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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描述3.经济法学与整体分析法的其他相关性。我们通过研究发现其还是有着重要的意义,这是得到很多专业研究者的认可的一般规律。还因为经济法与许多总体上的概念密切相关。此外,宏观调控涉及到总体上的政策协调,因此,必须从总体上协调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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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快照经 济 法 学 论 文 范 文 8 篇 美 章 首 页 资 料 文 库 期 刊 中 心 杂 志 订 阅 投 稿 指 南 S C I 期 刊 登 录 / 注 册 美 章 网 资 料 文 库 经 济 法 学 论 文 范 文 经 济 法 学 论 文 范 文 发 布 时 间 : 2 0 2 3 0 4 0 8 1 6 : 0 7 : 3 1 前 言 : 写 作 是 一 种 表 达 , 也 是 一 种 探 索 。 我 们 为 你 提 供 了 8 篇 不 同 风 格 的 经 济 法 学 论 文 参 考 范 文 , 希 望 这 些 范 文 能 给 你 带 来 宝 贵 的 参 考 价 值 , 敬 请 阅 读 。 辩 证 法 的 经 济 法 学 论 文 一 、 整 体 分 析 方 法 在 经 济 法 学 研 究 中 的 具 体 运 用 问 题 1 . 整 体 分 析 法 的 可 行 性 。 经 济 法 系 统 的 整 体 性 特 征 确 立 了 整 体 分 析 方 法 的 重 要 地 位 。 在 这 里 我 们 需 要 整 体 的 思 路 才 能 确 保 我 们 的 思 路 是 清 晰 的 , 确 保 我 们 的 思 考 结 果 是 明 确 的 。 其 中 , 整 体 主 义 关 注 对 个 人 行 为 发 生 作 用 的 社 会 影 响 , 集 中 考 察 社 会 力 量 ( 制 度 、 社 会 习 惯 等 ) 如 何 制 约 个 人 行 为 。 个 人 主 义 将 个 人 行 为 放 在 第 一 位 , 而 整 体 主 义 则 认 为 社 会 制 度 时 更 重 要 的 。 整 体 主 义 的 方 法 强 调 : ( 1 ) 社 会 整 体 大 于 其 部 分 之 和 ; ( 2 ) 社 会 整 体 显 著 地 影 响 和 制 约 着 其 部 分 的 行 为 或 功 能 ; ( 3 ) 个 人 行 为 受 整 个 社 会 的 宏 观 法 则 影 响 。 这 是 法 律 需 要 名 曲 区 分 的 部 分 , 是 我 们 需 要 法 律 来 调 节 的 部 分 , 才 能 实 现 对 社 会 主 体 在 法 律 的 矿 机 中 实 现 利 益 的 最 大 化 。 经 济 法 学 者 或 其 他 领 域 的 法 学 家 经 常 谈 到 的 经 济 法 上 的 公 共 性 、 国 家 干 预 、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社 会 整 体 立 场 、 公 共 物 品 理 论 、 宏 观 调 控 等 , 这 些 都 与 对 经 济 、 社 会 、 国 家 、 民 众 的 整 体 利 益 、 公 共 秩 序 等 整 体 上 的 考 虑 有 关 。 2 . 整 体 分 析 法 在 经 济 法 学 运 用 中 的 必 要 性 。 我 们 的 很 多 研 究 人 员 得 出 结 论 , 经 济 法 是 为 解 决 传 统 私 法 调 整 的 失 灵 而 存 在 的 。 在 原 来 已 经 确 认 的 法 律 效 果 是 不 明 显 的 , 需 要 我 们 有 针 对 的 调 整 词 才 能 实 现 针 对 现 实 问 题 的 解 决 , 现 在 我 们 则 主 要 是 导 因 于 “ 市 场 失 灵 ” 。 我 们 可 以 发 现 在 现 行 的 制 度 体 积 下 会 出 现 很 多 的 社 会 问 题 , 我 们 就 需 要 完 善 健 全 我 们 的 法 律 , 实 现 法 律 最 大 化 的 优 化 , 才 能 确 保 我 们 的 会 体 制 中 面 临 的 问 题 得 到 最 大 化 的 解 决 , 而 市 场 机 制 在 这 些 领 域 调 节 却 屡 屡 失 灵 , 传 统 私 法 的 调 整 也 成 强 弩 之 末 。 在 我 们 当 前 的 社 会 环 境 和 法 律 环 境 下 , 我 们 可 以 发 现 很 多 的 问 题 , 其 产 生 有 着 深 刻 的 历 史 社 会 背 景 , 也 同 时 具 有 我 们 时 代 的 特 色 。 市 场 失 灵 确 实 有 需 要 通 过 有 效 的 宏 观 调 控 和 市 场 轨 制 来 解 决 , 而 传 统 部 门 法 的 形 成 , 并 非 以 市 场 失 灵 所 引 发 的 宏 观 调 控 或 市 场 规 制 为 前 提 , 因 而 只 能 有 一 个 新 兴 的 部 门 法 — — 经 济 法 来 弥 补 传 统 部 门 法 调 整 的 不 足 — — 这 已 成 为 经 济 法 产 生 的 一 般 性 解 释 。 宏 观 调 控 和 市 场 规 制 是 在 市 场 失 灵 的 情 况 下 产 生 的 一 种 整 体 性 、 公 共 性 的 需 要 。 无 论 是 宏 观 调 控 还 是 市 场 规 制 , 从 公 共 物 品 理 论 来 看 , 它 们 都 属 于 公 共 物 品 , 都 具 有 消 费 的 非 排 他 性 和 非 竞 争 性 , 都 是 不 能 由 市 场 主 体 来 提 供 的 ; 这 是 我 们 社 会 主 体 需 要 我 们 的 法 律 作 为 最 为 关 键 的 部 分 职 能 的 体 现 , 需 要 我 们 完 善 相 关 法 律 予 以 调 解 , 再 加 以 实 现 我 们 具 体 的 体 质 , 才 能 确 保 在 最 新 的 情 况 下 , 最 好 的 完 善 社 会 主 体 的 作 用 。 尽 管 其 调 节 并 非 总 有 效 , 就 像 所 有 公 共 物 品 的 提 供 未 必 总 有 效 那 样 , 但 是 , 由 于 私 人 和 市 场 不 可 克 服 的 一 些 弱 点 , 决 定 了 它 只 能 在 客 观 上 由 政 府 来 提 供 。 这 也 是 所 有 市 场 经 济 国 家 都 不 约 而 同 地 进 行 不 同 程 度 的 宏 观 调 控 和 市 场 规 制 的 原 因 。 此 外 , 上 述 的 各 类 导 致 市 场 失 灵 的 原 因 , 不 仅 是 公 共 物 品 问 题 , 同 时 也 是 外 部 性 问 题 。 对 于 各 种 导 致 市 场 失 灵 的 情 况 , 都 应 当 研 究 其 外 部 效 应 , 为 此 也 必 须 从 一 个 整 体 主 义 的 视 角 。 3 . 经 济 法 学 与 整 体 分 析 法 的 其 他 相 关 性 。 我 们 通 过 研 究 发 现 其 还 是 有 着 重 要 的 意 义 , 这 是 得 到 很 多 专 业 研 究 者 的 认 可 的 一 般 规 律 。 还 因 为 经 济 法 与 许 多 总 体 上 的 概 念 密 切 相 关 。 此 外 , 宏 观 调 控 涉 及 到 总 体 上 的 政 策 协 调 , 因 此 , 必 须 从 总 体 上 协 调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外 贸 政 策 等 各 类 政 策 , 通 过 严 格 分 析 得 出 的 结 果 能 够 很 好 的 分 析 才 能 实 现 最 为 关 键 的 效 果 。 二 、 整 体 分 析 方 法 对 经 济 法 理 论 研 究 的 意 义 基 于 经 济 法 理 论 系 统 应 有 的 和 谐 性 、 统 一 性 和 完 整 性 , 应 当 对 经 济 法 理 论 进 行 整 体 分 析 , 特 别 是 要 考 察 和 分 析 经 济 法 的 调 整 对 象 理 论 — — 作 为 整 个 经 济 法 理 论 的 逻 辑 起 点 — — 它 能 否 同 后 面 的 各 个 具 体 理 论 保 持 一 致 , 尤 其 是 能 否 与 经 济 法 学 的 理 论 体 系 、 主 体 理 论 、 行 为 理 论 、 权 义 结 构 理 论 、 责 任 理 论 等 达 成 内 在 一 致 。 此 外 , 经 济 法 的 理 论 体 系 , 一 方 面 是 由 各 个 具 体 的 理 论 构 成 的 , 另 一 方 面 其 本 身 也 要 有 自 己 的 目 标 和 内 在 逻 辑 线 索 , 由 此 便 涉 及 到 整 个 理 论 的 建 构 目 标 。 如 果 能 找 到 经 济 法 理 论 的 总 体 方 向 , 我 们 需 要 针 对 于 具 体 的 政 策 予 以 具 体 的 分 析 , 擦 能 找 到 有 针 对 的 效 果 , 实 现 问 题 的 有 效 解 决 。 