 。     第 五 条 省 级 ( 包 括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计 划 单 列 市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 下 同 ) 科 技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省 级 财 政 、 税 务 、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和 科 研 院 所 所 在 地 直 属 海 关 参 照 本 细 则 明 确 享 受 政 策 的 条 件 , 核 定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省 级 、 地 市 级 科 研 院 所 及 其 所 属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图 书 馆 、 研 究 生 院 名 单 。 核 定 结 果 由 省 级 科 技 主 管 部 门 函 告 上 述 科 研 院 所 所 在 地 直 属 海 关 , 注 明 批 次 , 并 抄 送 省 级 财 政 、 税 务 部 门 。   第 三 章   科 研 基 地     第 六 条 科 技 部 核 定 国 家 实 验 室 、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 企 业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 国 家 技 术 创 新 中 心 、 国 家 临 床 医 学 研 究 中 心 、 国 家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 以 下 称 “ 科 研 基 地 ” ) 名 单 , 将 核 定 后 的 名 单 函 告 海 关 总 署 , 注 明 批 次 、 单 位 名 称 ( 依 托 单 位 名 称 ) 等 , 并 抄 送 财 政 部 和 税 务 总 局 。     第 七 条 经 核 定 符 合 免 税 资 格 的 科 研 基 地 可 凭 本 单 位 ( 非 独 立 法 人 机 构 凭 其 依 托 单 位 )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等 证 明 材 料 、 依 托 单 位 承 担 减 免 税 货 物 管 理 承 诺 书 和 其 他 有 关 材 料 , 按 规 定 向 主 管 海 关 申 请 办 理 进 口 科 学 研 究 、 科 技 开 发 和 教 学 用 品 的 减 免 税 手 续 。   第 四 章   转 制 科 研 院 所     第 八 条 转 制 为 企 业 和 进 入 企 业 的 主 要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开 发 工 作 的 机 构 指 根 据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科 技 部 等 部 门 关 于 深 化 科 研 机 构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 国 办 发 〔 2 0 0 0 〕 3 8 号 ) , 国 务 院 部 门 ( 单 位 ) 所 属 科 研 机 构 已 转 制 为 企 业 或 进 入 企 业 的 主 要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开 发 工 作 的 机 构 ( 以 下 称 “ 中 央 级 转 制 院 所 ” ) , 以 及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计 划 单 列 市 所 属 已 转 制 为 企 业 或 进 入 企 业 的 主 要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开 发 工 作 的 机 构 ( 以 下 称 “ 地 方 转 制 院 所 ” ) 。     第 九 条 科 技 部 核 定 中 央 级 转 制 院 所 名 单 , 函 告 海 关 总 署 , 注 明 批 次 等 , 并 抄 送 财 政 部 、 税 务 总 局 。 省 级 科 技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省 级 财 政 、 税 务 部 门 和 机 构 所 在 地 直 属 海 关 核 定 地 方 转 制 院 所 名 单 , 核 定 结 果 由 省 级 科 技 主 管 部 门 函 告 机 构 所 在 地 直 属 海 关 , 注 明 批 次 等 , 抄 送 省 级 财 政 、 税 务 部 门 , 并 报 送 科 技 部 。     第 十 条 经 核 定 的 转 制 院 所 可 持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和 其 他 有 关 材 料 , 按 海 关 规 定 办 理 免 税 手 续 ; 符 合 免 税 资 格 进 入 企 业 的 转 制 院 所 持 所 属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 所 属 企 业 承 担 减 免 税 货 物 管 理 承 诺 书 和 其 他 有 关 材 料 , 按 规 定 向 主 管 海 关 申 请 办 理 进 口 科 学 研 究 、 科 技 开 发 和 教 学 用 品 的 减 免 税 手 续 。   第 五 章   社 会 研 发 机 构     第 十 一 条 科 技 部 会 同 民 政 部 审 核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各 部 委 、 人 民 团 体 、 有 关 单 位 作 为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的 科 技 类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性 质 社 会 研 发 机 构 ( 或 新 型 研 发 机 构 , 下 同 ) 名 单 。 符 合 条 件 的 科 技 类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性 质 社 会 研 发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社 会 研 发 机 构 ” ) 应 向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提 出 免 税 资 格 申 请 , 提 交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 法 人 ) 登 记 证 书 、 上 一 年 度 工 作 报 告 等 材 料 。