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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招标投标协会是是由省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招标投标理论研究的社会团体、专家学者,以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赢利性的招标投标行业组织,是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跨行业、综合性的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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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招 标 投 标 协 会 加 入 收 藏 | 联 系 我 们 首 页 协 会 动 态 与 通 知 政 策 法 规 违 法 违 规 公 告 诚 信 自 律 体 系 建 设 协 会 简 介 学 习 调 研 培 训 与 咨 询 协 会 动 态 与 通 知 更 多 > > 福 建 省 招 标 投 标 协 会 关 于 变 更 办 公 地 址 的 通 知 2 0 2 5 0 6 1 6 关 于 举 办 招 标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能 力 提 升 培 训 班 的 通 知 2 0 2 5 0 5 1 6 闽 招 协 〔 2 0 2 5 〕 2 1 号 关 于 举 办 招 标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能 力 提 升 培 训 班 的 通 知 各 招 标 采 购 相 关 从 业 人 员 : 为 进 一 步 提 升 招 标 采 购 相 关 从 业 人 员 的 . . . 创 新 驱 动 , 共 赢 未 来 : 福 建 省 招 标 投 标 协 会 “ 会 员 单 位 开 . . . 2 0 2 5 0 3 1 7 2 0 2 5 年 3 月 1 4 日 , 厦 门 春 意 正 浓 , 在 天 和 国 咨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内 , 由 福 建 省 招 标 投 标 协 会 主 办 、 天 和 国 咨 集 团 承 办 的 首 次 “ 会 员 单 位 开 放 . . . 关 于 征 求 《 福 建 省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服 务 标 准 和 行 为 规 范 ( . . . 2 0 2 5 0 2 2 1 0 6 7 8 9 1 0 1 1 1 2 附 件 福 建 省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服 务 标 准 和 行 为 规 范 ( 2 . 2 1 ) . d o c x 关 于 收 取 会 员 单 位 会 费 的 通 知 2 0 2 5 0 1 0 7 附 件 . d o c x 福 建 省 招 标 投 标 协 会 第 三 届 第 一 次 会 员 大 会 暨 第 三 届 . . . 2 0 2 4 1 2 0 5 2 0 2 4 年 1 1 月 2 8 日 , 福 建 省 招 标 投 标 协 会 第 三 届 第 一 次 会 员 大 会 暨 第 三 届 第 一 次 理 事 会 在 福 州 召 开 , 全 体 会 员 代 表 近 2 5 0 人 参 加 会 议 。 中 国 . . . 关 于 福 建 省 招 标 投 标 协 会 第 三 届 理 事 会 负 责 人 候 选 人 . . . 2 0 2 4 1 1 1 1 负 责 人 名 单 ( 1 ) . d o c x 政 策 法 规 更 多 > > 关 于 印 发 《 市 场 准 入 负 面 清 单 ( 2 0 2 . . . 2 0 2 5 0 5 2 2 发 改 体 改 规 〔 2 0 2 5 〕 4 6 6 号 关 于 印 发 《 市 场 准 入 负 面 清 单 ( 2 0 2 5 年 版 ) 》 的 通 知 . p d f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营 经 济 促 进 法 2 0 2 5 0 5 1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营 经 济 促 进 法 ( 2 0 2 5 年 4 月 3 0 日 第 十 四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 .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公 安 部 国 家 数 . . . 2 0 2 5 0 5 1 2 发 改 财 金 〔 2 0 2 5 〕 5 6 5 号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牵 . . . 关 于 开 展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 . . 2 0 2 5 0 4 1 4 闽 建 办 建 函 〔 2 0 2 5 〕 1 1 号 各 设 区 市 住 建 局 、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交 建 局 : 为 深 入 推 进 房 屋 市 . . . 水 利 部 关 于 印 发 《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经 . . . 2 0 2 5 0 4 1 1 水 建 设 〔 2 0 2 4 〕 2 0 1 号 部 机 关 各 司 局 , 部 直 属 各 单 位 ,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水 利 ( 水 务 ) 厅 . . . 交 通 运 输 部 办 公 厅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 . . 2 0 2 5 0 4 1 1 交 办 财 审 〔 2 0 2 5 〕 2 4 号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交 通 运 输 . . . 违 法 违 规 公 告 平 台 更 多 > > 关 于 评 标 专 家 使 用 虚 假 材 料 被 解 . . . 2 0 2 4 1 2 2 7 近 日 , 在 开 展 福 建 省 综 合 性 评 标 专 家 库 2 0 2 4 年 度 第 二 批 评 标 专 家 申 请 专 业 调 整 工 作 中 . . . 关 于 陈 海 斌 评 标 专 家 违 规 行 为 的 通 报 2 0 2 4 1 0 1 7 发 布 时 间 : 2 0 2 4 / 9 / 2 1 7 : 1 0 : 4 4 [ 关 闭 窗 口 ] 关 于 对 评 标 专 家 王 茂 明 、 陈 辉 、 陈 . . . 2 0 2 4 1 0 1 7 [ 关 闭 窗 口 ] 福 州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关 于 对 评 . . . 2 0 1 8 1 1 2 7 关 于 对 陈 淑 荣 、 陈 长 今 、 袁 霞 、 李 德 . . . 2 0 1 8 0 5 1 7 关 于 对 康 辉 平 、 林 思 文 、 刘 开 升 、 龚 . . . 2 0 1 8 0 5 1 7 诚 信 自 律 体 系 建 设 更 多 > >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 . . 2 0 2 5 0 4 0 1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健 全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的 意 见 ( 2 0 2 5 年 3 月 2 1 日 ) 社 会 信 . . . 2 0 2 3 年 度 招 标 采 购 行 业 诚 信 自 律 . . . 2 0 2 4 1 2 2 7 深 度 关 注 丨 系 统 施 治 促 评 标 公 正 2 0 2 4 1 0 1 7 严 肃 查 办 评 标 专 家 违 规 违 法 问 题 , 扫 除 监 督 “ 灰 色 地 带 ” 系 统 施 治 促 评 标 公 正 四 川 省 宜 . . . 福 建 省 招 标 投 标 、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行 . . . 2 0 2 2 0 1 2 0 《 福 建 省 招 标 投 标 行 业 自 律 公 约 》 . . . 2 0 2 1 0 8 1 1 福 建 省 招 标 投 标 协 会 自 2 0 2 0 年 1 2 月 组 织 招 标 投 标 各 主 体 签 署 《 福 建 省 招 标 投 标 行 业 自 . . . 