此 外 , 进 行 整 体 分 析 , 还 有 利 于 找 到 经 济 法 理 论 的 一 些 缺 漏 之 处 。 另 外 , 从 整 体 分 析 方 法 来 看 , 经 济 法 学 的 研 究 对 象 是 经 济 法 系 统 , 对 于 经 济 法 系 统 必 须 作 为 一 个 整 体 来 把 握 。 这 同 时 也 意 味 着 经 济 法 系 统 是 有 “ 边 界 ” 的 。 这 也 是 我 们 学 界 研 究 多 年 的 一 个 重 要 内 容 , 是 非 常 关 键 的 部 分 。 当 然 , 在 强 调 辩 证 法 在 经 济 法 学 研 究 方 法 中 的 方 法 论 价 值 和 指 导 地 位 的 同 时 , 我 们 还 应 防 止 出 现 辩 证 法 庸 俗 化 和 绝 对 化 现 象 。 比 如 , 用 既 注 重 公 平 又 注 重 效 率 来 概 括 反 垄 断 法 的 价 值 取 向 并 没 有 错 , 但 满 足 于 这 一 结 论 几 乎 什 么 也 没 有 告 诉 读 者 。 经 济 法 学 研 究 中 许 许 多 多 的 “ 宏 大 叙 事 ” 是 辩 证 法 庸 俗 化 最 容 易 出 现 的 场 合 ; 辩 证 法 绝 对 化 是 指 在 经 济 法 学 研 究 中 , 过 于 强 调 从 正 反 两 方 面 看 问 题 , 使 关 注 的 问 题 无 法 突 显 出 来 , 从 而 使 思 维 的 表 达 和 思 想 的 交 流 难 以 言 之 凿 凿 的 一 类 现 象 。 这 两 种 倾 向 都 是 我 们 运 用 辩 证 法 进 行 经 济 法 学 研 究 过 程 中 需 要 避 免 的 。 我 们 研 究 最 为 深 刻 的 部 分 时 我 们 需 要 深 化 我 们 的 认 识 , 对 于 基 本 认 识 的 一 个 深 入 认 可 。 由 于 经 济 法 学 所 研 究 的 问 题 常 常 是 一 些 “ 复 杂 性 问 题 ” 。 这 就 要 求 我 们 在 研 究 过 程 自 觉 贯 彻 辩 证 法 、 充 分 发 挥 辩 证 法 指 导 作 用 的 同 时 , 防 止 辩 证 法 的 庸 俗 化 和 绝 对 化 , 推 动 经 济 法 学 理 论 研 究 的 前 进 ! 继 续 阅 读 经 济 法 学 教 学 论 文 2 篇 第 一 篇 一 、 问 题 源 起 — — 法 学 本 科 经 济 法 学 教 学 差 异 悬 殊 1 . 我 国 经 济 法 学 课 程 开 设 的 总 体 状 况 经 济 法 学 课 程 教 学 在 我 国 具 有 教 学 层 次 众 多 、 涵 盖 专 业 广 泛 、 教 学 内 容 差 别 大 的 特 点 。 从 教 学 层 次 上 看 , 经 济 法 课 程 从 本 科 院 校 到 专 科 院 校 、 高 职 院 校 都 有 开 设 。 从 专 业 分 布 看 , 不 仅 包 括 法 学 专 业 , 还 包 括 许 多 经 济 和 管 理 类 专 业 , 如 工 商 管 理 、 国 际 贸 易 、 会 计 等 专 业 。 从 教 学 内 容 看 , 经 济 法 的 内 容 构 成 差 异 之 大 , 可 以 说 几 乎 没 有 任 何 其 他 课 程 可 以 与 之 相 “ 媲 美 ” 。 例 如 针 对 非 法 学 专 业 的 经 济 法 教 学 , 不 仅 包 括 本 属 于 经 济 法 的 内 容 , 往 往 还 将 民 商 法 的 许 多 内 容 , 如 合 同 法 、 担 保 法 、 公 司 法 、 保 险 法 和 破 产 法 等 纳 入 其 中 。 可 见 , 非 法 学 专 业 的 经 济 法 教 学 仍 将 其 定 位 为 广 义 的 经 济 法 , 即 “ 与 经 济 有 关 的 法 ” 。 虽 然 在 经 济 法 学 界 , 逐 渐 摒 弃 了 大 经 济 法 的 观 念 , 倾 向 于 将 经 济 法 界 定 为 “ 国 家 为 了 克 服 市 场 失 灵 和 政 府 失 灵 而 制 定 的 调 整 需 要 由 国 家 干 预 的 具 有 全 局 性 和 社 会 公 共 性 的 经 济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 ” 。 但 不 同 学 者 对 经 济 法 概 念 的 具 体 表 述 以 及 经 济 法 的 调 整 范 围 、 调 整 对 象 、 内 涵 和 外 延 仍 存 在 不 同 见 解 , 加 之 各 高 等 院 校 的 校 情 及 教 学 指 导 思 想 不 同 , 导 致 法 学 本 科 的 经 济 法 学 教 学 在 不 同 院 校 中 也 呈 现 出 巨 大 的 差 异 。 2 . 法 学 本 科 经 济 法 学 课 程 设 置 现 状 比 较 本 科 培 养 方 案 ( 教 学 计 划 ) 是 高 等 学 校 人 才 培 养 的 纲 领 性 文 件 , 是 实 现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的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 它 通 过 设 置 课 程 的 整 体 规 划 , 规 定 应 设 置 的 课 程 种 类 、 开 设 顺 序 及 课 时 分 配 等 内 容 。 而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则 是 根 据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 以 系 统 和 连 贯 的 形 式 规 定 某 门 具 体 课 程 教 学 内 容 的 纲 要 性 文 件 。 通 常 包 括 本 门 课 程 的 教 学 目 的 、 教 学 内 容 、 教 学 时 数 分 配 以 及 教 学 方 法 等 基 本 要 求 。 它 们 是 进 行 教 学 工 作 的 主 要 依 据 ,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决 定 了 教 学 质 量 的 高 低 。 但 通 过 比 较 不 同 院 校 的 法 学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和 经 济 法 学 教 学 大 纲 , 不 难 发 现 经 济 法 学 教 学 体 系 的 各 构 成 要 素 , 如 课 程 设 置 、 学 分 学 时 安 排 、 开 设 学 期 及 授 课 基 本 内 容 等 方 面 的 差 别 极 大 。 经 济 法 学 课 程 开 设 主 要 有 两 种 模 式 。 第 一 种 是 开 设 独 立 的 “ 经 济 法 学 ” , 大 部 分 院 校 采 取 此 种 模 式 。 第 二 种 是 仅 开 设 “ 经 济 法 总 论 ” , 而 将 经 济 法 分 论 的 部 分 内 容 单 独 开 设 成 必 修 或 选 修 课 。 如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提 供 了 包 括 法 学 基 础 理 论 课 程 类 、 宪 法 行 政 法 课 程 类 、 民 商 经 济 法 课 程 类 、 刑 事 法 课 程 类 、 国 际 法 课 程 类 共 1 2 6 门 选 修 课 程 , 要 求 学 生 最 低 应 从 中 选 择 修 满 2 0 学 分 。 清 华 大 学 则 提 供 了 法 理 学 课 组 、 宪 法 与 行 政 法 课 组 、 民 法 学 课 组 、 商 法 学 课 组 、 经 济 法 学 课 组 等 1 4 个 组 别 共 7 7 门 课 程 和 讲 座 , 要 求 学 生 最 低 应 从 中 选 择 修 满 1 1 学 分 。 由 于 这 种 模 式 可 供 学 生 选 择 的 范 围 非 常 广 泛 , 而 最 低 要 求 的 学 分 门 槛 并 不 高 , 因 此 学 生 最 终 是 否 选 修 经 济 法 分 论 的 内 容 具 有 很 强 的 随 机 性 , 无 法 保 证 完 成 经 济 法 学 的 基 本 内 容 体 系 的 学 习 。 虽 然 大 部 分 院 校 采 用 第 一 种 模 式 , 将 “ 经 济 法 学 ” 作 为 一 门 单 独 课 程 开 设 , 但 从 上 表 可 以 看 出 各 校 教 学 之 间 存 在 极 大 差 异 。 如 学 分 跨 度 从 3 学 分 至 7 学 分 不 等 , 相 应 的 学 时 跨 度 则 从 5 1 学 时 至 1 2 0 学 时 不 等 , 多 者 较 少 者 超 出 两 倍 以 上 。 而 在 如 此 差 异 化 的 学 分 、 学 时 约 束 条 件 下 , 经 济 法 学 教 学 内 容 自 然 相 去 甚 远 。 3 . 教 学 差 异 过 大 引 发 的 问 题 虽 然 不 同 类 型 的 法 律 院 校 ( 系 ) 因 其 总 体 特 色 和 定 位 不 同 , 无 法 也 不 应 追 求 课 程 教 育 教 学 的 同 质 化 , 但 过 分 差 异 化 的 教 学 现 状 也 引 发 出 明 显 的 弊 端 。 