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初 步 审 核 后 , 将 审 核 后 的 名 单 及 上 述 申 报 材 料 提 交 科 技 部 核 定 。 科 技 部 会 同 民 政 部 核 定 名 单 后 , 由 科 技 部 将 名 单 函 告 海 关 总 署 , 注 明 批 次 等 , 并 抄 送 民 政 部 、 财 政 部 、 税 务 总 局 。     第 十 二 条 省 级 科 技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省 级 民 政 、 财 政 、 税 务 部 门 和 社 会 研 发 机 构 所 在 地 直 属 海 关 核 定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社 会 研 发 机 构 名 单 , 核 定 结 果 由 省 级 科 技 主 管 部 门 函 告 社 会 研 发 机 构 所 在 地 直 属 海 关 , 注 明 批 次 等 , 并 抄 送 省 级 民 政 、 财 政 、 税 务 部 门 ; 会 同 省 级 财 政 、 税 务 部 门 和 社 会 研 发 机 构 所 在 地 直 属 海 关 核 定 事 业 单 位 性 质 的 社 会 研 发 机 构 名 单 , 核 定 结 果 由 省 级 科 技 主 管 部 门 函 告 社 会 研 发 机 构 所 在 地 直 属 海 关 , 注 明 批 次 等 , 并 抄 送 省 级 财 政 、 税 务 部 门 。     第 十 三 条 经 核 定 的 社 会 研 发 机 构 可 凭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或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证 书 ,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材 料 , 按 规 定 向 主 管 海 关 办 理 进 口 科 学 研 究 、 科 技 开 发 和 教 学 用 品 的 减 免 税 手 续 。   第 六 章   科 研 机 构 变 更     第 十 四 条 科 研 院 所 等 科 研 机 构 发 生 分 立 、 合 并 、 撤 销 、 更 名 、 业 务 范 围 变 更 等 情 形 的 , 科 技 部 、 省 级 科 技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本 细 则 规 定 的 程 序 重 新 审 核 相 关 单 位 免 税 资 格 。     经 审 核 符 合 免 税 资 格 的 机 构 , 自 变 更 登 记 之 日 起 , 继 续 享 受 支 持 科 技 创 新 进 口 税 收 政 策 。 经 审 核 不 符 合 免 税 资 格 的 机 构 , 自 变 更 登 记 之 日 起 停 止 享 受 支 持 科 技 创 新 进 口 税 收 政 策 。     重 新 审 核 后 , 科 技 部 将 审 核 结 果 函 告 海 关 总 署 并 抄 送 财 政 部 、 税 务 总 局 , 省 级 科 技 主 管 部 门 将 审 核 结 果 函 告 科 研 机 构 所 在 地 直 属 海 关 并 抄 送 所 在 省 级 财 政 、 税 务 部 门 。 对 停 止 享 受 支 持 科 技 创 新 进 口 税 收 政 策 的 机 构 , 在 函 中 注 明 停 止 享 受 政 策 日 期 。 在 停 止 享 受 政 策 之 日 ( 含 ) 后 , 有 关 机 构 向 海 关 申 报 进 口 科 学 研 究 、 科 技 开 发 和 教 学 用 品 且 已 享 受 支 持 科 技 创 新 进 口 税 收 政 策 的 , 应 补 缴 税 款 。     第 十 五 条 省 级 科 技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核 定 的 省 级 、 地 市 级 科 研 院 所 、 已 转 制 为 企 业 或 进 入 企 业 的 主 要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开 发 工 作 的 机 构 、 科 技 类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性 质 的 社 会 研 发 机 构 、 事 业 单 位 性 质 的 社 会 研 发 机 构 名 单 , 应 在 函 告 相 关 海 关 之 日 起 2 0 个 工 作 日 内 报 送 科 技 部 。 上 述 进 口 单 位 发 生 名 称 变 更 等 情 形 的 , 省 级 科 技 主 管 部 门 应 于 函 告 相 关 海 关 之 日 起 2 0 个 工 作 日 内 报 送 科 技 部 。     第 十 六 条 本 细 则 印 发 后 , 科 技 部 开 展 适 用 “ 十 四 五 ” 支 持 科 技 创 新 进 口 税 收 政 策 的 第 一 批 中 央 级 科 研 院 所 、 科 研 基 地 、 转 制 科 研 院 所 、 科 技 类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性 质 的 社 会 研 发 机 构 名 单 核 定 工 作 , 将 核 定 后 的 第 一 批 名 单 函 告 海 关 总 署 , 抄 送 财 政 部 、 税 务 总 局 。 自 2 0 2 2 年 开 始 , 科 技 部 于 每 年 3 月 底 、 9 月 底 前 , 分 两 批 审 核 上 述 科 研 机 构 名 称 、 科 研 领 域 变 更 以 及 新 设 、 合 并 、 分 立 等 情 况 , 将 核 定 后 的 名 单 注 明 批 次 函 告 海 关 总 署 , 抄 送 财 政 部 、 税 务 总 局 ; 并 于 每 年 3 月 底 开 展 上 一 年 度 税 收 政 策 执 行 情 况 评 估 工 作 。 对 于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科 研 机 构 , 一 并 将 其 依 托 单 位 函 告 海 关 。 上 述 科 研 机 构 适 用 支 持 科 技 创 新 进 口 税 收 政 策 具 有 有 效 期 限 的 , 在 核 定 名 单 中 注 明 其 享 受 政 策 的 有 效 期 限 , 一 并 函 告 海 关 。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十 七 条 经 核 定 符 合 免 税 资 格 的 上 述 机 构 免 税 进 口 商 品 范 围 , 按 照 支 持 科 技 创 新 进 口 税 收 政 策 项 下 免 税 进 口 商 品 清 单 执 行 。     第 十 八 条 上 述 机 构 在 免 税 资 格 核 定 过 程 中 有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的 , 科 技 部 、 省 级 科 技 主 管 部 门 查 实 其 不 宜 适 用 进 口 免 税 政 策 后 , 分 别 将 有 关 情 况 函 告 海 关 总 署 、 财 政 部 、 税 务 总 局 、 所 在 地 直 属 海 关 及 所 在 省 级 财 政 、 税 务 部 门 , 自 函 告 之 日 起 停 止 享 受 支 持 科 技 创 新 进 口 税 收 政 策 。 