福 建 省 招 标 投 标 行 业 自 律 公 约 2 0 1 8 0 5 0 3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建 立 和 健 全 省 招 标 投 标 行 业 诚 信 自 律 机 制 , 促 进 招 标 投 标 企 业 . . . 会 员 风 采 更 多 > > “ 花 漾 女 神 , 魅 力 绽 放 ” — — 三 八 节 花 . . . 2 0 2 5 0 3 1 0 春 风 如 醇 酒 , 著 物 物 不 知 。 在 这 个 温 暖 明 媚 的 季 节 里 , 我 们 迎 来 了 一 年 一 度 的 三 八 女 神 . . . 任 珑 会 长 一 行 赴 厦 门 港 湾 咨 询 监 . . . 2 0 1 9 1 2 0 6 1 1 月 2 5 日 ,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协 会 会 长 任 珑 , 副 会 长 贾 建 华 、 石 国 虎 一 行 在 参 加 全 国 招 标 投 . . . 天 和 国 咨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主 办 . . . 2 0 1 9 0 9 1 2 9 月 4 日 , 由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协 会 发 起 , 天 和 国 咨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天 和 国 咨 . . . 学 习 调 研 更 多 > > 招 标 投 标 行 业 行 政 复 议 典 型 案 例 分 析 2 0 2 5 0 3 1 1 某 某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不 服 某 某 区 人 民 政 府 招 标 投 标 行 政 复 议 案 ( 一 ) 基 本 案 情 行 政 复 议 . . . 实 务 问 答 | 母 公 司 能 否 将 所 承 接 . . . 2 0 2 4 1 0 1 7 实 务 问 答 | 法 人 承 接 工 程 能 否 交 . . . 2 0 2 4 1 0 1 7 招 标 投 标 纠 纷 的 1 2 种 法 律 陷 阱 2 0 1 8 0 8 0 7 一 、 “ 投 保 人 不 得 低 于 成 本 报 价 ” 的 认 定 , 不 能 以 国 家 定 额 为 标 准 进 行 推 定 裁 判 要 旨 : 对 . . . 招 标 投 标 法 近 2 0 年 首 次 修 订 《 修 . . . 2 0 1 8 0 7 1 3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 关 于 修 改 〈 招 标 投 标 法 〉 〈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 的 决 定 》 ( 征 求 意 见 稿 . . . 常 见 的 “ 黑 白 合 同 ” 所 不 常 见 的 法 . . . 2 0 1 8 0 7 0 5 黑 白 合 同 又 称 阴 阳 合 同 , 是 指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必 须 进 行 招 投 标 的 工 程 项 目 合 同 , 开 发 企 . . . 培 训 与 咨 询 更 多 > >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软 件 操 作 视 频 教 程 2 0 2 4 1 0 1 7 1 、 福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评 标 系 统 2 、 厦 门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评 标 系 统 3 、 泉 州 市 . . . 关 于 开 展 评 标 专 家 专 项 学 习 公 共 . . . 2 0 2 4 1 0 1 7 省 库 各 评 标 专 家 : 为 提 高 评 标 专 家 电 子 化 评 标 技 能 , 常 态 化 推 广 远 程 异 地 评 标 , 促 进 评 . . . 评 标 专 家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软 件 操 作 . . . 2 0 2 0 1 2 2 9 评 标 专 家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软 件 操 作 视 频 教 程 专 家 库 入 库 申 报 填 写 须 知 2 0 1 8 0 5 1 7 1 、 审 核 状 态 分 为 初 审 与 终 审 , 一 旦 向 审 核 单 位 递 交 纸 质 材 料 后 , 不 要 再 修 改 网 上 资 料 。 . . . 新 版 省 综 合 性 评 标 专 家 库 系 统 常 . . . 2 0 1 8 0 5 0 8 各 评 标 专 家 : 新 版 评 标 专 家 库 系 统 现 已 升 级 改 造 完 成 , 针 对 评 标 专 家 在 日 常 使 用 中 的 . . . 关 于 受 理 2 0 1 8 上 半 年 度 综 合 性 评 . . . 2 0 1 8 0 5 0 8 根 据 《 福 建 省 综 合 性 评 标 专 家 库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 ( 闽 发 改 法 规 [ 2 0 1 7 ] 1 0 4 号 ) 第 八 条 . . . 协 会 简 介 详 情   福 建 招 标 投 标 协 会 是 由 我 省 从 事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中 介 组 织 , 进 行 招 标 投 标 理 论 研 究 的 机 构 、 团 体 、 专 家 学 者 , 以 及 招 标 投 标 从 业 人 员 自 愿 组 成 的 , 为 把 我 省 招 投 标 工 作 和 招 投 标 体 系 很 好 地 统 筹 和 协 调 起 来 , 维 护 和 规 范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 促 进 我 省 招 投 标 事 业 健 康 发 展 的 非 盈 利 性 的 行 业 组 织 ; 现 有 会 员 3 0 0 多 家 。 协 会 业 务 工 作 接 受 民 政 厅 的 监 督 管 理 。 ( 图 为 协 会 微 信 公 众 号 ) , 协 会 官 网 : w w w . f j t b a . c o m     协 会 章 程 详 情 福 建 省 招 标 投 标 协 会 章 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本 会 的 名 称 是 福 建 省 招 标 投 标 协 会 ( 以 下 简 称 “ 本 会 ” , 英 文 名 称 : F u J i a n P r o v i n c e T e n d e r i n g ( 五 ) 制 定 和 修 改 会 费 标 准 ; ( 六 ) 审 议 理 事 会 的 工 作 报 告 和 财 务 报 告 ; ( 七 ) 决 定 名 誉 职 务 的 设 立 ; ( 八 ) 审 议 监 事 会 的 工 作 报 告 ; ( 九 ) 决 定 名 称 变 更 事 宜 ; ( 十 ) 决 定 终 止 事 宜 ; ( 十 一 ) 决 定 其 他 重 大 事 宜 。   第 二 十 条     会 员 大 会 每 5 年 召 开 1 次 。   本 会 召 开 会 员 大 会 , 须 提 前 1 5 日 将 会 议 的 议 题 通 知 会 员 。 会 员 大 会 应 当 采 用 现 场 表 决 方 式 。 第 二 十 一 条     经 理 事 会 或 者 本 会 1 / 3 以 上 的 会 员 提 议 , 应 当 召 开 临 时 会 员 大 会 。 临 时 会 员 大 会 由 会 长 主 持 。 会 长 不 主 持 或 不 能 主 持 的 , 由 提 议 的 理 事 会 或 1 / 5 以 上 会 员 推 举 本 会 一 名 负 责 人 主 持 。 第 二 十 二 条     会 员 大 会 须 有 2 / 3 以 上 的 会 员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 决 议 事 项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方 能 生 效 : ( 一 ) 制 定 和 修 改 章 程 , 决 定 本 会 终 止 , 须 经 到 会 会 员 2 / 3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 ( 二 ) 选 举 理 事 , 当 选 理 事 得 票 数 不 得 低 于 到 会 会 员 的 1 / 2 ; 罢 免 理 事 , 须 经 到 会 会 员 1 / 2 以 上 投 票 通 过 ; ( 三 ) 制 定 或 修 改 会 费 标 准 , 须 经 到 会 会 员 1 / 2 以 上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表 决 ; ( 四 ) 其 他 决 议 , 须 经 到 会 会 员 1 / 2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 第 二 节 理 事 会 第 二 十 三 条     理 事 会 是 会 员 大 会 的 执 行 机 构 , 在 会 员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领 导 本 会 开 展 工 作 , 对 会 员 大 会 负 责 。 