霍 宪 丹 教 授 曾 对 我 国 法 学 教 育 的 混 乱 局 面 就 一 针 见 血 地 指 出 : “ 种 类 繁 多 的 教 育 机 构 , 跨 度 过 大 、 过 低 的 办 学 层 次 和 多 个 部 门 各 搞 一 套 的 办 学 体 系 , 与 建 立 一 元 化 的 法 律 职 业 共 同 体 和 统 一 的 法 治 国 家 的 基 本 要 求 已 完 全 不 相 适 应 , 成 为 法 律 教 育 和 法 制 建 设 中 的 重 大 障 碍 。 ” 孙 笑 侠 教 授 也 曾 将 各 校 课 程 教 学 在 内 容 上 缺 乏 全 国 统 一 的 最 低 标 准 , 造 成 不 同 院 校 学 生 的 “ 三 基 ” 出 现 严 重 不 一 致 的 问 题 列 为 国 内 法 学 院 的 十 大 流 弊 之 一 。 此 种 本 科 教 学 混 乱 、 缺 乏 标 准 的 现 状 , 也 引 起 了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的 关 注 。 2 0 1 1 年 7 月 1 日 , 教 育 部 和 财 政 部 联 合 发 文 , 决 定 在 “ 十 二 五 ” 期 间 继 续 实 施 “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 ( 以 下 简 称 “ 本 科 教 学 工 程 ” ) 。 教 育 部 高 等 教 育 司 有 关 负 责 人 在 随 后 7 月 底 的 新 闻 通 气 会 上 , 明 确 提 出 要 在 质 量 标 准 建 设 方 面 , 组 织 研 究 制 定 1 0 0 个 本 科 专 业 类 教 学 质 量 国 家 标 准 , 推 动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 行 业 组 织 和 高 校 联 合 制 定 相 应 的 专 业 教 学 质 量 标 准 , 形 成 我 国 高 等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标 准 体 系 。 从 法 学 专 业 各 门 课 程 教 学 的 微 观 角 度 看 , 目 前 法 学 教 育 教 学 各 自 为 政 的 状 态 在 经 济 法 学 教 学 中 的 体 现 尤 为 明 显 。 过 分 差 异 化 的 教 学 现 状 一 方 面 使 得 学 生 在 学 习 经 济 法 时 往 往 莫 衷 一 是 , 对 于 何 为 经 济 法 以 及 经 济 法 到 底 包 括 哪 些 内 容 产 生 极 大 困 惑 , 从 而 影 响 经 济 法 学 教 学 的 整 体 效 果 。 另 一 方 面 , 从 学 科 建 设 角 度 而 言 , 也 不 利 于 构 建 统 一 的 对 话 与 沟 通 平 台 , 进 而 阻 碍 了 学 科 的 进 一 步 发 展 。 诚 如 张 守 文 教 授 所 言 : “ 法 学 本 科 的 教 育 尤 其 应 注 意 打 好 基 础 , 甚 至 在 硕 士 阶 段 往 往 也 是 在 更 高 的 级 次 或 相 对 紧 缩 的 范 围 内 打 基 础 , 只 是 到 博 士 阶 段 , 才 真 正 展 开 精 深 的 、 专 门 化 的 研 究 。 ” 因 此 , 法 学 本 科 阶 段 的 经 济 法 教 学 应 根 据 我 国 法 学 本 科 教 育 的 特 点 和 目 标 定 位 , 紧 紧 围 绕 经 济 法 学 的 基 本 理 论 和 基 本 知 识 进 行 教 学 , 尽 量 避 免 将 学 术 理 论 分 歧 引 入 本 科 教 学 中 。 各 高 校 应 该 努 力 推 动 经 济 法 学 本 科 教 学 的 标 准 化 与 规 范 化 , 以 提 高 经 济 法 学 教 学 的 整 体 效 果 , 也 为 经 济 法 学 的 学 科 发 展 构 筑 稳 固 的 平 台 。 继 续 阅 读 研 究 框 架 的 经 济 法 学 论 文 一 、 经 济 法 规 体 系 框 架 经 济 法 规 体 系 主 要 由 市 场 主 体 法 、 宏 观 调 控 法 、 市 场 规 制 法 以 及 社 会 保 障 法 构 成 的 , 该 体 系 进 一 步 规 范 了 以 往 法 律 部 门 当 中 涉 及 经 济 的 各 项 规 范 ,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综 合 了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构 成 , 最 终 重 组 而 成 的 法 律 体 系 框 架 。 在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中 , 很 多 的 经 济 纠 纷 根 据 这 种 框 架 能 够 显 示 其 特 殊 性 , 从 而 打 破 传 统 的 行 政 诉 讼 与 民 事 诉 讼 两 分 格 局 的 局 限 性 。 一 些 难 以 用 民 事 诉 讼 或 行 政 诉 讼 解 决 的 案 件 , 如 税 务 征 管 纠 纷 、 劳 资 纠 纷 、 企 业 的 兼 并 纠 纷 等 都 很 难 达 到 公 平 解 决 , 设 置 处 理 以 上 难 解 决 的 纠 纷 案 件 机 构 , 制 定 相 关 的 法 律 程 序 , 无 论 在 理 论 上 还 是 实 践 上 都 有 重 要 意 义 [ 2 ] 。 二 、 “ 主 体 — 行 为 — 责 任 ” 框 架 经 济 法 作 为 法 学 的 一 种 , 涵 盖 了 多 类 关 系 、 多 种 行 为 以 及 多 方 主 体 复 杂 系 统 的 调 整 对 象 , 不 同 的 社 会 关 系 有 着 不 同 的 属 性 和 运 行 规 则 , 他 们 之 间 相 互 联 系 同 时 又 相 互 制 约 , 由 此 可 见 , 经 济 法 中 的 各 个 对 象 虽 各 自 扮 演 着 不 同 的 角 色 , 在 实 施 的 过 程 中 也 各 自 有 不 同 的 形 式 与 内 容 , 收 到 不 同 法 律 的 规 范 性 作 用 。 但 是 它 们 都 共 同 包 含 在 同 一 个 整 体 当 中 , 并 且 由 多 种 关 系 共 同 组 成 了 复 杂 的 多 维 关 系 。 传 统 法 律 关 系 理 论 框 架 的 涵 盖 范 围 是 比 较 狭 窄 的 , 仅 仅 从 权 利 和 义 务 两 个 方 面 对 法 律 关 系 进 行 了 解 释 , 但 是 , 单 纯 的 从 这 两 个 方 面 无 法 对 权 力 因 素 进 行 全 面 的 概 括 , 也 就 是 说 , 无 法 多 维 度 的 对 法 律 关 系 做 出 解 释 。 而 经 济 法 域 中 的 社 会 关 系 , 除 了 公 共 关 系 , 还 有 公 私 法 混 合 关 系 , 而 传 统 的 法 律 关 系 理 论 不 能 够 很 好 的 对 其 阐 述 。 很 多 经 济 立 法 如 《 产 品 质 量 法 》 、 《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也 都 没 有 按 照 法 律 关 系 框 架 来 设 计 , 而 是 以 主 体 、 行 为 、 责 任 三 个 基 本 要 素 构 成 。 这 个 框 架 结 构 对 各 个 法 律 部 门 都 可 以 通 用 , 因 此 对 于 经 济 法 学 研 究 中 也 可 以 把 “ 主 体 行 为 责 任 ” 框 架 作 为 主 要 框 架 , 把 法 律 关 系 框 架 作 为 辅 助 框 架 。 三 、 “ 政 府 — 社 会 中 间 层 — 市 场 ” 框 架 近 年 来 , 我 国 法 学 界 一 般 是 以 “ 政 府 市 场 ” 研 究 框 架 为 主 , 主 要 体 现 在 公 共 经 济 与 私 人 经 济 、 权 力 与 权 利 、 公 共 欲 望 与 私 人 欲 望 、 公 法 与 私 法 等 方 面 , 但 是 运 用 这 种 框 架 不 能 全 面 的 分 析 现 代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中 的 法 律 问 题 。 因 为 非 政 府 公 共 组 织 在 现 代 社 会 大 量 存 在 着 , 它 们 的 某 些 职 能 既 履 行 了 政 府 的 一 些 职 能 , 同 时 又 与 市 场 主 体 的 职 能 相 同 。 这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弥 补 了 政 府 和 市 场 的 一 些 职 能 缺 陷 , 因 此 “ 政 府 社 会 中 间 层 市 场 ” 研 究 框 架 实 质 是 对 “ 政 府 市 场 ” 框 架 的 修 正 。 因 为 它 既 保 留 了 “ 政 府 市 场 ” 框 架 的 相 关 联 的 研 究 优 势 , 同 时 又 引 导 人 们 在 宏 观 大 背 景 下 把 握 经 济 法 的 社 会 公 共 性 。 