在 停 止 享 受 政 策 之 日 ( 含 ) 以 后 , 有 关 机 构 向 海 关 申 报 进 口 科 学 研 究 、 科 技 开 发 和 教 学 用 品 且 已 享 受 支 持 科 技 创 新 进 口 税 收 政 策 的 , 应 补 缴 税 款 。     第 十 九 条 对 于 按 照 本 细 则 核 定 的 第 一 批 名 单 中 的 科 研 院 所 等 科 研 机 构 , 2 0 2 1 年 1 月 1 日 前 成 立 的 , 自 2 0 2 1 年 1 月 1 日 起 享 受 支 持 科 技 创 新 进 口 税 收 政 策 。 2 0 2 1 年 1 月 1 日 之 后 成 立 的 , 科 研 院 所 自 其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有 效 期 起 始 之 日 起 享 受 政 策 ; 科 研 基 地 自 批 准 成 立 之 日 起 享 受 政 策 , 具 体 由 科 技 部 在 第 一 批 名 单 中 注 明 享 受 政 策 起 始 日 期 ; 转 制 科 研 院 所 自 取 得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之 日 或 批 准 进 入 企 业 之 日 起 享 受 支 持 科 技 创 新 进 口 税 收 政 策 , 具 体 由 科 技 部 或 省 级 科 技 主 管 部 门 在 名 单 中 注 明 享 受 政 策 起 始 日 期 ; 社 会 研 发 机 构 自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或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证 书 有 效 期 起 始 之 日 起 享 受 政 策 。     第 二 十 条 本 细 则 有 效 期 为 2 0 2 1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2 5 年 1 2 月 3 1 日 。 关 于 对 原 产 于 美 国 的 部 分 进 口 商 品 ( 第 二 批 ) 加 征 关 税 的 公 告 根 据 《 国 务 院 关 税 税 则 委 员 会 关 于 对 原 产 于 美 国 的 部 分 进 口 商 品 ( 第 二 批 ) 加 征 关 税 的 公 告 》 ( 税 委 会 公 告 〔 2 0 1 8 〕 6 号 ) , 现 将 有 关 实 施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     一 、 对 税 委 会 公 告 〔 2 0 1 8 〕 6 号 所 附 对 美 加 征 关 税 商 品 清 单 的 商 品 , 自 2 0 1 8 年 9 月 2 4 日 1 2 时 0 1 分 起 加 征 关 税 , 对 其 附 件 1 所 列 2 4 9 3 个 税 目 商 品 、 附 件 2 所 列 1 0 7 8 个 税 目 商 品 加 征 1 0 % 的 关 税 , 对 其 附 件 3 所 列 9 7 4 个 税 目 商 品 、 附 件 4 所 列 6 6 2 个 税 目 商 品 加 征 5 % 的 关 税 。     二 、 其 他 事 项 按 照 税 委 会 公 告 〔 2 0 1 8 〕 6 号 执 行 。         国 务 院 关 税 税 则 委 员 会     2 0 1 8 年 9 月 1 8 日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 0 1 8 年 第 1 8 号 ( 关 于 保 证 金 台 帐 “ 实 转 ” 管 理 事 项 转 为 海 关 事 务 担 保 事 项 有 关 手 续 的 公 告 ) 为 落 实 国 务 院 取 消 加 工 贸 易 银 行 保 证 金 台 帐 制 度 ( 以 下 简 称 “ 保 证 金 台 帐 ” ) 有 关 要 求 , 现 就 保 证 金 台 帐 “ 实 转 ” 管 理 事 项 转 为 海 关 事 务 担 保 事 项 的 有 关 办 理 要 求 公 告 如 下 :     一 、 保 证 金 台 帐 “ 实 转 ” 管 理 事 项 转 为 海 关 事 务 担 保 事 项 后 , 企 业 缴 纳 保 证 金 的 情 形 、 金 额 等 仍 按 照 商 务 部 、 海 关 总 署 2 0 1 5 年 6 3 号 公 告 执 行 。     二 、 企 业 办 理 担 保 业 务 可 采 用 保 证 金 或 保 函 等 形 式 。 对 于 同 一 笔 业 务 应 采 用 同 一 种 形 式 提 供 担 保 。     三 、 以 保 函 形 式 办 理 担 保 业 务 时 , 企 业 应 向 海 关 提 交 银 行 或 者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的 保 函 正 本 , 海 关 向 企 业 制 发 收 据 。 保 函 担 保 期 限 应 为 手 册 有 效 期 满 后 8 0 天 。     四 、 以 保 证 金 形 式 办 理 担 保 业 务 时 , 企 业 应 按 海 关 开 具 的 《 海 关 交 ( 付 ) 款 通 知 书 》 , 以 人 民 币 缴 纳 保 证 金 , 将 应 征 保 证 金 款 项 交 至 海 关 指 定 的 代 保 管 款 账 户 。 资 金 到 账 后 海 关 向 企 业 开 具 《 海 关 保 证 金 专 用 收 据 》 。     五 、 因 手 册 变 更 导 致 担 保 金 额 增 加 或 担 保 期 限 延 长 的 , 由 海 关 依 法 为 企 业 办 理 担 保 内 容 变 更 手 续 。     六 、 手 册 核 销 结 案 后 , 企 业 可 向 海 关 办 理 担 保 退 还 手 续 。 担 保 形 式 为 保 函 的 , 企 业 应 凭 保 函 收 据 到 海 关 办 理 保 函 退 还 手 续 。 担 保 形 式 为 保 证 金 的 , 企 业 应 凭 《 海 关 交 ( 付 ) 款 通 知 书 》 编 号 、 《 海 关 保 证 金 专 用 收 据 》 ( 退 款 联 ) 以 及 加 盖 企 业 财 务 专 用 章 的 合 法 收 据 , 到 海 关 财 务 部 门 办 理 保 证 金 退 还 手 续 。     本 公 告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     特 此 公 告 。 