理 事 人 数 最 多 不 得 超 过 会 员 数 的 1 / 3 。 理 事 不 能 来 自 同 一 会 员 单 位 , 理 事 、 常 务 理 事 不 在 本 会 领 取 薪 酬 。 本 会 理 事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严 格 遵 守 协 会 章 程 , 执 行 协 会 决 议 ; ( 二 ) 积 极 参 加 并 支 持 协 会 、 理 事 会 的 活 动 , 认 真 履 行 理 事 职 责 和 义 务 ; ( 三 ) 能 够 完 成 协 会 委 托 的 工 作 , 反 映 会 员 的 意 见 和 要 求 ; ( 四 ) 没 有 欠 交 会 费 。 第 二 十 四 条     理 事 的 选 举 和 罢 免 : ( 一 ) 第 一 届 理 事 由 发 起 人 与 申 请 成 立 时 的 会 员 共 同 会 商 提 名 , 由 会 员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 ( 二 ) 理 事 会 换 届 , 应 当 在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有 效 期 满 前 六 个 月 , 由 理 事 会 提 名 成 立 由 理 事 会 主 要 负 责 人 、 同 级 党 组 织 负 责 人 、 常 务 理 事 代 表 、 监 事 代 表 5 至 9 人 组 成 的 换 届 选 举 委 员 会 , 并 授 权 换 届 选 举 委 员 会 , 全 权 负 责 换 届 选 举 工 作 ; 理 事 会 不 能 召 集 的 , 由 1 / 5 以 上 理 事 、 监 事 会 、 本 会 党 组 织 或 党 建 联 络 员 向 党 建 领 导 机 关 申 请 , 由 党 建 领 导 机 关 组 织 成 立 换 届 选 举 委 员 会 , 督 促 指 导 其 完 成 换 届 选 举 工 作 ; ( 三 ) 根 据 会 员 大 会 的 授 权 , 理 事 会 在 届 中 可 以 增 补 、 罢 免 部 分 理 事 , 最 高 不 超 过 原 理 事 总 数 的 1 / 5 。 第 二 十 五 条     每 个 理 事 单 位 只 能 选 派 一 名 代 表 履 行 理 事 职 责 。 单 位 调 整 理 事 代 表 , 由 其 书 面 通 知 本 会 , 报 理 事 会 或 者 常 务 理 事 会 备 案 。 该 单 位 同 时 为 常 务 理 事 的 , 其 代 表 一 并 调 整 。 第 二 十 六 条     理 事 的 权 利 : ( 一 ) 理 事 会 的 选 举 权 、 被 选 举 权 和 表 决 权 ; ( 二 ) 对 本 会 工 作 情 况 、 财 务 情 况 、 重 大 事 项 的 知 情 权 、 建 议 权 和 监 督 权 ; ( 三 ) 参 与 制 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提 出 意 见 建 议 ; ( 四 ) 向 会 长 或 理 事 会 提 出 召 开 临 时 会 议 的 建 议 权 。 第 二 十 七 条     理 事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 法 规 和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 忠 实 履 行 职 责 、 维 护 本 会 利 益 , 并 履 行 以 下 义 务 : ( 一 ) 出 席 理 事 会 会 议 , 执 行 理 事 会 决 议 ; ( 二 ) 在 职 责 范 围 内 行 使 权 利 , 不 越 权 ; ( 三 ) 不 利 用 理 事 职 权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 ( 四 ) 不 从 事 损 害 本 会 合 法 利 益 的 活 动 ; ( 五 ) 不 得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所 获 得 的 涉 及 本 会 的 保 密 信 息 , 但 法 律 、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六 ) 谨 慎 、 认 真 、 勤 勉 、 独 立 行 使 被 合 法 赋 予 的 职 权 ; ( 七 ) 接 受 监 事 对 其 履 行 职 责 的 合 法 监 督 和 合 理 建 议 。 第 二 十 八 条     理 事 会 的 职 权 是 : ( 一 ) 执 行 会 员 大 会 的 决 议 ; ( 二 ) 选 举 和 罢 免 会 长 、 副 会 长 、 常 务 理 事 , 决 定 聘 任 和 解 聘 秘 书 长 , 审 议 法 定 代 表 人 变 更 事 项 ;     ( 三 ) 决 定 名 誉 职 务 人 选 ; ( 四 ) 筹 备 召 开 会 员 大 会 , 负 责 换 届 选 举 工 作 ; ( 五 ) 向 会 员 大 会 报 告 工 作 和 财 务 状 况 ; ( 六 ) 决 定 会 员 的 吸 收 和 除 名 ; ( 七 ) 决 定 设 立 、 变 更 和 终 止 分 支 机 构 、 代 表 机 构 、 办 事 机 构 和 其 他 所 属 机 构 ; ( 八 ) 决 定 副 秘 书 长 、 各 所 属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 ( 九 ) 领 导 本 会 各 所 属 机 构 开 展 工 作 ; ( 十 ) 审 议 年 度 工 作 报 告 和 工 作 计 划 ; ( 十 一 ) 审 议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 决 算 ; ( 十 二 ) 制 定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分 支 机 构 等 重 要 的 管 理 制 度 ; ( 十 三 ) 决 定 本 会 负 责 人 和 工 作 人 员 的 考 核 及 薪 酬 管 理 办 法 ; ( 十 四 ) 审 议 活 动 资 金 变 更 事 项 ; ( 十 五 ) 审 议 住 所 变 更 事 项 ; ( 十 六 ) 决 定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 第 二 十 九 条     理 事 会 每 届 5 年 。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提 前 或 者 延 期 换 届 的 , 须 由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 报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同 意 。 延 期 换 届 最 长 不 超 过 1 年 。     理 事 会 与 会 员 大 会 任 期 相 同 , 与 会 员 大 会 同 时 换 届 。 第 三 十 条     理 事 会 会 议 须 有 2 / 3 以 上 理 事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 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理 事 2 / 3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 理 事 每 届 3 次 不 出 席 理 事 会 会 议 , 自 动 丧 失 理 事 资 格 并 由 理 事 会 确 认 后 向 会 员 公 布 。 第 三 十 一 条     常 务 理 事 由 会 员 大 会 或 理 事 会 采 取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从 理 事 中 选 举 产 生 。     负 责 人 ( 秘 书 长 采 取 聘 任 制 的 , 则 不 含 秘 书 长 ) 由 会 员 大 会 或 理 事 会 采 取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从 常 务 理 事 中 选 举 产 生 , 该 负 责 人 应 同 时 为 常 务 理 事 。     聘 任 、 解 聘 秘 书 长 , 须 经 到 会 理 事 2 / 3 以 上 投 票 通 过 。 罢 免 常 务 理 事 、 负 责 人 , 罢 免 程 序 须 按 其 原 产 生 方 式 进 行 。 第 三 十 二 条     选 举 常 务 理 事 、 负 责 人 , 按 得 票 数 确 定 当 选 人 员 , 但 当 选 的 得 票 数 不 得 低 于 总 票 数 的 2 / 3 。 第 三 十 三 条     理 事 会 每 年 至 少 召 开 1 次 会 议 , 情 况 特 殊 的 , 可 采 用 通 讯 形 式 召 开 。 通 讯 形 式 会 议 不 得 决 定 以 下 事 项 : ( 一 ) 负 责 人 的 调 整 ; ( 二 ) 增 补 理 事 ; 第 三 十 四 条     经 会 长 或 者 1 / 5 以 上 的 理 事 提 议 , 应 当 召 开 临 时 理 事 会 会 议 。 