很 多 立 法 中 已 经 开 始 采 用 这 种 框 架 结 构 , 如 《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 中 的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一 消 费 者 协 会 一 消 费 者 和 经 营 者 ” 框 架 《 ; 证 券 法 》 中 的 “ 中 国 证 监 会 一 证 券 交 易 所 一 上 市 公 司 和 股 民 ” 框 架 ; 《 劳 动 力 市 场 管 理 条 例 》 中 的 “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一 工 会 职 业 介 绍 所 一 劳 动 者 和 用 人 单 位 ” 框 架 等 , 这 些 框 架 中 都 是 “ 政 府 社 会 中 间 层 市 场 ” 框 架 的 具 体 体 现 。 在 运 用 “ 政 府 社 会 中 间 层 市 场 ” 框 架 的 研 究 中 , 还 应 注 意 一 下 几 点 : ( 1 ) 对 于 该 框 架 的 使 用 范 围 要 把 握 好 , 并 不 是 任 何 的 经 济 法 律 问 题 的 研 究 都 适 用 于 这 一 框 架 , 但 是 其 对 于 主 题 研 究 有 很 大 的 优 势 , 因 此 , 其 适 用 重 点 应 置 于 主 题 的 制 度 设 计 。 ( 2 ) 弥 补 社 会 中 间 层 的 主 体 缺 陷 , 社 会 中 间 层 的 主 体 也 有 其 本 身 的 缺 陷 , 因 此 , 对 于 其 主 体 缺 陷 的 原 因 以 及 表 现 形 式 要 进 行 研 究 , 同 时 还 要 研 究 对 其 进 行 弥 补 的 策 略 , 让 其 平 衡 发 展 。 ( 3 ) 探 析 不 同 社 会 中 间 层 与 市 场 主 体 及 其 政 府 之 间 的 互 动 。 社 会 中 间 层 的 主 体 是 多 种 类 型 的 , 其 职 能 、 任 务 以 及 同 政 府 、 市 场 主 体 之 间 的 互 动 也 各 不 相 同 , 因 此 , 要 注 重 区 别 , 注 重 研 究 各 种 互 动 关 系 的 个 性 。 四 、 法 益 主 体 框 架 所 谓 的 法 益 是 指 法 律 所 承 认 的 、 确 定 的 、 并 且 实 现 和 保 障 的 利 益 。 法 益 是 各 个 法 律 部 门 协 调 各 种 冲 突 利 益 的 前 提 , 因 此 , 法 益 主 体 框 架 的 构 建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继 续 阅 读 框 架 研 究 的 经 济 法 学 论 文 一 、 整 体 分 析 方 法 在 经 济 法 学 研 究 中 的 具 体 运 用 问 题 1 . 整 体 分 析 法 的 可 行 性 。 经 济 法 系 统 的 整 体 性 特 征 确 立 了 整 体 分 析 方 法 的 重 要 地 位 。 在 这 里 我 们 需 要 整 体 的 思 路 才 能 确 保 我 们 的 思 路 是 清 晰 的 , 确 保 我 们 的 思 考 结 果 是 明 确 的 。 其 中 , 整 体 主 义 关 注 对 个 人 行 为 发 生 作 用 的 社 会 影 响 , 集 中 考 察 社 会 力 量 ( 制 度 、 社 会 习 惯 等 ) 如 何 制 约 个 人 行 为 。 个 人 主 义 将 个 人 行 为 放 在 第 一 位 , 而 整 体 主 义 则 认 为 社 会 制 度 时 更 重 要 的 。 整 体 主 义 的 方 法 强 调 : ( 1 ) 社 会 整 体 大 于 其 部 分 之 和 ; ( 2 ) 社 会 整 体 显 著 地 影 响 和 制 约 着 其 部 分 的 行 为 或 功 能 ; ( 3 ) 个 人 行 为 受 整 个 社 会 的 宏 观 法 则 影 响 。 这 是 法 律 需 要 名 曲 区 分 的 部 分 , 是 我 们 需 要 法 律 来 调 节 的 部 分 , 才 能 实 现 对 社 会 主 体 在 法 律 的 矿 机 中 实 现 利 益 的 最 大 化 。 经 济 法 学 者 或 其 他 领 域 的 法 学 家 经 常 谈 到 的 经 济 法 上 的 公 共 性 、 国 家 干 预 、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社 会 整 体 立 场 、 公 共 物 品 理 论 、 宏 观 调 控 等 , 这 些 都 与 对 经 济 、 社 会 、 国 家 、 民 众 的 整 体 利 益 、 公 共 秩 序 等 整 体 上 的 考 虑 有 关 。 2 . 整 体 分 析 法 在 经 济 法 学 运 用 中 的 必 要 性 。 我 们 的 很 多 研 究 人 员 得 出 结 论 , 经 济 法 是 为 解 决 传 统 私 法 调 整 的 失 灵 而 存 在 的 。 在 原 来 已 经 确 认 的 法 律 效 果 是 不 明 显 的 , 需 要 我 们 有 针 对 的 调 整 词 才 能 实 现 针 对 现 实 问 题 的 解 决 , 现 在 我 们 则 主 要 是 导 因 于 “ 市 场 失 灵 ” 。 我 们 可 以 发 现 在 现 行 的 制 度 体 积 下 会 出 现 很 多 的 社 会 问 题 , 我 们 就 需 要 完 善 健 全 我 们 的 法 律 , 实 现 法 律 最 大 化 的 优 化 , 才 能 确 保 我 们 的 会 体 制 中 面 临 的 问 题 得 到 最 大 化 的 解 决 , 而 市 场 机 制 在 这 些 领 域 调 节 却 屡 屡 失 灵 , 传 统 私 法 的 调 整 也 成 强 弩 之 末 。 在 我 们 当 前 的 社 会 环 境 和 法 律 环 境 下 , 我 们 可 以 发 现 很 多 的 问 题 , 其 产 生 有 着 深 刻 的 历 史 社 会 背 景 , 也 同 时 具 有 我 们 时 代 的 特 色 。 市 场 失 灵 确 实 有 需 要 通 过 有 效 的 宏 观 调 控 和 市 场 轨 制 来 解 决 , 而 传 统 部 门 法 的 形 成 , 并 非 以 市 场 失 灵 所 引 发 的 宏 观 调 控 或 市 场 规 制 为 前 提 , 因 而 只 能 有 一 个 新 兴 的 部 门 法 — — 经 济 法 来 弥 补 传 统 部 门 法 调 整 的 不 足 — — 这 已 成 为 经 济 法 产 生 的 一 般 性 解 释 。 宏 观 调 控 和 市 场 规 制 是 在 市 场 失 灵 的 情 况 下 产 生 的 一 种 整 体 性 、 公 共 性 的 需 要 。 无 论 是 宏 观 调 控 还 是 市 场 规 制 , 从 公 共 物 品 理 论 来 看 , 它 们 都 属 于 公 共 物 品 , 都 具 有 消 费 的 非 排 他 性 和 非 竞 争 性 , 都 是 不 能 由 市 场 主 体 来 提 供 的 ; 这 是 我 们 社 会 主 体 需 要 我 们 的 法 律 作 为 最 为 关 键 的 部 分 职 能 的 体 现 , 需 要 我 们 完 善 相 关 法 律 予 以 调 解 , 再 加 以 实 现 我 们 具 体 的 体 质 , 才 能 确 保 在 最 新 的 情 况 下 , 最 好 的 完 善 社 会 主 体 的 作 用 。 尽 管 其 调 节 并 非 总 有 效 , 就 像 所 有 公 共 物 品 的 提 供 未 必 总 有 效 那 样 , 但 是 , 由 于 私 人 和 市 场 不 可 克 服 的 一 些 弱 点 , 决 定 了 它 只 能 在 客 观 上 由 政 府 来 提 供 。 这 也 是 所 有 市 场 经 济 国 家 都 不 约 而 同 地 进 行 不 同 程 度 的 宏 观 调 控 和 市 场 规 制 的 原 因 。 此 外 , 上 述 的 各 类 导 致 市 场 失 灵 的 原 因 , 不 仅 是 公 共 物 品 问 题 , 同 时 也 是 外 部 性 问 题 。 对 于 各 种 导 致 市 场 失 灵 的 情 况 , 都 应 当 研 究 其 外 部 效 应 , 为 此 也 必 须 从 一 个 整 体 主 义 的 视 角 。 3 . 经 济 法 学 与 整 体 分 析 法 的 其 他 相 关 性 。 我 们 通 过 研 究 发 现 其 还 是 有 着 重 要 的 意 义 , 这 是 得 到 很 多 专 业 研 究 者 的 认 可 的 一 般 规 律 。 还 因 为 经 济 法 与 许 多 总 体 上 的 概 念 密 切 相 关 。 此 外 , 宏 观 调 控 涉 及 到 总 体 上 的 政 策 协 调 , 因 此 , 必 须 从 总 体 上 协 调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外 贸 政 策 等 各 类 政 策 , 通 过 严 格 分 析 得 出 的 结 果 能 够 很 好 的 分 析 才 能 实 现 最 为 关 键 的 效 果 。 