海 关 总 署 2 0 1 8 年 2 月 1 3 日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 0 1 7 年 第 1 9 号 ( 关 于 在 通 关 环 节 免 予 提 交 纸 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进 出 口 货 物 征 免 税 证 明 》 的 公 告 ) 为 进 一 步 便 利 减 免 税 申 请 和 货 物 通 关 , 海 关 总 署 决 定 , 对 通 过 中 国 电 子 口 岸 Q P 预 录 入 客 户 端 减 免 税 申 报 系 统 申 请 办 理 减 免 税 手 续 并 通 过 了 海 关 审 核 的 , 收 发 货 人 或 受 委 托 的 报 关 企 业 在 进 口 通 关 环 节 无 需 提 交 纸 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进 出 口 货 物 征 免 税 证 明 》 ( 以 下 简 称 《 征 免 税 证 明 》 ) 第 二 联 ( 即 送 海 关 凭 以 减 免 税 联 ) 。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     自 2 0 1 7 年 4 月 2 6 日 起 , 收 发 货 人 或 受 委 托 的 报 关 企 业 在 申 报 进 口 上 述 《 征 免 税 证 明 》 所 列 货 物 时 , 无 需 提 交 纸 质 《 征 免 税 证 明 》 或 其 扫 描 件 。 如 果 《 征 免 税 证 明 》 电 子 数 据 与 申 报 数 据 不 一 致 , 海 关 需 要 验 核 纸 质 单 证 的 , 有 关 企 业 应 予 以 提 供 。     进 口 货 物 申 报 时 , 收 发 货 人 或 受 委 托 的 报 关 企 业 应 按 规 定 将 《 征 免 税 证 明 》 编 号 填 写 在 进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 备 案 号 ” 栏 目 中 。 《 征 免 税 证 明 》 编 号 可 通 过 中 国 电 子 口 岸 Q P 预 录 入 客 户 端 减 免 税 申 报 系 统 查 询 。 减 免 税 申 请 人 如 需 要 纸 质 《 征 免 税 证 明 》 留 存 的 ( 即 申 请 单 位 留 存 的 第 三 联 ) , 可 在 该 《 征 免 税 证 明 》 有 效 期 内 向 主 管 海 关 申 请 领 取 。     海 关 总 署     2 0 1 7 年 4 月 2 1 日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 0 1 7 年 第 5 1 号 ( 关 于 调 整 进 口 减 免 税 货 物 监 管 年 限 的 公 告 ) 为 支 持 企 业 技 术 改 造 , 加 快 设 备 更 新 , 推 动 产 业 升 级 , 海 关 总 署 决 定 调 整 进 口 减 免 税 货 物 的 监 管 年 限 。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     进 口 减 免 税 货 物 的 监 管 年 限 为 :     ( 一 ) 船 舶 、 飞 机 : 8 年 ;     ( 二 ) 机 动 车 辆 : 6 年 ;     ( 三 ) 其 他 货 物 : 3 年 。     监 管 年 限 自 货 物 进 口 放 行 之 日 起 计 算 。     本 公 告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特 此 公 告 。     海 关 总 署     2 0 1 7 年 1 0 月 2 4 日 海 关 总 署 令 第 2 3 3 号 关 于 公 布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暂 时 进 出 境 货 物 管 理 办 法 》 的 令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暂 时 进 出 境 货 物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海 关 对 暂 时 进 出 境 货 物 的 监 管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法 》 ( 以 下 简 称 《 海 关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口 关 税 条 例 》 ( 以 下 简 称 《 关 税 条 例 》 ) 以 及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海 关 对 暂 时 进 境 、 暂 时 出 境 并 且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复 运 出 境 、 复 运 进 境 货 物 的 管 理 适 用 本 办 法 。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暂 时 进 出 境 货 物 包 括 :     ( 一 ) 在 展 览 会 、 交 易 会 、 会 议 以 及 类 似 活 动 中 展 示 或 者 使 用 的 货 物 ;     ( 二 ) 文 化 、 体 育 交 流 活 动 中 使 用 的 表 演 、 比 赛 用 品 ;     ( 三 ) 进 行 新 闻 报 道 或 者 摄 制 电 影 、 电 视 节 目 使 用 的 仪 器 、 设 备 以 及 用 品 ;     ( 四 ) 开 展 科 研 、 教 学 、 医 疗 活 动 使 用 的 仪 器 、 设 备 和 用 品 ;     ( 五 ) 在 本 款 第 ( 一 ) 项 至 第 ( 四 ) 项 所 列 活 动 中 使 用 的 交 通 工 具 以 及 特 种 车 辆 ;     ( 六 ) 货 样 ;     ( 七 ) 慈 善 活 动 使 用 的 仪 器 、 设 备 以 及 用 品 ;     ( 八 ) 供 安 装 、 调 试 、 检 测 、 修 理 设 备 时 使 用 的 仪 器 以 及 工 具 ;     ( 九 ) 盛 装 货 物 的 包 装 材 料 ;     ( 十 ) 旅 游 用 自 驾 交 通 工 具 及 其 用 品 ;     ( 十 一 ) 工 程 施 工 中 使 用 的 设 备 、 仪 器 以 及 用 品 ;     ( 十 二 ) 测 试 用 产 品 、 设 备 、 车 辆 ;     ( 十 三 ) 海 关 总 署 规 定 的 其 他 暂 时 进 出 境 货 物 。     使 用 货 物 暂 准 进 口 单 证 册 ( 以 下 称 “ A T A 单 证 册 ” ) 暂 时 进 境 的 货 物 限 于 我 国 加 入 的 有 关 货 物 暂 准 进 口 的 国 际 公 约 中 规 定 的 货 物 。     第 四 条 暂 时 进 出 境 货 物 的 税 收 征 管 依 照 《 关 税 条 例 》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第 五 条 除 我 国 缔 结 或 者 参 加 的 国 际 条 约 、 协 定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海 关 总 署 规 章 另 有 规 定 外 , 暂 时 进 出 境 货 物 免 予 交 验 许 可 证 件 。     