会 长 不 能 主 持 临 时 理 事 会 会 议 的 , 由 提 议 召 集 人 推 举 本 会 1 名 负 责 人 主 持 会 议 。 第 三 节 常 务 理 事 会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会 设 立 常 务 理 事 会 。 常 务 理 事 从 理 事 中 选 举 产 生 , 人 数 不 超 过 理 事 人 数 的 1 / 3 。 在 理 事 会 闭 会 期 间 , 常 务 理 事 会 行 使 理 事 会 第 一 、 四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 一 、 十 二 、 十 三 、 十 五 项 的 职 权 , 对 理 事 会 负 责 。 常 务 理 事 会 与 理 事 会 任 期 相 同 , 与 理 事 会 同 时 换 届 。 常 务 理 事 会 会 议 须 有 2 / 3 以 上 常 务 理 事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 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常 务 理 事 2 / 3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 常 务 理 事 每 届 4 次 不 出 席 常 务 理 事 会 会 议 , 自 动 丧 失 常 务 理 事 资 格 并 由 常 务 理 事 会 确 认 后 向 会 员 公 布 。 第 三 十 六 条     常 务 理 事 会 至 少 每 半 年 召 开 1 次 会 议 , 情 况 特 殊 的 , 可 采 用 通 讯 形 式 召 开 。 第 三 十 七 条     经 会 长 或 1 / 3 以 上 的 常 务 理 事 提 议 , 应 当 召 开 临 时 常 务 理 事 会 会 议 。 会 长 不 能 主 持 临 时 常 务 理 事 会 会 议 的 , 由 提 议 召 集 人 推 举 本 会 1 名 负 责 人 主 持 会 议 。 第 四 节   负 责 人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会 负 责 人 包 括 会 长 1 名 , 副 会 长 若 干 名 , 秘 书 长 1 名 。 设 立 常 务 理 事 会 的 , 负 责 人 总 数 不 得 超 过 常 务 理 事 人 数 的 1 / 2 ;     本 会 负 责 人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坚 持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 具 备 良 好 的 政 治 素 质 , 拥 护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 坚 决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 方 针 、 政 策 ; ( 二 ) 具 有 政 治 权 利 , 遵 纪 守 法 , 勤 勉 尽 职 ; ( 三 ) 具 备 相 应 的 专 业 知 识 、 经 验 和 能 力 , 熟 悉 行 业 情 况 ; ( 四 ) 身 体 健 康 , 能 正 常 履 职 , 最 高 任 职 年 龄 不 超 过 7 0 周 岁 , 秘 书 长 一 般 为 专 职 ; ( 五 )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 六 ) 个 人 社 会 信 用 记 录 良 好 , 未 被 人 民 法 院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或 未 被 人 民 法 院 采 取 限 制 消 费 措 施 ; ( 七 ) 无 法 律 、 法 规 、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担 任 的 其 他 情 形 。 会 长 、 秘 书 长 不 得 兼 任 其 他 社 会 团 体 的 会 长 、 秘 书 长 , 会 长 和 秘 书 长 不 得 由 同 一 人 兼 任 , 并 不 得 来 自 于 同 一 会 员 单 位 。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会 负 责 人 任 期 与 理 事 会 相 同 , 连 任 不 超 过 2 届 。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任 期 的 , 须 经 会 员 大 会 2 / 3 以 上 会 员 表 决 通 过 , 报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后 方 可 任 职 。 聘 任 ( 含 向 社 会 公 开 招 聘 ) 的 秘 书 长 连 任 届 次 不 受 限 制 , 可 不 经 过 民 主 选 举 程 序 。 第 四 十 条     会 长 为 本 会 法 定 代 表 人 。 会 长 由 领 导 干 部 兼 任 的 , 经 会 长 推 荐 、 理 事 会 同 意 , 经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后 , 可 以 由 副 会 长 或 秘 书 长 担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 聘 任 ( 含 向 社 会 公 开 招 聘 ) 的 秘 书 长 不 得 担 任 本 会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代 表 本 会 签 署 有 关 重 要 文 件 。 本 会 法 定 代 表 人 不 兼 任 其 他 社 会 团 体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第 四 十 一 条     担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负 责 人 被 罢 免 或 卸 任 后 , 应 当 由 本 会 在 其 被 罢 免 或 卸 任 后 的 2 0 日 内 , 报 党 建 领 导 机 关 备 案 并 向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 原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因 主 观 或 客 观 原 因 未 能 签 署 变 更 登 记 申 请 书 的 , 本 会 可 根 据 理 事 会 的 决 议 , 并 在 变 更 登 记 申 请 书 中 说 明 理 由 后 , 向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 第 四 十 二 条     会 长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一 ) 召 集 和 主 持 理 事 会 、 常 务 理 事 会 ; ( 二 ) 检 查 会 员 大 会 、 理 事 会 、 常 务 理 事 会 决 议 的 落 实 情 况 ; ( 三 ) 向 会 员 大 会 、 理 事 会 、 常 务 理 事 会 报 告 工 作 ; 会 长 应 每 年 向 理 事 会 述 职 。 不 能 履 行 职 责 时 , 由 其 委 托 或 理 事 会 (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 推 选 一 名 副 会 长 代 为 履 行 职 责 。 第 四 十 三 条     副 会 长 、 秘 书 长 协 助 会 长 开 展 工 作 。 秘 书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责 : ( 一 ) 协 调 各 机 构 开 展 工 作 ; ( 二 ) 主 持 办 事 机 构 开 展 日 常 工 作 ; ( 三 ) 列 席 理 事 会 、 常 务 理 事 会 和 会 员 大 会 ;     ( 四 ) 提 名 副 秘 书 长 及 所 属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 交 理 事 会 或 者 常 务 理 事 会 决 定 ; ( 五 ) 决 定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的 聘 用 ; ( 六 ) 拟 订 年 度 工 作 报 告 和 工 作 计 划 , 报 理 事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审 议 ; ( 七 ) 拟 订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 决 算 报 告 , 报 理 事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审 议 ; ( 八 ) 拟 订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报 理 事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批 准 。     ( 九 ) 处 理 其 他 日 常 事 务 。 