二 、 整 体 分 析 方 法 对 经 济 法 理 论 研 究 的 意 义 基 于 经 济 法 理 论 系 统 应 有 的 和 谐 性 、 统 一 性 和 完 整 性 , 应 当 对 经 济 法 理 论 进 行 整 体 分 析 , 特 别 是 要 考 察 和 分 析 经 济 法 的 调 整 对 象 理 论 — — 作 为 整 个 经 济 法 理 论 的 逻 辑 起 点 — — 它 能 否 同 后 面 的 各 个 具 体 理 论 保 持 一 致 , 尤 其 是 能 否 与 经 济 法 学 的 理 论 体 系 、 主 体 理 论 、 行 为 理 论 、 权 义 结 构 理 论 、 责 任 理 论 等 达 成 内 在 一 致 。 此 外 , 经 济 法 的 理 论 体 系 , 一 方 面 是 由 各 个 具 体 的 理 论 构 成 的 , 另 一 方 面 其 本 身 也 要 有 自 己 的 目 标 和 内 在 逻 辑 线 索 , 由 此 便 涉 及 到 整 个 理 论 的 建 构 目 标 。 如 果 能 找 到 经 济 法 理 论 的 总 体 方 向 , 我 们 需 要 针 对 于 具 体 的 政 策 予 以 具 体 的 分 析 , 擦 能 找 到 有 针 对 的 效 果 , 实 现 问 题 的 有 效 解 决 。 此 外 , 进 行 整 体 分 析 , 还 有 利 于 找 到 经 济 法 理 论 的 一 些 缺 漏 之 处 。 另 外 , 从 整 体 分 析 方 法 来 看 , 经 济 法 学 的 研 究 对 象 是 经 济 法 系 统 , 对 于 经 济 法 系 统 必 须 作 为 一 个 整 体 来 把 握 。 这 同 时 也 意 味 着 经 济 法 系 统 是 有 “ 边 界 ” 的 。 这 也 是 我 们 学 界 研 究 多 年 的 一 个 重 要 内 容 , 是 非 常 关 键 的 部 分 。 当 然 , 在 强 调 辩 证 法 在 经 济 法 学 研 究 方 法 中 的 方 法 论 价 值 和 指 导 地 位 的 同 时 , 我 们 还 应 防 止 出 现 辩 证 法 庸 俗 化 和 绝 对 化 现 象 。 比 如 , 用 既 注 重 公 平 又 注 重 效 率 来 概 括 反 垄 断 法 的 价 值 取 向 并 没 有 错 , 但 满 足 于 这 一 结 论 几 乎 什 么 也 没 有 告 诉 读 者 。 经 济 法 学 研 究 中 许 许 多 多 的 “ 宏 大 叙 事 ” 是 辩 证 法 庸 俗 化 最 容 易 出 现 的 场 合 ; 辩 证 法 绝 对 化 是 指 在 经 济 法 学 研 究 中 , 过 于 强 调 从 正 反 两 方 面 看 问 题 , 使 关 注 的 问 题 无 法 突 显 出 来 , 从 而 使 思 维 的 表 达 和 思 想 的 交 流 难 以 言 之 凿 凿 的 一 类 现 象 。 这 两 种 倾 向 都 是 我 们 运 用 辩 证 法 进 行 经 济 法 学 研 究 过 程 中 需 要 避 免 的 。 我 们 研 究 最 为 深 刻 的 部 分 时 我 们 需 要 深 化 我 们 的 认 识 , 对 于 基 本 认 识 的 一 个 深 入 认 可 。 由 于 经 济 法 学 所 研 究 的 问 题 常 常 是 一 些 “ 复 杂 性 问 题 ” 。 这 就 要 求 我 们 在 研 究 过 程 自 觉 贯 彻 辩 证 法 、 充 分 发 挥 辩 证 法 指 导 作 用 的 同 时 , 防 止 辩 证 法 的 庸 俗 化 和 绝 对 化 , 推 动 经 济 法 学 理 论 研 究 的 前 进 ! 继 续 阅 读 主 体 研 究 的 经 济 法 学 论 文 2 篇 第 一 篇 一 、 经 济 法 主 体 研 究 的 阶 段 划 分 经 济 法 主 体 的 研 究 一 直 是 经 济 法 基 础 理 论 研 究 的 热 点 之 一 , 但 与 以 研 究 对 象 为 核 心 形 成 “ 干 预 说 ” “ 协 调 说 ” “ 纵 横 统 一 说 ” “ 调 制 说 ” 等 自 成 一 派 的 学 说 相 比 , 其 理 论 基 础 尚 显 薄 弱 , 深 度 、 广 度 、 共 识 度 存 在 明 显 不 足 , 虽 然 这 种 缺 陷 的 存 在 对 于 经 济 法 的 地 位 及 生 存 没 有 根 本 性 的 影 晌 , 但 一 个 对 自 己 领 域 主 体 本 原 都 没 有 深 刻 认 识 的 学 科 , 总 有 一 种 挥 之 不 去 的 遗 憾 , 回 顾 经 济 法 研 究 发 展 的 脉 络 , 可 以 更 清 晰 地 看 到 我 国 经 济 法 主 体 研 究 之 路 的 曲 折 与 误 区 , 为 适 应 不 同 发 展 环 境 的 主 体 规 制 探 究 正 确 的 方 向 。 自 1 9 7 8 年 十 一 届 三 中 全 会 将 工 作 重 心 转 移 到 经 济 建 设 方 面 以 后 , 人 们 对 于 经 济 主 体 的 意 识 逐 渐 增 强 , 经 济 法 学 者 在 研 究 经 济 法 调 整 对 象 为 自 己 争 取 生 存 地 位 的 同 时 , 开 始 关 注 国 家 管 理 经 济 过 程 中 的 主 体 问 题 , 1 9 9 2 年 随 着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确 立 , 经 济 法 主 体 的 研 究 不 断 深 化 , 与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的 背 景 相 一 致 , 逐 渐 形 成 市 场 经 济 背 景 下 国 家 干 预 与 市 场 主 体 规 制 的 思 路 , 因 此 , 经 济 法 主 体 的 研 究 可 以 分 为 两 个 阶 段 : ( 一 ) 第 一 阶 段 : 1 9 7 8 年 至 1 9 9 2 年 由 于 此 阶 段 是 我 国 经 济 法 产 生 与 发 展 的 初 期 ’ 同 时 受 计 划 经 济 观 念 的 影 响 , 人 们 对 经 济 法 主 体 的 认 识 总 体 上 呈 现 出 浅 显 、 分 散 、 零 星 、 各 自 为 政 的 特 点 。 据 不 完 全 统 计 , 各 种 教 材 或 期 刊 对 经 济 法 主 体 概 念 的 表 述 有 二 十 几 种 之 多 , 有 人 认 为 “ 经 济 法 主 体 , 是 指 经 济 法 律 关 系 的 参 加 者 ” ① , 有 的 认 为 “ 经 济 法 律 关 系 的 主 体 是 进 行 经 济 活 动 的 自 然 人 和 社 会 经 济 组 织 , 经 由 法 律 设 定 后 成 为 具 有 经 济 权 利 和 经 济 义 务 规 定 的 那 种 实 体 ” ② , 也 有 人 认 为 “ 所 谓 经 济 法 律 关 系 的 主 体 , 是 指 参 加 经 济 法 律 关 系 的 当 事 人 ” ③ , 还 有 人 认 为 “ 经 济 法 律 关 系 的 主 体 是 指 参 与 经 济 法 律 关 系 , 享 有 经 济 权 利 ’ 承 担 经 济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 ④ , 归 纳 起 来 , 在 此 时 期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主 要 有 两 种 主 体 观 , 一 是 宽 泛 式 主 体 观 , 即 将 一 般 法 律 关 系 的 主 体 当 做 经 济 法 的 主 体 ; 一 是 移 植 式 主 体 观 , 即 将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主 体 引 人 的 经 济 法 中 , 作 为 经 济 法 律 关 系 的 主 体 ⑤ , 应 该 说 , 对 经 济 法 主 体 的 认 识 还 处 于 浅 层 阶 段 。 ( 二 ) 第 二 阶 段 : 1 9 9 2 年 至 今 实 行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以 后 , 我 国 经 济 法 学 的 研 究 发 生 了 重 大 的 转 变 , 由 此 也 开 始 对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经 济 法 主 体 问 题 进 行 审 视 , 并 且 在 更 广 泛 的 意 义 上 展 开 , 一 些 老 一 代 经 济 法 学 者 逐 步 修 正 自 已 固 有 的 观 念 , 一 批 中 青 代 经 济 法 学 者 以 特 有 的 开 拓 精 神 进 行 了 大 胆 的 探 索 , 杨 紫 烜 教 授 将 经 济 法 的 定 义 进 一 步 完 善 为 “ 经 济 法 主 体 , 亦 称 经 济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 是 指 在 国 家 协 调 本 国 经 济 运 行 过 程 中 , 依 据 经 济 法 享 有 权 利 ( 权 力 ) 和 承 担 义 务 的 组 织 体 和 个 人 ” ? , 陶 和 谦 、 刘 文 华 教 授 主 张 “ 经 济 法 主 体 有 两 个 基 本 含 义 。 