第 六 条 暂 时 进 出 境 货 物 除 因 正 常 使 用 而 产 生 的 折 旧 或 者 损 耗 外 , 应 当 按 照 原 状 复 运 出 境 、 复 运 进 境 。     第 二 章 暂 时 进 出 境 货 物 的 监 管     第 七 条 A T A 单 证 册 持 证 人 、 非 A T A 单 证 册 项 下 暂 时 进 出 境 货 物 收 发 货 人 ( 以 下 简 称 “ 持 证 人 、 收 发 货 人 ” ) 可 以 在 申 报 前 向 主 管 地 海 关 提 交 《 暂 时 进 出 境 货 物 确 认 申 请 书 》 , 申 请 对 有 关 货 物 是 否 属 于 暂 时 进 出 境 货 物 进 行 审 核 确 认 , 并 且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也 可 以 在 申 报 环 节 直 接 向 主 管 地 海 关 办 理 暂 时 进 出 境 货 物 的 有 关 手 续 。     第 八 条 A T A 单 证 册 持 证 人 应 当 向 海 关 提 交 有 效 的 A T A 单 证 册 以 及 相 关 商 业 单 据 或 者 证 明 材 料 。     第 九 条 A T A 单 证 册 项 下 暂 时 出 境 货 物 , 由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促 进 委 员 会 ( 中 国 国 际 商 会 ) 向 海 关 总 署 提 供 总 担 保 。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 非 A T A 单 证 册 项 下 暂 时 进 出 境 货 物 收 发 货 人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向 主 管 地 海 关 提 供 担 保 。     第 十 条 暂 时 进 出 境 货 物 应 当 在 进 出 境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复 运 出 境 或 者 复 运 进 境 。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期 限 的 , 持 证 人 、 收 发 货 人 应 当 向 主 管 地 海 关 办 理 延 期 手 续 , 延 期 最 多 不 超 过 3 次 , 每 次 延 长 期 限 不 超 过 6 个 月 。 延 长 期 届 满 应 当 复 运 出 境 、 复 运 进 境 或 者 办 理 进 出 口 手 续 。     国 家 重 点 工 程 、 国 家 科 研 项 目 使 用 的 暂 时 进 出 境 货 物 以 及 参 加 展 期 在 2 4 个 月 以 上 展 览 会 的 展 览 品 , 在 前 款 所 规 定 的 延 长 期 届 满 后 仍 需 要 延 期 的 , 由 主 管 地 直 属 海 关 批 准 。     第 十 一 条 暂 时 进 出 境 货 物 需 要 延 长 复 运 进 境 、 复 运 出 境 期 限 的 , 持 证 人 、 收 发 货 人 应 当 在 规 定 期 限 届 满 前 向 主 管 地 海 关 办 理 延 期 手 续 , 并 且 提 交 《 货 物 暂 时 进 / 出 境 延 期 办 理 单 》 以 及 相 关 材 料 。     第 十 二 条 暂 时 进 出 境 货 物 可 以 异 地 复 运 出 境 、 复 运 进 境 , 由 复 运 出 境 、 复 运 进 境 地 海 关 调 取 原 暂 时 进 出 境 货 物 报 关 单 电 子 数 据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     A T A 单 证 册 持 证 人 应 当 持 A T A 单 证 册 向 复 运 出 境 、 复 运 进 境 地 海 关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     第 十 三 条 暂 时 进 出 境 货 物 需 要 进 出 口 的 , 暂 时 进 出 境 货 物 收 发 货 人 应 当 在 货 物 复 运 出 境 、 复 运 进 境 期 限 届 满 前 向 主 管 地 海 关 办 理 进 出 口 手 续 。     第 十 四 条 暂 时 进 出 境 货 物 收 发 货 人 在 货 物 复 运 出 境 、 复 运 进 境 后 , 应 当 向 主 管 地 海 关 办 理 结 案 手 续 。     第 十 五 条 海 关 通 过 风 险 管 理 、 信 用 管 理 等 方 式 对 暂 时 进 出 境 业 务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     第 十 六 条 暂 时 进 出 境 货 物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受 损 , 无 法 原 状 复 运 出 境 、 复 运 进 境 的 , 持 证 人 、 收 发 货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主 管 地 海 关 报 告 , 可 以 凭 有 关 部 门 出 具 的 证 明 材 料 办 理 复 运 出 境 、 复 运 进 境 手 续 ;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灭 失 的 , 经 主 管 地 海 关 核 实 后 可 以 视 为 该 货 物 已 经 复 运 出 境 、 复 运 进 境 。     暂 时 进 出 境 货 物 因 不 可 抗 力 以 外 其 他 原 因 受 损 或 者 灭 失 的 , 持 证 人 、 收 发 货 人 应 当 按 照 货 物 进 出 口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海 关 手 续 。     第 三 章 暂 时 进 出 境 展 览 品 的 监 管     第 十 七 条 境 内 展 览 会 的 办 展 人 以 及 出 境 举 办 或 者 参 加 展 览 会 的 办 展 人 、 参 展 人 ( 以 下 简 称 “ 办 展 人 、 参 展 人 ” ) 可 以 在 展 览 品 进 境 或 者 出 境 前 向 主 管 地 海 关 报 告 , 并 且 提 交 展 览 品 清 单 和 展 览 会 证 明 材 料 , 也 可 以 在 展 览 品 进 境 或 者 出 境 时 , 向 主 管 地 海 关 提 交 上 述 材 料 ,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     对 于 申 请 海 关 派 员 监 管 的 境 内 展 览 会 , 办 展 人 、 参 展 人 应 当 在 展 览 品 进 境 前 向 主 管 地 海 关 提 交 有 关 材 料 , 办 理 海 关 手 续 。     