第 四 十 四 条     会 员 大 会 、 理 事 会 、 常 务 理 事 会 会 议 应 当 制 作 会 议 纪 要 。 形 成 决 议 的 , 应 当 制 作 书 面 决 议 , 理 事 会 、 常 务 理 事 会 决 议 同 时 由 出 席 会 议 成 员 确 认 。 会 议 纪 要 、 会 议 决 议 应 当 以 适 当 方 式 向 会 员 通 报 并 备 会 员 查 询 , 并 至 少 保 存 3 0 年 。     理 事 、 常 务 理 事 、 负 责 人 的 选 举 结 果 应 当 及 时 向 会 员 通 报 并 备 会 员 查 询 。 负 责 人 的 选 举 结 果 须 在 3 0 日 内 报 党 建 领 导 机 关 和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备 案 。 第 五 节 监 事 会 第 四 十 五 条     监 事 会 是 会 员 大 会 的 监 督 机 构 , 在 会 员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 负 责 监 督 社 会 团 体 的 业 务 活 动 及 财 务 管 理 , 对 会 员 大 会 负 责 。 本 会 设 立 监 事 会 , 监 事 任 期 与 理 事 任 期 相 同 , 期 满 可 以 连 任 。 监 事 会 成 员 由 会 员 大 会 从 会 员 中 选 举 产 生 , 由 3 9 人 组 成 , 且 为 单 数 。 监 事 长 由 监 事 会 在 其 成 员 中 推 选 产 生 , 最 高 任 职 年 限 不 超 过 7 0 周 岁 , 连 任 不 超 过 两 届 。 监 事 不 得 由 本 会 负 责 人 、 理 事 ( 常 务 理 事 ) 、 财 务 人 员 及 上 述 人 员 的 近 亲 属 兼 任 , 且 不 得 与 负 责 人 、 理 事 ( 常 务 理 事 ) 、 其 他 监 事 来 自 于 同 一 单 位 。 第 四 十 六 条     监 事 的 选 举 和 罢 免 : ( 一 ) 由 会 员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 ( 二 ) 监 事 的 罢 免 依 照 其 产 生 程 序 。 第 四 十 七 条     监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列 席 理 事 会 、 常 务 理 事 会 会 议 , 并 对 决 议 事 项 提 出 质 询 或 建 议 ; ( 二 ) 对 理 事 、 常 务 理 事 、 负 责 人 执 行 本 会 职 务 的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对 严 重 违 反 本 会 章 程 或 者 会 员 大 会 决 议 的 人 员 提 出 罢 免 建 议 ; ( 三 ) 检 查 本 会 的 财 务 报 告 , 向 会 员 大 会 报 告 监 事 会 的 工 作 和 提 出 提 案 ; ( 四 ) 对 负 责 人 、 理 事 、 常 务 理 事 、 财 务 管 理 人 员 损 害 本 会 利 益 的 行 为 , 要 求 其 及 时 予 以 纠 正 ; ( 五 ) 向 党 建 领 导 机 关 、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以 及 税 务 、 会 计 主 管 部 门 反 映 本 会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 ( 六 ) 决 定 其 他 应 由 监 事 会 审 议 的 事 项 。 监 事 会 每 六 个 月 至 少 召 开 1 次 会 议 。 监 事 会 会 议 须 有 2 / 3 以 上 监 事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 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监 事 1 / 2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第 四 十 八 条     监 事 应 当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本 章 程 , 忠 实 、 勤 勉 履 行 职 责 。 第 四 十 九 条     监 事 会 可 以 对 本 会 开 展 活 动 情 况 进 行 调 查 ; 必 要 时 , 可 以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等 协 助 其 工 作 。 监 事 会 行 使 职 权 所 必 需 的 费 用 , 由 本 会 承 担 。 第 六 节     分 支 机 构 、 代 表 机 构 第 五 十 条     本 会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在 本 会 的 宗 旨 和 业 务 范 围 内 , 按 照 确 有 工 作 需 要 且 与 本 会 管 理 能 力 相 适 应 的 原 则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 代 表 机 构 。 本 会 的 分 支 机 构 依 据 会 员 组 成 特 点 、 业 务 范 围 的 划 分 等 设 立 , 代 表 机 构 依 据 本 会 授 权 在 规 定 地 域 内 代 表 本 会 开 展 联 络 、 交 流 、 调 研 活 动 。 本 会 的 分 支 机 构 、 代 表 机 构 是 本 会 的 组 成 部 分 ,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 不 得 另 行 制 订 章 程 , 不 得 发 放 任 何 形 式 的 登 记 证 书 , 按 照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宗 旨 和 业 务 范 围 , 在 本 会 授 权 的 范 围 内 开 展 活 动 , 法 律 责 任 由 本 会 承 担 。 第 五 十 一 条     本 会 不 设 立 地 域 性 分 支 机 构 , 不 在 分 支 机 构 、 代 表 机 构 下 再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 代 表 机 构 。 第 五 十 二 条     本 会 分 支 机 构 名 称 以 “ 分 会 ” 、 “ 专 业 委 员 会 ” 、 “ 工 作 委 员 会 ” 、 “ 专 家 委 员 会 ” 、 “ 技 术 委 员 会 ” 、 “ 专 项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 等 字 样 结 束 , 代 表 机 构 名 称 以 “ 代 表 处 ” 、 “ 办 事 处 ” 等 字 样 结 束 。 分 支 机 构 、 代 表 机 构 名 称 不 以 各 类 法 人 组 织 ( 含 “ 协 会 ” 、 “ 联 合 会 ” 、 “ 中 心 ” 、 “ 院 ” 、 “ 所 ” 、 “ 俱 乐 部 ” 等 ) 的 名 称 命 名 , 不 在 名 称 中 冠 以 “ 中 国 ” 、 “ 中 华 ” 、 “ 全 国 ” 、 “ 国 家 ” 等 字 样 , 对 外 开 展 活 动 , 应 当 使 用 冠 有 本 会 名 称 的 规 范 全 称 。 第 五 十 三 条     分 支 机 构 、 代 表 机 构 负 责 人 的 最 高 任 职 年 龄 不 得 超 过 7 0 周 岁 , 连 任 不 超 过 2 届 。 第 五 十 四 条     分 支 机 构 、 代 表 机 构 的 财 务 应 当 纳 入 本 会 法 定 账 户 统 一 管 理 , 全 部 收 支 应 当 纳 入 本 会 财 务 统 一 核 算 。 第 五 十 五 条     本 会 在 年 度 工 作 报 告 中 将 分 支 机 构 、 代 表 机 构 的 有 关 情 况 报 送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 同 时 , 将 有 关 信 息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开 , 自 觉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 第 七 节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和 矛 盾 解 决 机 制 第 五 十 六 条     本 会 建 立 各 项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完 善 相 关 管 理 规 程 。 建 立 《 会 费 管 理 办 法 》 、 《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 《 分 支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 等 相 关 制 度 和 文 件 。 第 五 十 七 条     本 会 建 立 健 全 证 书 、 印 章 、 档 案 、 文 件 等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并 将 以 上 物 品 和 资 料 妥 善 保 管 于 本 会 场 所 , 任 何 单 位 、 个 人 不 得 非 法 侵 占 。 