一 是 指 经 济 法 律 关 系 的 主 体 … … 二 是 指 根 据 经 济 法 的 主 体 制 度 成 立 的 主 体 ” ⑦ , 漆 多 俊 教 授 认 为 “ 经 济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 简 称 经 济 法 主 体 , 亦 即 国 家 经 济 调 节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 它 是 指 受 经 济 法 调 整 的 国 家 经 济 调 节 关 系 的 参 加 者 即 当 事 人 , 是 国 家 经 济 调 节 管 理 活 动 中 权 利 义 务 的 承 受 者 ” ⑧ , 李 昌 麒 教 授 主 张 “ 经 济 法 主 体 即 经 济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 是 指 参 加 经 济 法 律 关 系 , 拥 有 经 济 权 限 的 当 事 人 ” ? 。 可 以 看 出 , 老 一 代 经 济 法 学 者 在 经 济 法 主 体 问 题 上 基 本 形 成 两 个 特 点 , 一 是 大 多 将 经 济 法 主 体 等 同 于 经 济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 二 是 将 经 济 法 主 体 放 在 特 定 的 经 济 关 系 ( 干 预 、 协 调 、 调 节 、 管 理 等 ) 中 研 究 的 , 在 此 基 础 上 , 中 青 代 经 济 法 学 者 的 研 究 更 具 新 意 , 在 研 究 方 法 上 有 人 提 出 对 经 济 法 主 体 的 研 究 方 法 和 范 围 不 应 该 只 限 于 人 格 、 财 产 , 而 应 从 组 织 、 权 力 、 公 共 性 等 多 维 度 展 开 , 以 此 作 为 探 讨 经 济 法 的 权 利 义 务 及 责 任 的 基 础 。 ⑩ 也 有 人 提 出 经 济 法 主 体 的 研 究 应 该 “ 将 ‘ 增 量 利 益 关 系 ’ 作 为 经 济 法 的 调 整 对 象 , 在 此 基 础 上 研 究 经 济 法 主 体 ” ? , 还 有 人 “ 通 过 对 经 济 法 主 体 概 念 内 涵 的 分 析 和 外 延 的 列 举 归 纳 以 及 相 关 理 论 观 点 的 评 述 , 将 经 济 法 主 体 定 位 于 调 制 主 体 和 调 制 受 体 ” ? , 这 些 研 究 对 于 深 化 经 济 法 主 体 的 认 识 起 到 了 重 要 作 用 , 标 志 着 经 济 法 主 体 研 究 进 入 一 个 新 的 阶 段 。 二 、 经 济 法 主 体 研 究 的 路 径 规 范 继 续 阅 读 市 场 优 先 原 则 经 济 法 学 论 文 摘 要 : 随 着 国 内 社 会 的 不 断 发 展 , 当 前 时 代 背 景 下 , 政 府 与 市 场 之 间 的 关 系 已 经 得 到 了 重 塑 。 在 这 个 过 程 当 中 , 谦 抑 干 预 的 基 本 理 念 是 非 常 适 合 全 新 经 济 理 论 的 发 展 趋 势 的 , 并 且 在 此 理 念 不 断 投 入 到 实 际 应 用 的 过 程 中 , 市 场 原 本 的 优 先 性 原 则 正 好 体 现 的 是 谦 抑 干 预 理 念 , 在 经 济 基 本 原 则 的 领 域 下 的 映 射 情 况 。 通 常 情 况 下 市 场 优 先 性 的 原 则 所 包 含 的 细 小 原 则 是 较 多 的 , 不 同 原 则 之 间 相 互 制 约 , 又 相 互 共 存 , 也 正 是 因 为 这 样 制 约 与 共 存 的 关 系 , 最 终 不 断 的 推 动 了 国 内 经 济 的 进 一 步 发 展 。 关 键 词 : 国 内 经 济 ; 市 场 优 先 ; 内 涵 ; 适 用 在 展 开 经 济 法 上 市 场 优 先 原 则 的 全 面 分 析 之 前 , 广 大 研 究 人 员 应 当 首 先 对 原 则 的 内 涵 以 及 适 用 性 做 出 一 个 较 为 全 面 的 认 识 , 因 为 只 有 将 这 两 个 方 面 予 以 全 面 认 识 之 后 , 紧 接 着 才 能 不 断 的 提 升 市 场 优 先 原 则 的 经 济 性 , 这 一 点 对 于 整 个 国 内 经 济 发 展 来 讲 都 是 非 常 有 必 要 的 。 经 济 法 上 所 规 定 的 市 场 优 先 原 则 , 其 内 涵 与 适 用 性 始 终 都 需 要 引 起 较 高 程 度 上 的 重 视 , 因 为 这 样 对 于 后 续 经 济 的 开 展 能 够 起 到 非 常 重 要 的 重 要 。 本 篇 文 章 接 下 来 将 对 此 展 开 分 析 。 一 、 科 学 分 析 经 济 法 上 市 场 中 经 济 的 基 础 原 则 通 过 长 时 间 的 分 析 描 述 可 知 , 我 们 所 谈 论 的 市 场 基 础 原 则 , 通 常 情 况 指 的 是 在 任 何 经 济 领 域 当 中 , 始 终 都 应 当 将 市 场 机 制 的 调 节 作 用 , 作 为 优 先 应 用 的 权 利 , 国 家 的 相 应 干 预 手 段 , 则 需 要 在 市 场 失 灵 的 范 围 之 外 , 并 且 当 市 场 失 灵 情 况 发 生 之 后 , 国 家 所 拥 有 的 干 预 能 力 是 不 应 当 发 挥 作 用 的 , 这 一 点 需 要 引 起 相 应 的 重 视 。 对 于 市 场 基 础 原 则 来 讲 , 其 通 常 都 是 市 场 优 先 原 则 当 中 最 为 关 键 的 基 石 原 则 , 因 为 市 场 基 础 原 则 将 会 从 根 本 上 决 定 整 项 原 则 开 展 的 方 向 , 并 且 全 面 的 确 保 经 济 原 则 的 科 学 性 。 但 是 我 们 仍 然 需 要 重 视 的 一 点 客 观 问 题 是 , 在 当 前 情 况 下 的 经 济 背 景 中 , 市 场 原 则 所 出 现 的 失 灵 问 题 , 已 经 成 为 了 一 种 难 以 否 认 的 客 观 现 象 。 也 正 是 因 为 这 样 , 市 场 经 济 在 相 应 的 发 展 过 程 中 , 也 就 不 应 当 否 认 国 家 干 预 的 实 际 作 用 , 而 是 需 要 将 两 者 全 面 化 的 融 合 成 一 种 共 同 发 展 的 混 合 制 经 济 状 态 。 但 是 需 要 注 意 的 一 点 问 题 是 , 因 为 国 内 拥 有 长 期 开 展 计 划 经 济 的 传 统 经 验 , 所 以 很 多 时 候 , 国 内 偶 尔 会 因 为 多 方 面 的 因 素 出 现 一 定 程 度 上 的 不 正 当 国 家 干 预 , 这 些 都 将 成 为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的 重 要 阻 碍 作 用 , 同 样 这 也 会 使 得 市 场 基 础 原 则 被 违 背 。 二 、 全 面 分 析 经 济 法 上 市 场 原 则 当 中 的 先 行 原 则 在 分 析 完 市 场 基 础 原 则 之 后 , 广 大 市 场 经 济 分 析 工 作 人 员 , 还 应 当 对 市 场 原 则 当 中 的 现 行 原 则 做 出 更 加 细 致 的 讨 论 。 市 场 的 先 行 原 则 往 往 指 的 是 根 据 已 经 拥 有 的 经 验 和 理 性 , 没 法 科 学 化 的 判 断 出 某 一 个 领 域 当 中 所 存 在 的 市 场 失 灵 问 题 时 , 我 们 应 当 站 在 首 要 的 基 础 上 全 面 的 假 设 市 场 经 济 还 未 出 现 情 况 , 所 以 , 不 应 当 立 即 运 用 国 家 的 干 预 手 段 。 但 是 , 人 们 在 运 行 理 性 处 理 问 题 的 能 量 是 相 对 有 限 的 , 国 内 市 场 当 中 发 生 的 错 误 国 家 干 预 经 济 的 情 况 , 从 侧 面 分 析 看 来 , 很 有 可 能 还 并 不 是 政 府 自 身 的 有 意 识 行 为 , 而 仅 仅 只 是 政 府 没 有 正 确 的 认 识 到 错 误 的 市 场 形 势 , 而 胡 乱 判 断 形 势 情 况 所 发 生 的 , 换 句 话 来 讲 , 也 就 是 将 还 没 有 失 去 规 范 性 的 市 场 当 成 了 失 控 处 理 , 又 或 者 说 将 轻 度 失 控 的 市 场 完 全 当 做 了 重 度 失 灵 的 情 况 。 然 而 市 场 现 行 的 原 则 却 能 够 很 好 的 应 对 这 样 的 问 题 , 这 是 因 为 它 要 求 根 据 自 身 所 掌 握 的 基 础 信 息 , 来 全 面 化 的 判 断 市 场 情 况 是 否 出 现 了 失 灵 , 假 如 无 法 较 为 科 学 的 判 断 出 市 场 是 否 出 现 失 灵 的 问 题 , 那 么 也 就 需 要 假 设 市 场 还 没 有 出 现 失 灵 的 问 题 。 