第 十 八 条 展 览 会 需 要 在 我 国 境 内 两 个 或 者 两 个 以 上 关 区 内 举 办 的 , 对 于 没 有 向 海 关 提 供 全 程 担 保 的 进 境 展 览 品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转 关 手 续 。     第 十 九 条 下 列 在 境 内 展 览 会 期 间 供 消 耗 、 散 发 的 用 品 ( 以 下 简 称 “ 展 览 用 品 ” ) , 由 海 关 根 据 展 览 会 的 性 质 、 参 展 商 的 规 模 、 观 众 人 数 等 情 况 , 对 其 数 量 和 总 值 进 行 核 定 , 在 合 理 范 围 内 的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免 征 进 口 关 税 和 进 口 环 节 税 :     ( 一 ) 在 展 览 活 动 中 的 小 件 样 品 , 包 括 原 装 进 口 的 或 者 在 展 览 期 间 用 进 口 的 散 装 原 料 制 成 的 食 品 或 者 饮 料 的 样 品 ;     ( 二 ) 为 展 出 的 机 器 或 者 器 件 进 行 操 作 示 范 被 消 耗 或 者 损 坏 的 物 料 ;     ( 三 ) 布 置 、 装 饰 临 时 展 台 消 耗 的 低 值 货 物 ;     ( 四 ) 展 览 期 间 免 费 向 观 众 散 发 的 有 关 宣 传 品 ;     ( 五 ) 供 展 览 会 使 用 的 档 案 、 表 格 以 及 其 他 文 件 。     前 款 第 ( 一 ) 项 所 列 货 物 ,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由 参 展 人 免 费 提 供 并 且 在 展 览 期 间 专 供 免 费 分 送 给 观 众 使 用 或 者 消 费 的 ;     ( 二 ) 单 价 较 低 , 作 广 告 样 品 用 的 ;     ( 三 ) 不 适 用 于 商 业 用 途 , 并 且 单 位 容 量 明 显 小 于 最 小 零 售 包 装 容 量 的 ;     ( 四 ) 食 品 以 及 饮 料 的 样 品 虽 未 按 照 本 款 第 ( 三 ) 项 规 定 的 包 装 分 发 , 但 是 确 实 在 活 动 中 消 耗 掉 的 。     第 二 十 条 展 览 用 品 中 的 酒 精 饮 料 、 烟 草 制 品 以 及 燃 料 不 适 用 有 关 免 税 的 规 定 。     本 办 法 第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第 ( 一 ) 项 所 列 展 览 用 品 超 出 限 量 进 口 的 , 超 出 部 分 应 当 依 法 征 税 ; 第 一 款 第 ( 二 ) 项 、 第 ( 三 ) 项 、 第 ( 四 ) 项 所 列 展 览 用 品 , 未 使 用 或 者 未 被 消 耗 完 的 , 应 当 复 运 出 境 , 不 复 运 出 境 的 ,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进 口 手 续 。     第 二 十 一 条 海 关 派 员 进 驻 展 览 场 所 的 , 经 主 管 地 海 关 同 意 , 展 览 会 办 展 人 可 以 就 参 展 的 展 览 品 免 予 向 海 关 提 交 担 保 。     展 览 会 办 展 人 应 当 提 供 必 要 的 办 公 条 件 , 配 合 海 关 工 作 人 员 执 行 公 务 。     第 二 十 二 条 未 向 海 关 提 供 担 保 的 进 境 展 览 品 在 非 展 出 期 间 应 当 存 放 在 海 关 监 管 作 业 场 所 。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要 移 出 的 , 应 当 经 主 管 地 海 关 同 意 , 并 且 提 供 相 应 担 保 。     第 二 十 三 条 为 了 举 办 交 易 会 、 会 议 或 者 类 似 活 动 而 暂 时 进 出 境 的 货 物 , 按 照 本 办 法 对 展 览 品 监 管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监 管 。     第 四 章 A T A 单 证 册 的 管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促 进 委 员 会 ( 中 国 国 际 商 会 ) 是 我 国 A T A 单 证 册 的 出 证 和 担 保 机 构 , 负 责 签 发 出 境 A T A 单 证 册 , 向 海 关 报 送 所 签 发 单 证 册 的 中 文 电 子 文 本 , 协 助 海 关 确 认 A T A 单 证 册 的 真 伪 , 并 且 向 海 关 承 担 A T A 单 证 册 持 证 人 因 违 反 暂 时 进 出 境 规 定 而 产 生 的 相 关 税 费 、 罚 款 。     第 二 十 五 条 海 关 总 署 设 立 A T A 核 销 中 心 ,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 一 ) 对 A T A 单 证 册 进 行 核 销 、 统 计 以 及 追 索 ;     ( 二 ) 应 成 员 国 担 保 人 的 要 求 , 依 据 有 关 原 始 凭 证 , 提 供 A T A 单 证 册 项 下 暂 时 进 出 境 货 物 已 经 进 境 或 者 从 我 国 复 运 出 境 的 证 明 ;     ( 三 ) 对 全 国 海 关 A T A 单 证 册 的 有 关 核 销 业 务 进 行 协 调 和 管 理 。     第 二 十 六 条 海 关 只 接 受 用 中 文 或 者 英 文 填 写 的 A T A 单 证 册 。     第 二 十 七 条 A T A 单 证 册 发 生 损 坏 、 灭 失 等 情 况 的 , A T A 单 证 册 持 证 人 应 当 持 原 出 证 机 构 补 发 的 A T A 单 证 册 到 主 管 地 海 关 进 行 确 认 。     补 发 的 A T A 单 证 册 所 填 项 目 应 当 与 原 A T A 单 证 册 相 同 。     第 二 十 八 条 A T A 单 证 册 项 下 暂 时 进 出 境 货 物 在 境 内 外 停 留 期 限 超 过 A T A 单 证 册 有 效 期 的 , A T A 单 证 册 持 证 人 应 当 向 原 出 证 机 构 续 签 A T A 单 证 册 。 续 签 的 A T A 单 证 册 经 主 管 地 海 关 确 认 后 可 以 替 代 原 A T A 单 证 册 。     续 签 的 A T A 单 证 册 只 能 变 更 单 证 册 有 效 期 限 和 单 证 册 编 号 , 其 他 项 目 应 当 与 原 单 证 册 一 致 。 续 签 的 A T A 单 证 册 启 用 时 , 原 A T A 单 证 册 失 效 。     