管 理 人 员 调 动 工 作 或 者 离 职 时 , 应 当 与 接 管 人 员 办 清 交 接 手 续 。 第 五 十 八 条     本 会 证 书 、 印 章 遗 失 时 , 经 理 事 会 2 / 3 以 上 理 事 表 决 通 过 , 并 在 覆 盖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管 辖 区 域 公 开 发 行 的 报 刊 上 刊 登 遗 失 声 明 , 按 规 定 申 请 重 新 制 发 或 刻 制 。 如 被 非 法 侵 占 , 应 通 过 法 律 途 径 要 求 返 还 。 第 五 十 九 条     本 会 建 立 民 主 协 商 和 内 部 矛 盾 解 决 机 制 。 如 发 生 内 部 矛 盾 不 能 经 过 协 商 解 决 的 , 可 以 通 过 调 解 、 诉 讼 等 途 径 依 法 解 决 。 第 五 章   党     建 第 六 十 条     本 会 坚 决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 方 针 和 政 策 , 走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组 织 发 展 之 路 。 第 六 十 一 条     本 会 按 照 党 章 规 定 , 经 上 级 党 组 织 批 准 设 立 党 组 织 。 如 暂 不 能 单 独 建 立 党 组 织 , 支 持 通 过 联 合 建 立 党 组 织 、 选 派 党 建 工 作 联 络 员 等 方 式 , 在 本 组 织 开 展 党 的 工 作 。 第 六 十 二 条     本 会 党 组 织 是 党 在 本 社 会 组 织 中 的 战 斗 堡 垒 , 发 挥 政 治 核 心 作 用 。 基 本 职 能 是 保 证 政 治 方 向 , 团 结 凝 聚 群 众 , 推 动 本 社 会 组 织 发 展 , 建 设 先 进 文 化 , 服 务 人 才 成 长 , 加 强 党 组 织 自 身 建 设 。 第 六 十 三 条     本 会 换 届 选 举 时 , 应 先 征 求 党 组 织 对 主 要 负 责 人 审 核 意 见 ; 本 社 会 组 织 变 更 、 撤 并 或 注 销 , 党 组 织 应 及 时 向 上 级 党 组 织 报 告 , 并 做 好 党 员 组 织 关 系 转 移 等 相 关 工 作 。 第 六 十 四 条     本 会 为 党 组 织 开 展 活 动 、 做 好 工 作 提 供 必 要 的 场 地 、 人 员 和 经 费 支 持 , 将 党 建 工 作 经 费 纳 入 管 理 费 用 列 支 , 支 持 党 组 织 建 设 活 动 阵 地 。 第 六 十 五 条     本 会 支 持 领 导 班 子 与 党 组 织 领 导 班 子 交 叉 任 职 , 优 先 推 荐 社 会 组 织 领 导 班 子 中 的 中 共 正 式 党 员 担 任 党 的 组 织 以 及 纪 检 组 织 领 导 。 第 六 十 六 条     本 会 支 持 党 组 织 对 社 会 组 织 重 要 事 项 决 策 、 重 要 业 务 活 动 、 大 额 经 费 开 支 、 接 收 大 额 捐 赠 、 开 展 涉 外 活 动 等 提 出 意 见 。 第 六 章   资 产 管 理 、 使 用 原 则 第 六 十 七 条     本 会 收 入 来 源 : ( 一 ) 会 费 ; ( 二 ) 捐 赠 ; ( 三 ) 政 府 资 助 ; ( 四 ) 在 核 准 的 业 务 范 围 内 开 展 活 动 、 提 供 服 务 的 收 入 ; ( 五 ) 利 息 ; ( 六 ) 从 事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委 托 的 事 项 所 获 得 的 报 酬 ; ; ( 七 )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 第 六 十 八 条     本 会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收 取 会 员 会 费 。 会 费 标 准 设 置 不 超 过 4 档 , 会 费 额 度 和 标 准 应 当 明 确 , 同 一 档 次 不 具 有 浮 动 性 。 本 会 经 批 准 开 展 评 比 达 标 表 彰 等 活 动 , 不 收 取 任 何 费 用 。 第 六 十 九 条     本 会 的 收 入 除 用 于 与 本 会 有 关 的 、 合 理 的 支 出 外 , 全 部 用 于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业 务 范 围 。 第 七 十 条     本 会 执 行 《 民 间 非 营 利 组 织 会 计 制 度 》 , 建 立 严 格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保 证 会 计 资 料 合 法 、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第 七 十 一 条     本 会 配 备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人 员 。 会 计 不 得 兼 任 出 纳 。 会 计 人 员 应 当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 实 行 会 计 监 督 。 会 计 人 员 调 动 工 作 或 者 离 职 时 , 应 当 与 接 管 人 员 办 清 交 接 手 续 。 第 七 十 二 条     本 会 的 资 产 管 理 执 行 国 家 规 定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接 受 会 员 大 会 和 有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 资 产 来 源 属 于 国 家 拨 款 或 者 社 会 捐 赠 、 资 助 的 , 应 当 接 受 审 计 机 关 的 监 督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以 适 当 方 式 向 社 会 公 布 。 第 七 十 三 条     本 会 重 大 资 产 配 置 、 处 置 须 经 过 会 员 大 会 或 者 理 事 会 ( 常 务 理 事 会 ) 审 议 。 第 七 十 四 条     理 事 会 ( 常 务 理 事 会 ) 决 议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或 本 章 程 规 定 , 致 使 本 会 遭 受 损 失 的 , 参 与 审 议 的 理 事 ( 常 务 理 事 ) 应 当 承 担 责 任 。 但 经 证 明 在 表 决 时 反 对 并 记 载 于 会 议 记 录 的 , 该 理 事 ( 常 务 理 事 ) 可 免 除 责 任 。 第 七 十 五 条     本 会 换 届 应 进 行 换 届 审 计 , 本 会 届 中 更 换 法 定 代 表 人 之 前 应 当 进 行 法 定 代 表 人 离 任 审 计 。 法 定 代 表 人 在 任 期 间 , 本 会 发 生 违 反 《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和 本 章 程 的 行 为 , 法 定 代 表 人 应 当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 因 法 定 代 表 人 失 职 , 导 致 本 会 发 生 违 法 行 为 或 造 成 财 产 损 失 的 , 法 定 代 表 人 应 当 承 担 个 人 责 任 。 第 七 十 六 条     本 会 的 全 部 资 产 及 其 增 值 为 本 会 所 有 , 任 何 单 位 、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 私 分 和 挪 用 , 也 不 得 在 会 员 中 分 配 。 第 七 十 七 条     本 会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资 和 保 险 、 福 利 待 遇 , 参 照 国 家 对 事 业 单 位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第 七 章   信 息 公 开 与 信 用 承 诺 第 七 十 八 条     本 会 依 据 有 关 法 规 政 策 , 履 行 信 息 公 开 义 务 , 建 立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 及 时 向 会 员 公 开 年 度 工 作 报 告 、 第 三 方 机 构 出 具 的 报 告 、 会 费 收 支 情 况 以 及 经 理 事 会 研 究 认 为 有 必 要 公 开 的 其 他 信 息 。 本 会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开 登 记 事 项 、 章 程 、 组 织 机 构 、 接 受 捐 赠 、 信 用 承 诺 、 承 接 政 府 转 移 或 委 托 事 项 、 可 提 供 服 务 事 项 及 运 行 情 况 等 信 息 。 