如 果 不 这 样 展 开 处 理 , 贸 然 的 采 用 国 家 干 预 的 手 段 展 开 治 理 , 那 么 将 会 非 常 严 重 的 使 得 国 内 经 济 的 发 展 产 生 出 更 加 不 良 的 问 题 。 根 据 全 世 界 范 围 内 , 人 类 的 经 济 发 展 情 况 可 知 , 在 人 们 没 有 弄 清 楚 经 济 发 展 的 真 实 情 况 前 , 就 强 行 的 采 用 国 家 干 预 的 首 选 , 势 必 会 违 背 市 场 现 行 原 则 , 从 而 导 致 经 济 的 发 展 情 况 呈 现 出 了 极 大 的 问 题 。 三 、 科 学 分 析 经 济 法 中 全 面 提 出 市 场 优 先 原 则 必 要 性 继 续 阅 读 基 于 本 质 研 究 的 经 济 法 学 论 文 一 、 全 面 认 识 经 济 法 学 的 研 究 方 法 主 要 体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1 . 多 样 性 和 复 杂 性 在 经 济 领 域 中 的 体 现 , 经 济 法 律 实 践 活 动 的 多 样 性 和 深 化 , 直 接 作 用 于 经 济 法 学 研 究 方 法 的 层 次 性 和 多 样 性 。 经 济 法 学 内 容 较 为 宽 泛 , 没 有 对 其 进 行 系 统 化 整 理 , 它 不 仅 仅 局 限 于 研 究 法 概 念 、 调 整 对 象 等 领 域 , 其 还 研 究 经 济 法 与 相 关 法 律 部 门 之 间 存 在 的 联 系 , 既 要 研 究 国 内 经 济 法 , 还 要 学 习 国 外 先 进 经 济 法 内 容 ; 既 要 充 分 考 虑 到 经 济 发 展 的 全 过 程 , 还 要 深 入 研 究 当 前 经 济 法 对 社 会 文 化 所 产 生 的 影 响 。 而 我 们 需 要 做 的 就 是 站 在 哲 学 角 度 , 把 握 正 确 发 展 方 向 , 运 用 历 史 方 法 统 筹 全 局 , 运 用 比 较 法 “ 取 其 精 华 , 取 其 糟 粕 ” , 运 用 分 析 法 把 握 事 物 发 展 的 本 质 , 不 管 使 用 何 种 方 式 , 都 能 够 从 不 同 角 度 展 现 经 济 法 的 理 论 内 涵 , 从 而 获 得 我 们 自 身 所 需 信 息 。 2 . 经 济 法 学 研 究 方 法 主 观 性 的 突 显 。 方 法 的 根 据 来 源 于 客 观 事 物 本 身 和 其 具 有 相 关 联 的 事 物 , 并 非 方 法 本 身 , 而 人 的 思 维 活 动 的 规 则 则 需 要 依 据 实 践 活 动 来 体 现 , 科 学 方 法 的 产 生 需 要 主 观 逻 辑 思 维 和 正 确 的 实 践 活 动 来 完 成 。 经 济 法 学 的 研 究 方 法 是 相 关 学 者 在 进 行 系 统 化 整 体 而 得 到 的 , 其 较 多 体 现 的 是 主 观 性 东 西 。 我 们 都 非 常 清 楚 , 人 受 到 不 同 环 境 影 响 , 其 人 生 阅 历 、 生 活 方 式 都 会 产 生 区 别 , 掌 握 科 学 的 方 法 , 不 仅 仅 只 有 积 累 一 条 途 径 , 还 应 该 表 现 在 自 身 有 规 律 的 进 行 改 造 活 动 。 假 设 仅 仅 依 靠 自 身 简 单 认 识 , 是 能 够 获 得 一 些 方 法 , 但 是 要 发 现 一 些 学 术 方 面 存 在 的 问 题 或 者 找 出 理 论 , 简 单 认 识 是 远 远 不 够 的 。 方 法 的 获 得 需 要 长 期 在 实 践 中 锻 炼 , 在 哲 学 、 逻 辑 学 、 思 维 科 学 等 其 它 方 面 表 现 尤 为 明 显 。 因 此 , 只 有 构 建 出 属 于 自 身 的 方 法 体 系 , 拓 展 自 身 思 维 , 才 能 够 根 本 性 提 升 研 究 方 法 水 平 。 二 、 方 法 作 为 认 识 工 具 的 存 在 , 同 时 也 是 主 体 对 客 体 的 反 映 , 为 创 造 出 经 济 法 观 念 产 品 的 手 段 或 者 工 具 奠 定 前 提 条 件 , 全 面 认 识 经 济 法 学 的 研 究 方 法 需 要 充 分 把 握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1 . 人 们 思 维 运 行 方 向 受 方 法 影 响 。 而 这 也 就 从 根 本 上 回 答 了 不 同 学 科 所 展 现 出 来 研 究 方 法 不 同 。 例 如 : 经 济 学 侧 重 于 量 化 分 析 , 相 反 法 学 则 侧 重 于 定 性 分 析 。 使 用 方 法 不 同 是 思 维 运 行 方 向 不 同 的 根 本 原 因 。 经 济 法 学 具 备 的 复 杂 性 、 多 层 次 性 也 就 导 致 其 研 究 方 法 相 对 于 其 它 学 科 的 研 究 方 法 更 为 严 格 。 不 同 的 方 法 可 以 从 多 个 角 度 进 行 分 析 , 可 以 重 点 研 究 某 个 方 面 , 从 而 得 出 相 对 应 的 结 论 , 从 而 以 清 晰 的 思 维 形 式 贯 穿 整 个 过 程 。 2 . 方 法 的 实 质 研 究 体 现 在 信 息 加 工 、 处 理 、 转 换 过 程 当 中 。 主 体 思 维 结 构 、 思 维 定 势 、 个 人 价 值 取 向 等 都 是 影 响 思 维 动 作 的 重 要 因 素 。 这 也 就 是 导 致 主 体 信 息 取 舍 不 一 的 重 要 原 因 所 在 , 自 然 结 果 也 就 不 同 。 因 此 , 经 济 法 学 的 研 究 以 事 物 发 展 规 律 为 前 提 条 件 , 才 能 够 保 证 思 维 机 制 的 作 用 最 大 限 度 发 挥 出 来 , 从 而 较 为 准 确 的 反 映 经 济 法 存 在 的 客 观 现 象 。 相 反 , 则 会 导 致 错 误 的 认 识 。 3 . 人 们 认 识 活 动 存 在 差 别 很 大 程 度 上 是 因 为 受 方 法 影 响 , 因 为 只 有 在 这 个 基 础 上 才 能 够 较 为 准 确 的 把 握 主 观 和 客 观 的 区 别 。 经 济 法 律 现 象 其 发 展 过 程 较 为 复 杂 , 假 设 没 有 科 学 的 方 法 体 系 为 理 论 支 撑 , 认 识 复 杂 客 体 就 会 存 在 很 大 困 难 。 科 学 的 思 维 方 式 体 现 在 用 科 学 的 态 度 正 确 处 理 经 济 法 学 研 究 , 能 够 不 断 拓 展 自 身 视 野 , 提 升 自 身 的 逻 辑 思 维 能 力 和 认 知 能 力 。 全 面 认 识 经 济 法 律 现 象 和 发 展 变 化 规 律 两 者 间 的 关 系 , 不 臆 造 事 实 , 以 现 实 依 据 为 基 础 , 不 掩 盖 事 物 真 理 , 使 得 经 济 学 内 涵 多 个 方 面 展 现 其 魅 力 。 相 反 , 假 设 对 事 物 只 是 简 单 的 认 识 , 以 为 停 留 在 表 面 , 也 会 得 出 错 误 的 结 论 。 继 续 阅 读 工 资 优 先 权 的 经 济 法 学 论 文 1 工 资 优 先 权 立 法 概 述 工 资 优 先 权 是 一 般 优 先 权 的 一 个 下 位 概 念 , 而 一 般 优 先 权 又 是 优 先 权 的 一 个 下 位 概 念 , 因 此 要 清 楚 全 面 地 了 解 工 资 优 先 权 制 度 , 必 须 追 根 溯 源 , 从 优 先 权 的 历 史 演 进 来 把 握 优 先 权 的 社 会 基 础 、 种 类 以 及 功 能 , 只 有 这 样 才 能 更 好 地 了 解 工 资 优 先 权 制 度 。 关 于 工 资 优 先 权 方 面 的 论 述 越 来 越 多 , 尤 其 是 在 论 证 工 资 优 先 权 与 担 保 物 权 之 间 的 关 系 方 面 更 成 为 相 关 论 述 研 究 的 一 个 焦 点 问 题 。 而 且 相 关 研 究 应 该 说 也 取 得 了 一 些 成 果 , 主 要 表 现 : 一 是 工 资 优 先 权 的 性 质 。 二 是 工 资 债 权 与 担 保 物 权 之 间 的 冲 突 与 协 调 。 三 是 工 资 内 涵 、 工 资 权 与 工 资 债 权 、 工 资 债 权 与 劳 动 债 权 等 相 关 问 题 的 厘 定 。 民 法 或 劳 动 法 学 理 论 面 对 新 破 产 法 中 工 资 优 先 权 制 度 的 立 法 设 计 , 在 解 释 力 方 面 已 显 现 出 较 明 显 的 理 论 局 限 性 。 