第 二 十 九 条 A T A 单 证 册 项 下 暂 时 进 境 货 物 未 能 按 照 规 定 复 运 出 境 或 者 过 境 的 , A T A 核 销 中 心 应 当 向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促 进 委 员 会 ( 中 国 国 际 商 会 ) 提 出 追 索 。 自 提 出 追 索 之 日 起 9 个 月 内 ,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促 进 委 员 会 ( 中 国 国 际 商 会 ) 向 海 关 提 供 货 物 已 经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复 运 出 境 或 者 已 经 办 理 进 口 手 续 证 明 的 , A T A 核 销 中 心 可 以 撤 销 追 索 ; 9 个 月 期 满 后 未 能 提 供 上 述 证 明 的 ,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促 进 委 员 会 ( 中 国 国 际 商 会 ) 应 当 向 海 关 支 付 税 费 和 罚 款 。     第 三 十 条 A T A 单 证 册 项 下 暂 时 进 境 货 物 复 运 出 境 时 , 因 故 未 经 我 国 海 关 核 销 、 签 注 的 , A T A 核 销 中 心 凭 由 另 一 缔 约 国 海 关 在 A T A 单 证 上 签 注 的 该 批 货 物 从 该 国 进 境 或 者 复 运 进 境 的 证 明 , 或 者 我 国 海 关 认 可 的 能 够 证 明 该 批 货 物 已 经 实 际 离 开 我 国 境 内 的 其 他 文 件 , 作 为 已 经 从 我 国 复 运 出 境 的 证 明 , 对 A T A 单 证 册 予 以 核 销 。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一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 构 成 走 私 行 为 、 违 反 海 关 监 管 规 定 行 为 或 者 其 他 违 反 海 关 法 行 为 的 , 由 海 关 依 照 《 海 关 法 》 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行 政 处 罚 实 施 条 例 》 的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理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第 三 十 二 条 从 境 外 暂 时 进 境 的 货 物 转 入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和 保 税 监 管 场 所 的 , 不 属 于 复 运 出 境 。     第 三 十 三 条 对 用 于 装 载 海 关 监 管 货 物 的 进 出 境 集 装 箱 的 监 管 不 适 用 本 办 法 。     第 三 十 四 条 暂 时 进 出 境 物 品 超 出 自 用 合 理 数 量 的 , 参 照 本 办 法 监 管 。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有 关 用 语 的 含 义 :     展 览 会 、 交 易 会 、 会 议 以 及 类 似 活 动 是 指 :     ( 一 ) 贸 易 、 工 业 、 农 业 、 工 艺 展 览 会 , 以 及 交 易 会 、 博 览 会 ;     ( 二 ) 因 慈 善 目 的 而 组 织 的 展 览 会 或 者 会 议 ;     ( 三 ) 为 促 进 科 技 、 教 育 、 文 化 、 体 育 交 流 , 开 展 旅 游 活 动 或 者 民 间 友 谊 而 组 织 的 展 览 会 或 者 会 议 ;     ( 四 ) 国 际 组 织 或 者 国 际 团 体 组 织 代 表 会 议 ;     ( 五 ) 政 府 举 办 的 纪 念 性 代 表 大 会 。     在 商 店 或 者 其 他 营 业 场 所 以 销 售 国 外 货 物 为 目 的 而 组 织 的 非 公 共 展 览 会 不 属 于 本 办 法 所 称 展 览 会 、 交 易 会 、 会 议 以 及 类 似 活 动 。     展 览 品 是 指 :     ( 一 ) 展 览 会 展 示 的 货 物 ;     ( 二 ) 为 了 示 范 展 览 会 展 出 机 器 或 者 器 具 所 使 用 的 货 物 ;     ( 三 ) 设 置 临 时 展 台 的 建 筑 材 料 以 及 装 饰 材 料 ;     ( 四 ) 宣 传 展 示 货 物 的 电 影 片 、 幻 灯 片 、 录 像 带 、 录 音 带 、 说 明 书 、 广 告 、 光 盘 、 显 示 器 材 等 ;     ( 五 ) 其 他 用 于 展 览 会 展 示 的 货 物 。     包 装 材 料 , 是 指 按 原 状 用 于 包 装 、 保 护 、 装 填 或 者 分 离 货 物 的 材 料 以 及 用 于 运 输 、 装 卸 或 者 堆 放 的 装 置 。     主 管 地 海 关 , 是 指 暂 时 进 出 境 货 物 进 出 境 地 海 关 。 境 内 展 览 会 、 交 易 会 、 会 议 以 及 类 似 活 动 的 主 管 地 海 关 为 其 活 动 所 在 地 海 关 。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所 规 定 的 文 书 由 海 关 总 署 另 行 制 定 并 且 发 布 。     第 三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由 海 关 总 署 负 责 解 释 。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自 2 0 1 8 年 2 月 1 日 起 施 行 。 2 0 0 7 年 3 月 1 日 海 关 总 署 令 第 1 5 7 号 公 布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暂 时 进 出 境 货 物 管 理 办 法 》 、 2 0 1 3 年 1 2 月 2 5 日 海 关 总 署 令 第 2 1 2 号 公 布 的 《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修 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暂 时 进 出 境 货 物 管 理 办 法 〉 的 决 定 》 同 时 废 止 。 C o p y r i g h t 2 0 1 8 S h a n g X u a n A l l R i g h t s R e s e r v e d             陕 I C P 备 1 8 0 0 5 0 9 4 号 陕 公 网 安 备 6 1 0 1 9 0 0 2 0 0 0 6 1 6 号 中 文 E n g l i s h 客 户 登 陆