第 七 十 九 条     本 会 建 立 新 闻 发 言 人 制 度 , 经 理 事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通 过 , 任 命 或 指 定 1 名 负 责 人 作 为 新 闻 发 言 人 , 就 本 组 织 的 重 要 活 动 、 重 大 事 件 或 热 点 问 题 , 通 过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举 行 新 闻 发 布 会 、 吹 风 会 、 接 受 采 访 等 形 式 主 动 回 应 社 会 关 切 。 新 闻 发 布 内 容 应 由 本 会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主 要 负 责 人 审 定 , 确 保 正 确 的 舆 论 导 向 。 第 八 十 条     本 会 建 立 年 度 报 告 制 度 , 年 度 报 告 按 规 定 时 间 和 要 求 向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报 送 , 年 度 报 告 内 容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开 , 接 受 公 众 监 督 。 第 八 十 一 条     本 会 重 点 围 绕 服 务 内 容 、 服 务 方 式 、 服 务 对 象 和 收 费 标 准 等 建 立 信 用 承 诺 制 度 , 并 向 社 会 公 开 信 用 承 诺 内 容 。 第 八 章   章 程 的 修 改 程 序 第 八 十 二 条     对 本 会 章 程 的 修 改 , 由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 提 交 会 员 大 会 审 议 。 第 八 十 三 条     本 会 修 改 的 章 程 , 经 会 员 大 会 到 会 会 员 2 / 3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后 , 在 3 0 日 内 报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后 生 效 。 第 九 章   终 止 程 序 及 终 止 后 的 财 产 处 理 第 八 十 四 条     本 会 终 止 动 议 由 理 事 会 或 者 常 务 理 事 会 提 出 , 报 会 员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 第 八 十 五 条     本 会 终 止 前 , 应 当 依 法 成 立 清 算 组 织 , 清 理 债 权 债 务 , 处 理 善 后 事 宜 。 清 算 期 间 , 不 开 展 清 算 以 外 的 活 动 。 第 八 十 六 条     本 会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 在 党 建 领 导 机 关 和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用 于 发 展 与 本 会 宗 旨 相 关 的 事 业 , 或 者 捐 赠 给 宗 旨 相 近 的 社 会 组 织 。 第 八 十 七 条     本 会 经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手 续 后 即 为 终 止 。 第 十 章   附   则 第 八 十 八 条     本 章 程 经 2 0 2 4 年 1 1 月 2 8 日 第 三 届 第 一 次 会 员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     第 八 十 九 条     本 章 程 的 解 释 权 属 于 本 会 的 理 事 会 。 第 九 十 条     本 章 程 自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之 日 起 生 效 。 协 会 领 导 详 情 会   长 陈   斌       中 建 海 峡 建 设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副 会 长 郭 敏 楚       福 建 省 机 电 设 备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邓   言       福 建 省 投 资 开 发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蒋 志 强       福 建 建 工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祝 昌 霖       个 人 会 员 饶   舜     福 建 大 禹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郑   欣       福 建 省 闽 咨 工 程 管 理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魏 人 辉     厦 门 海 迈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福 建 公 司 江   峰       福 建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有 限 公 司 林 金 错       福 州 诺 成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蔡 文 全       福 建 平 诚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郑   兴       福 建 联 合 锦 安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马 光 锦       福 建 优 胜 招 标 项 目 管 理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魏 承 锋       厦 门 合 诚 工 程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 秘 书 长 邱 桂 英     福 建 省 招 标 投 标 协 会   注 : 排 序 不 分 先 后 。 常 务 理 事 单 位 理 事 单 位 会 员 单 位 监 事 单 位 详 情 会 员 登 录 用 户 名 : 密 码 : 友 情 链 接 福 建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 福 建 住 建 厅 | 福 建 省 商 务 厅 | 福 建 省 交 通 厅 | 福 建 省 水 利 厅 |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协 会 | 湖 南 省 招 标 投 标 协 会 | 河 北 省 招 标 投 标 协 会 | 广 东 省 招 标 投 标 协 会 | 河 南 省 招 标 投 标 协 会 | 陕 西 省 招 标 投 标 协 会 | 湖 北 省 招 标 投 标 协 会 | 重 庆 市 招 标 投 标 协 会 | 浙 江 省 招 标 投 标 协 会 | 江 西 省 招 标 投 标 协 会 | 内 蒙 古 招 标 投 标 协 会 | 海 南 省 招 标 投 标 协 会 | 南 京 招 标 投 标 协 会 | 安 徽 省 招 标 投 标 协 会 | 青 海 省 招 标 投 标 协 会 | 江 苏 省 招 标 投 标 协 会 | 贵 州 省 招 标 投 标 协 会 | 山 西 省 招 标 投 标 协 会 |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 福 建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电 子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网 站 指 南 | 网 站 声 明 | 添 加 收 藏 | 联 系 我 们 主 办 单 位 : 福 建 省 招 标 投 标 协 会       闽 I C P 备 1 9 0 0 0 2 7 0 号 2       指 导 单 位 : 福 建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地 址 : 福 州 市 鼓 楼 区 屏 西 路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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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12月27日,据TechWeb报道,蚂蚁集团旗下的万里汇跨境汇款平台推出了开发者合规跨境收款服务,这项服务支持多种收款场景,包括GooglePlay、AppStore、GoogleAdSense、GoogleAdMob、Steam等,目前,这些场景仅适用于开发者,开发者可以通过万里汇收款、转账、支付和消费,例如销售应用于...。