本 文 将 以 目 前 经 济 法 学 理 论 中 已 存 在 的 基 本 共 识 为 基 础 并 结 合 本 人 所 赞 同 的 “ 增 量 利 益 关 系 说 ” 的 相 应 理 论 , 对 新 破 产 法 中 工 资 优 先 权 制 度 设 计 的 法 理 基 础 等 问 题 加 以 解 释 , 并 在 对 其 评 价 的 基 础 上 提 出 相 应 的 完 善 建 议 。 2 工 资 优 先 权 立 法 概 况 工 资 , 是 人 类 社 会 发 展 到 资 本 主 义 工 业 化 时 期 出 现 的 一 种 新 的 经 济 现 象 , 工 资 优 先 权 则 是 从 法 律 层 面 对 这 一 经 济 现 象 的 回 应 与 确 认 。 因 此 有 必 要 先 从 各 国 有 关 工 资 优 先 权 的 立 法 入 手 , 探 寻 其 背 后 的 立 法 基 础 。 工 资 优 先 权 是 指 根 据 法 律 的 直 接 规 定 , 劳 动 者 因 从 事 劳 动 而 获 得 相 应 的 报 酬 请 求 权 , 并 就 债 务 人 的 一 般 财 产 享 有 优 先 受 偿 的 权 利 。 工 资 优 先 权 设 立 的 直 接 原 因 源 于 1 9 世 纪 末 2 0 世 纪 初 在 西 方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发 生 的 诸 如 尖 锐 的 阶 级 对 立 、 自 由 权 的 极 度 膨 胀 、 市 场 失 灵 等 严 重 的 社 会 危 机 。 各 国 在 福 利 经 济 学 和 国 家 干 预 思 想 的 指 导 下 , 纷 纷 采 取 包 括 设 立 工 资 优 先 权 在 内 的 一 系 列 措 施 , 旨 在 消 除 伴 随 资 本 主 义 的 高 度 化 发 展 而 产 生 的 贫 困 和 失 业 等 社 会 弊 端 。 工 资 优 先 权 立 法 概 述 , 各 国 有 关 工 资 优 先 权 的 规 定 , 根 据 不 同 标 准 可 以 化 分 为 不 同 的 立 法 模 式 。 2 . 1 相 对 工 资 优 先 权 与 绝 对 工 资 优 先 权 根 据 优 先 权 效 力 的 不 同 , 工 资 优 先 权 分 为 相 对 工 资 优 先 权 与 绝 对 工 资 优 先 权 。 所 谓 “ 相 对 工 资 优 先 权 ” 是 指 工 资 债 权 与 担 保 债 权 发 生 冲 突 时 , 担 保 债 权 被 排 除 于 破 产 财 产 之 外 先 于 工 资 债 权 受 偿 。 如 : 《 日 本 破 产 法 》 第 9 2 条 规 定 : “ 拥 有 在 属 于 破 产 财 团 的 财 产 上 的 特 别 先 取 特 权 , 质 权 或 者 抵 押 权 者 , 对 于 其 标 的 财 产 拥 有 别 除 权 ” 。 我 国 《 破 产 法 ( 试 行 ) 》 第 三 十 二 条 规 定 : 破 产 宣 告 前 成 立 的 有 财 产 担 保 的 债 权 , 债 权 人 享 有 就 该 担 保 物 优 先 受 偿 的 权 利 。 有 财 产 担 保 的 债 权 , 其 数 额 超 过 担 保 物 的 价 款 的 , 未 受 清 偿 的 部 分 , 作 为 破 产 债 权 , 依 照 破 产 程 序 受 偿 。 所 谓 “ 绝 对 工 资 优 先 权 ” 是 指 工 资 债 权 与 担 保 债 权 发 生 冲 突 时 , 工 资 债 权 先 于 担 保 债 权 受 偿 或 先 作 为 “ 相 对 工 资 优 先 权 ” 在 破 产 财 产 中 优 先 受 偿 , 当 破 产 财 产 不 足 时 再 从 有 担 保 债 权 的 财 产 中 优 先 受 偿 , 亦 称 为 “ 超 级 工 资 优 尤 权 ” 。 2 . 2 实 体 法 上 的 工 资 优 先 权 和 程 序 法 上 的 工 资 优 先 权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的 内 容 的 不 同 , 可 分 为 实 体 法 上 的 工 资 优 先 权 和 程 序 法 上 的 工 资 优 先 权 。 各 国 立 法 既 有 在 实 体 法 上 规 定 工 资 优 先 权 , 也 有 在 程 序 法 上 规 定 的 , 尤 其 是 在 民 法 典 中 未 规 定 优 先 权 制 度 的 国 家 , 由 于 其 他 担 保 物 权 制 度 往 往 不 能 涵 盖 优 先 权 制 度 的 内 容 , 只 得 在 程 序 法 中 规 定 特 种 债 权 的 清 偿 顺 序 来 弥 补 实 体 法 中 未 设 立 优 先 权 制 度 的 不 足 。 还 有 的 国 家 , 为 了 更 好 的 保 护 职 工 等 弱 势 群 体 的 地 位 , 既 在 民 法 典 中 规 定 优 先 权 相 互 之 间 的 关 系 , 也 在 破 产 法 中 明 确 规 定 破 产 债 权 的 受 偿 顺 序 。 如 法 国 , 除 在 民 法 典 中 存 在 工 资 优 先 权 的 规 定 外 , 亦 在 《 法 国 破 产 法 》 中 规 定 了 破 产 财 产 的 分 配 顺 序 , 第 一 个 就 是 劳 动 法 典 所 规 定 的 有 关 劳 动 债 权 受 到 优 先 保 护 , 债 权 数 额 确 定 之 前 , 应 当 预 先 支 付 雇 员 的 工 资 。 2 . 3 成 文 法 上 的 工 资 优 先 权 与 判 例 法 上 的 工 资 优 先 权 根 据 优 先 权 立 法 形 式 不 同 , 可 分 为 成 文 法 上 的 工 资 优 先 权 与 判 例 法 上 的 工 资 优 先 权 。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受 罗 马 法 的 影 响 , 一 般 将 工 资 优 先 权 以 成 文 法 典 的 立 法 形 式 加 以 规 定 。 而 以 判 例 法 为 传 统 特 色 的 英 美 法 系 , 对 罗 马 法 优 先 权 的 继 受 没 有 体 现 在 成 文 法 中 对 优 先 权 的 规 定 , 而 是 采 取 了 功 能 化 的 继 受 。 它 们 没 有 定 型 化 的 优 先 权 制 度 , 却 出 于 现 实 的 需 求 采 取 了 一 些 与 优 先 权 功 能 相 似 的 制 度 。 例 如 英 美 法 上 的 “ l i e n 制 度 ” 及 英 美 国 家 遗 产 管 理 和 破 产 清 算 中 , 某 些 特 殊 的 债 权 人 如 雇 员 等 享 有 的 “ 优 先 给 付 权 ” 。 综 上 , 各 国 关 于 工 资 优 先 权 的 立 法 模 式 之 所 以 呈 现 诸 多 差 异 , 除 了 政 治 、 经 济 、 历 史 、 人 文 等 因 素 存 在 差 异 以 外 , 各 国 对 工 资 优 先 权 性 质 的 不 同 认 识 , 是 导 致 工 资 优 先 权 立 法 模 式 多 样 性 的 一 个 重 要 原 因 。 因 此 , 在 了 解 相 关 工 资 优 先 权 立 法 的 基 础 上 , 进 一 步 分 析 工 资 优 先 权 制 度 的 法 理 基 础 , 定 性 工 资 优 先 权 的 性 质 , 也 就 成 为 正 确 理 解 我 国 新 破 产 法 中 工 资 优 先 权 制 度 设 计 的 必 然 。 3 工 资 优 先 权 性 质 的 法 理 分 析 继 续 阅 读 上 一 篇 : 经 济 博 士 论 文 范 文 下 一 篇 : 经 济 数 学 论 文 范 文 扩 展 阅 读 1 金 融 经 济 中 的 经 济 泡 沫 分 析 2 虚 拟 经 济 与 实 体 经 济 3 特 色 经 济 生 态 经 济 4 资 讯 经 济 5 资 讯 经 济 6 经 济 负 面 7 经 济 思 想 研 讨 8 国 家 间 经 济 9 市 经 济 报 告 1 0 政 府 经 济 职 能 推 荐 期 刊 当 代 经 济 主 办 : 湖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湖 北 二 师 范 学 院 金 融 经 济 主 办 : 湖 南 省 金 融 学 会 ; 长 沙 金 融 电 子 结 算 中 心 商 展 经 济 主 办 : 中 国 百 货 商 业 协 会 海 洋 经 济 主 办 : 国 家 海 洋 信 息 中 心 精 品 推 荐 1 经 济 法 课 程 论 文 2 经 济 市 场 环 境 分 析 3 经 济 学 英 文 论 文 4 经 济 应 用 数 学 论 文 5 经 济 学 概 论 论 文 6 经 济 和 社 会 效 益 7 经 济 统 计 学 专 业 论 文 8 经 济 管 理 概 论 9 经 济 学 专 业 导 论 论 文 1 0 经 济 与 贸 易 论 文 友 情 链 接 经 济 法 论 坛 港 口 经 济 杂 志 北 外 法 学 杂 志 中 国 科 技 论 文 在 线 杂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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