站点概括

关于www.shangxuanie.com说明:
www.shangxuanie.com由网友主动性提交被008导航整理收录的,008导航仅提供www.shangxuanie.com的基础信息并免费向大众网友展示,www.shangxuanie.com的是IP地址:- 地址:-,www.shangxuanie.com的百度权重为0、百度手机权重为0、百度收录为0条、360收录为0条、搜狗收录为0条、谷歌收录为0条、百度来访流量大约在-之间、百度手机端来访流量大约在-之间、www.shangxuanie.com的备案号是-、备案人叫-、被百度收录的关键词有0个、手机端关键词有0个、该站点迄今为止已经创建未知。

内容声明:

1、本站收录的内容来源于大数据收集,版权归原网站所有!
2、本站收录的内容若侵害到您的利益,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处理!
3、本站不接受违规信息,如您发现违规内容,请联系我们进行清除处理!
4、本文地址:https://www.dx008.com/links/50764.html,复制请保留版权链接!


温馨小提示:在您的网站做上本站友情链接,访问一次即可自动收录并自动排在本站第一位!
您可能还喜欢

咕歌乐-有容

为您提供国内外高人气的美女图片、性感美女,聚集养眼惊艳的国内、日韩、港台等精品美女套图,在虚拟的网络为您提供一个绿色的休闲之所!美女,文娱胡同,沉默丶海的驿站,开心一笑,闲言碎语

四川天睿博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天睿博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绿霸-石球|阻车石|路障石|发光障碍球|发光防撞柱|隔离石柱-品牌厂家-惠州市绿霸实业有限公司!

惠州市绿霸实业有限公司-发光石球,阻车石,路障石,发光障碍球,发光防撞柱,隔离石柱,磨石防撞球品牌厂家,国家高新企业,欢迎来厂参观,共赢商机!【咨询:136-0302-1401】

桁架楼承板_铝镁锰屋面板_聚氨酯冷库板-北京迪美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

选桁架楼承板,钢筋桁架楼承板就找北京迪美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定制生产各种型号的桁架楼承板,钢筋桁架楼承板,闭口板,开口板,缩口板,电话13601010128获技术支持。

唯壹的:2024年春节倒计时

FreeBootstrap4domainlandingpagetemplate

随机文章
中国汽车行业的领军企业 一汽 (中国汽车行业发展现状及趋势)

中国汽车行业的领军企业 一汽 (中国汽车行业发展现状及趋势)

```htmlIT之家1月12日消息,一汽,大众1月11日发文称,公司在全国拥有7大研发基地,研发人员规模与投入资金都在持续增加,未来每年都有超180亿元的研发投入,同时,结合股东双方的核心技术能力,重点布局架构、座舱、智驾、三电及造型等领域,IT之家从官方公众号获悉,一汽,大众在电动化转型方面的累计投入已达到百亿规模,采用全新的电动...。

互联网资讯 2025-01-12 13:17:19

比亚迪全系车型搭载高阶智驾 理想高管否认力帆车传言 0211 钉钉纯血鸿蒙版上架 科技昨夜今晨 (比亚迪全系车型一览表)

比亚迪全系车型搭载高阶智驾 理想高管否认力帆车传言 0211 钉钉纯血鸿蒙版上架 科技昨夜今晨 (比亚迪全系车型一览表)

科技行业在不断创新发展的今天愈发繁荣,让我们一起来看看2025年2月11日星期二的重要科技资讯,苹果在中国官网新增了M1iPadAir,M2iPadPro,iPad10系列产品,起价为2599元,根据惯例,苹果公司会在产品发布两年后将其上架至官方翻新商品商店,这也许在暗示着苹果即将在本周推出搭载M4芯片的iPadAir产品,理想汽车否...。

互联网资讯 2025-02-11 13:09:34

珠海市森林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名单 (珠海市森林公园有哪些)

珠海市森林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名单 (珠海市森林公园有哪些)

珠海市森林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名单以及珠海市森林公园的相关信息,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详细分析,一、珠海市森林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名单珠海市森林公安局作为珠海市林业局下属机构,承担着维护森林资源安全的重要职责,其领导班子成员是该单位工作的核心领导力量,具体名单如下,局长,张某某副局长,李某某、王某某纪委书记,赵某某政委,孙某某其他中层干部,包...。

互联网资讯 2025-02-22 15:26:08

云浮市森林公园 (云浮市森林公安局)

云浮市森林公园 (云浮市森林公安局)

云浮市森林公园,云浮市森林公安局,云浮市森林公园位于中国广东省云浮市境内,是该市重要的生态旅游和休闲娱乐场所,公园占地面积广阔,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包括茂密的森林、清澈的溪流以及多样的动植物群落,作为一座城市森林公园,它不仅为市民提供了亲近自然的机会,同时也是保护森林资源、宣传环保意识的重要平台,云浮市森林公安局隶属于云浮市林业局,负...。

互联网资讯 2025-02-22 16:30:21

宜宾市森林覆盖率 (宜宾市森林覆盖面积多少)

宜宾市森林覆盖率 (宜宾市森林覆盖面积多少)

宜宾市位于中国四川省南部,地处长江上游,是一座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的川南重镇,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宜宾市在森林资源保护与开发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森林覆盖率不断提高,为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一、宜宾市的自然地理概况宜宾市境内山脉纵横交错,地形复杂多样,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全市总面积约为12,224...。

互联网资讯 2025-02-22 18:43:36

SE正式发布 天玑8400游戏神机 真我Neo7 国补价仅1530元起 (se是什么时候发布的)

SE正式发布 天玑8400游戏神机 真我Neo7 国补价仅1530元起 (se是什么时候发布的)

真我Neo7SE正式发布,这款手机以1530元的国补价格吸引了众多关注,它不仅是一款性价比极高的智能手机,还以其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卓越的性能表现成为2000元以内市场的佼佼者,真我Neo7SE搭载了天玑8400,MAX处理器,该处理器拥有较高的主频,可达3.25GHz,,并且多核性能相比上一代芯片提升了41%,功耗降低了42%,这种高效...。

互联网资讯 2025-02-26 15: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