互联网资讯 2024-12-27 13:18:58

6.98 比亚迪首批天神之眼全民智驾车型价格公布 万元起 (6.98比亚迪秦plus)

6.98 比亚迪首批天神之眼全民智驾车型价格公布 万元起 (6.98比亚迪秦plus)

比亚迪于2月10日在深圳举办了天神之眼全民智驾时代发布会,正式宣布了比亚迪智能化战略,并推出了全民智驾战略,旨在将高阶智驾技术覆盖到比亚迪全系车型中,在发布会上,比亚迪将天神之眼智驾技术分为三个版本,天神之眼A、天神之眼B和天神之眼C,具体而言,天神之眼A适用于仰望品牌,天神之眼B适用于腾势品牌和比亚迪品牌,而天神之眼C将搭载在比亚迪...。

互联网资讯 2025-02-11 13:00:44

微短剧爆火!红果月活达1.58亿直逼优酷 同比暴增551% (微短剧爆火的原因)

微短剧爆火!红果月活达1.58亿直逼优酷 同比暴增551% (微短剧爆火的原因)

根据提供的材料,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对微短剧行业的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进行深入分析,从用户规模的角度来看,微短剧正在迅速崛起,中国微短剧行业发展白皮书,2024,显示,截至2024年6月,我国微短剧用户规模已达到5.76亿人,占整体网民的52.4%,这一数据表明微短剧已经成为数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传统视频平台相比,微短剧不仅吸...。

互联网资讯 2025-02-18 13:01:23

郴州市森林防火若干规定 (郴州市森林防火条例全文)

郴州市森林防火若干规定 (郴州市森林防火条例全文)

郴州市森林防火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郴州市针对森林防火工作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旨在加强全市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该规定不仅涵盖了森林防火的基本原则、职责分工、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内容,还特别针对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实际需求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一、立法背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互联网资讯 2025-02-22 14:57:10

腾讯云服务器试用 (腾讯云服务器99元一年)

腾讯云服务器试用 (腾讯云服务器99元一年)

腾讯云服务器试用,99元一年的背后,随着云计算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开始选择将业务迁移到云端,而腾讯云作为国内知名的云计算服务商之一,其服务器产品吸引了众多用户的关注,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腾讯云服务器试用,99元一年,进行详细的分析说明,一、腾讯云服务器试用的价值与意义1.降低企业或个人的初始投入成本对于一些中小企业或者...。

互联网资讯 2025-02-23 00:22:18

真相大揭秘 关于DeepSeek的五大普遍误读 (关亡的真相)

真相大揭秘 关于DeepSeek的五大普遍误读 (关亡的真相)

最近关于DeepSeek,DeepSeek,成为全球最热门话题的现象,确实引发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从北美到欧洲,从各大科技巨头到投资机构、政府官员,甚至是脱口秀演员,都在频繁提及这一概念,在国内,自媒体平台上也出现了大量相关讨论的文章,其中不乏获得极高阅读量的作品,我的上一篇文章也位列其中,在这些讨论中,流量的偏好往往会导致某些特定视...。

互联网资讯 2025-02-26 15:5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